開放無線網路檔案伺服器會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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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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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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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無線網路檔案伺服器會犯法嗎?

    如果我利用無線網路開放我電腦供人讀取檔案
    無線網路就是靠無線電波在空氣間傳播
    可以主張我無散播的意圖嗎?



  2. #2
    阿紘 ahome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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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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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96
    >>開放我電腦供人讀取檔案
    若論軟體的著作權..這句話及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了..
    人生不一定要追求夢想... 夢想成真的那刻你只是會換來之後更多的失落...

  3. #3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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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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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1
    這個把版權軟體放在WWW伺服器,
    雖不主動跟別人說有這檔案,
    但其他人自動由GOOGLE搜尋到,很類似吧?

  4. #4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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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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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ahome
    >>開放我電腦供人讀取檔案
    若論軟體的著作權..這句話及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了..
    那有些不懂無線上網安全設定的電腦使用者沒有設權限,犯法?
    另外讀取我電腦檔案的不也就夠成犯罪,雖沒造成我的損失!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
    會員 tvcf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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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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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年頭, 這麼爽的事, 多半不合法..



  6. #6
    會員 nick2100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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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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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
    引用 作者:cit0316
    那有些不懂無線上網安全設定的電腦使用者沒有設權限,犯法?
    另外讀取我電腦檔案的不也就夠成犯罪,雖沒造成我的損失!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懂無線上網安全設定的人,可能不知道怎麼分享檔案吧?
    可能只是他的AP被當"公車"~人人都能上
    但是要能分享檔案 純粹開個AP應該沒辦法吧?

  7. #7
    昏昏欲睡夏日蟲 yesonline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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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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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cit0316
    那有些不懂無線上網安全設定的電腦使用者沒有設權限,犯法?
    另外讀取我電腦檔案的不也就夠成犯罪,雖沒造成我的損失!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述自章忠信著作權大哉問網站資料

    對於網路世界中的侵害,證據是很重要的,包括自己享有權利的證明以及他人侵害的證明。由於著作權的侵害除了常業犯是非告訴乃論外,一般均屬告訴乃論,非經權利人提出告訴,法院並不受理,因此,權利人發現著作權受侵害,就應檢附證據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通常須先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例如有原始碼或發行的證據。此外,要證明他人於何處侵害,這一部分最好要不動聲色,以免打草驚蛇,應讓司法機關自行上網查看侵害情形,罪證確鑿,以免兔脫。

    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路使用者可以便捷而有效率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此種對網路所有資料作長時間的儲存,依現行著作權法原本就是「重製」行為,其雖未經著作人同意之利用,但美國司法實務之案例(Leslie A.Kelly v. Arriba Soft Corporation, 2002.04.)認為,若其目的僅係為使網路使用更有效率,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一種合理使用。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列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四項標準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若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亦有合理使用之空間。

    未經授權的利用行為,若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是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祇是有些非意圖營利的情況下,沒有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觸法。

    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十條又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非意圖營利侵害重製權者,例如一般公司行號於其營業之電腦上非法重製與其營利無關之他人電腦軟體超過五份或其市價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非意圖營利而明知係非法之電腦軟體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例如公司行號使用非法之電腦軟體作為公司內部文書處理之用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不論何種侵害類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同時亦應負民事賠償之責任,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金錢賠償及刊登民、刑事判決書等。

    當著作權人取得了違反著作權法刑事犯罪的證據時,一般而言會採取以下步驟:

    1.向司法機關提出侵權的刑事告訴。
    2.配合承辦員警的需求與承辦員警一同向檢察官及法官申請搜索票。
    3.如果司法機關簽發了搜索票,配合承辦員警至所指侵權處所進行搜索,並依搜索票之內容及範圍協助檢查電腦、光碟及相關單據等。
    4.搜索程序結束後,承辦員警會製作相關搜索扣押及被告筆錄,於彙整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5.地檢署於偵辦期間會通知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訊問,並依調查結果做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6.著作權人於檢察官起訴後可能會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公開道歉。

  8. #8
    高級會員 jazzblue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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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願意無條件開放自己的電腦供人讀取檔案嗎 ?
    正常人應該是不會這樣做.

  9. #9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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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H作者把病毒放在網站上,並無主動散播給他人,而是被人下載使用,有罪嗎?

  10. #10
    散人 rushoun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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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為什麼是可以被人下載的?恐怕也會構成業務過失吧?因為是病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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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智慧處理事情,用慈悲對待他人。(節錄 聖嚴法師與人文對話一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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