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mboy
2003-08-27, 08:14 PM
把男的帳號貼出來,換我們反擊了!
贊助商連結
贊助商連結
贊助商連結 頁 :
1
[2]
atomboy 2003-08-27, 08:14 PM 把男的帳號貼出來,換我們反擊了! 贊助商連結 billyao 2003-08-27, 10:26 PM 最初由 cit0316 發表 刑事局線上檢舉信箱 (http://www.net110.gov.tw/) 偵九隊報案電話:(02)27697403 刑事警察局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3巷5號 如果糾纏太久,遇事當斷不斷,終究是一顆不定時的炸彈,長痛不如短痛,報案是最好的方法,名目可以是「網路恐嚇」。普通警察不夠力的話,或許妳可以用電話直接聯絡他們的隊長「李相臣」先生;又警察不想管的話,可以聯繫民意代表幫妳處理,相信他們不會不理妳的。嗯!選舉也快到了...... 台北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電腦犯罪服務網 http://www.tcpsung.gov.tw/cybercrime/ 李相臣 資訊室主任兼偵九隊隊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四樓 電 話:(02)27671642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 站:http://www.cib.gov.tw/ 洪秀柱 地 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3樓305室 電 話:(02)2358-6096 E-mail:[email protected] 盧秀燕 地 址:台北市青島東路1段3106室 電 話: (02)2358-8121 E-mail:[email protected] 秦慧珠 地 址: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一號3203室 電 話: (02)2358-8188 E-mail:[email protected] 龐建國 地 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之1號1016室 電 話: (02)2358-6721 E-mail:[email protected] 阿扁信箱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oopmail/mailform/mailform.php4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陳情專線(02)23898142 段宜康 地 址:台北市青島東路一號3309室 電 話:(02)2358-6301 E-mail:[email protected] 周雅淑 地 址:台北市青島東路1號3309室 電 話:(02)2358-8261 E-mail:[email protected] 陳文茜 地 址:台北市青島東路一號3210室 電 話:(02)2356-3616轉116 E-mail:[email protected] 以上資料,希望對你的朋友會有所幫助! freesoul 2003-08-28, 12:37 AM 最初由 atomboy 發表 把男的帳號貼出來,換我們反擊了! 真的嗎???要反擊喔?? 如果需要 我會記住你的... freesoul 2003-08-28, 12:45 AM 其實如果只止於網路的事件 我是覺得還好.. 但 那個男的對她的生活太熟悉了,她回來台北上課時就常常到學校門口等她, 不然就是去她住的地方,害的她有開學恐懼了.. 之前都是因為女生心太軟,男的動完手又在哭哭啼啼的求原諒.. 不過這一次我不會再任著她這麼心軟了,我們開始在收集證據了.. 不過怎麼那個男的一點新花樣都沒有??他當他在演花系列連續劇喔?? 真想叫他來點會的... 放心好了 小弟略懂法律..如果要動起手來 我也會搞成是我自我防衛的...哇哈哈 不過我還是希望和平解決.. 其實一開始我也是想報警處理,但還是會怕萬一一次沒有搞定會讓她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一直不敢有動作,況且那個男的還有精神病就醫記錄,還有強制矯正落跑的記錄.. 我一直在想一個能一次解決的方法.....真是顆不定時炸彈.. 感情的事有需要搞到這麼複雜嗎??? MESA 2003-08-28, 12:50 AM MSN就要收費 (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php?t=108292)了 所以不用停他帳號了....剩下報警處理吧! a80250 2003-08-28, 01:07 AM 大部分會有家暴的人都是這樣 動完手後哭哭啼啼之類請求原諒 要是一再原諒 就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了 還好跟他分了 真的要解除後患.... 乾脆找兄弟動他...找警察有個屁用...警察在民主的社會是...弱勢的... 如果版主覺得我的言論不當請砍了 goodjob 2003-08-28, 01:15 AM 最初由 freesoul 發表 我有一個女生的朋友,很久前跟前超級爛男友分手了, 結果對方百般騷擾, . . 她真的很害怕那男生會再用什麼方法去傷害她,請大家想想法子吧... 先不要怕, 這種事民意代表是沒用的, 找黑道背景及黑道是下下策,但對付垃圾人渣黑道確實很有用, 而這種事找白道背景是最有用的了,...但是白道黑道這些都要有人脈能找才成.... 如果你們還是學生...或沒人脈. 1. 我建議你們先找管區及相關警察單位親自去報案,並詢問以往警方處理方式. 2. 馬上找律師及第3方公證公司, 監控收集他恐嚇行為的證據. 花一點錢找律師詢問法律及收集證據的方式,有了有效法律證據之後再警告他,控告他是最有用的方法了. 祝你們幸運.....:) billyao 2003-08-28, 01:34 AM 最初由 freesoul 發表 真的嗎???要反擊喔?? 如果需要 我會記住你的... 網路反擊的行為,並不是一個好方法,在進行反擊之前,最好三思而後行,建議要為自己留一個退路,避免涉及法律上的刑責。否則,互相反擊的結果,只會增加彼此的仇恨,最後造成兩敗俱傷,這樣就不太好了。 所謂冤家宜解而不宜結,雙方各退一步則海闊天空,一切問題還是回歸到法律面為宜,這是一個較為妥善的方式。況且在今年的四、五月份之際,依照立法院的決議,網路犯罪已經變成公訴罪,而不是告訴乃論而已,所以關於這一點,還是要注意一下,以免誤觸法網。 對方一直不斷送電子郵件或MSN,確實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干擾,但我們也許可以使用郵件封鎖或MSN黑名單的功能,將對方的郵件直接由伺服器刪除丟掉,而MSN利用黑名單也不會再看到對方,我想這樣的作法,應該就不會收到對方的訊息。 依照問題原始描述,對方不斷地打電話恐嚇..不然就是以死相逼,後來還動起手來,這種人的確很麻煩,看來已經是失去了理智,盡量避免與對方面對面的接觸,因為真的蠻危險的。其實,對於這樣的人,我們大可不要去理對方,無論是對方做些了什麼?我們一律充耳不聞,等到時間久了,對方也許自討沒趣,可能就無疾而終了,否則你越是理會對方,對方越是會干擾與還擊,因為對方沒有時間可以靜下來思考。 這樣還不行通的話,只好委請代書或警察幫忙,寄張存證信函給對方,如果對方仍然不死心,就真的要訴諸法律了,也許對方看了存證信函之後,知道我們有所準備,也許就會知難而退。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於失去理智的人,千萬不要天真地寄望對方,他會心平氣和地聽你講道理,所以切忌一件事,不要跟對方直接面對面的溝通,這樣做會非常危險的,即使是人多也會有傷亡的機會,就算是真的要直接溝通,也必須選擇在法院或警察局裡。因為,如果生命沒有了,任何的爭論解決也是沒有意義的,只會讓雙方的親友傷心而已。 總而言之,凡事三思而後行,退一步海闊天空,冤家宜解不宜結,凡事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一切要冷靜為宜。以下部分資料內容,摘錄自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電腦犯罪服務網,敬請自行參閱: ■現況分析: http://www.tcpsung.gov.tw/cybercrime/page2.htm 七、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八、入侵他人網站: 目前刑法對於嘗試入侵他人網站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至於入侵他人網站後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即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但其構成之要件是該被開啟經過加密處理的電腦檔案或電磁紀錄應為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封緘文書」。惟若入侵者在入侵網站後並未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或所開啟之檔案並未加密處理,此種入侵行為目前並無明文處罰之規定。然入侵後如果竊取他人檔案或是電子郵件是否能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處罰,亦有爭論。惟如果將入侵取得的檔案內容,洩露於他人則可能觸犯新訂的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之罪。而如果入侵後將一些檔案毀損致使被入侵的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甚至無法使用,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如再盜用所竊得的撥接帳號,未經他人同意撥接上網,致所有上網費用為被盜用者所支付,則可能再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法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等而不法取得利益罪。 ■案例介紹 http://www.tcpsung.gov.tw/cybercrime/page3.htm 1.網路恐嚇 2.網路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 3.網路誹謗 4.網路公然侮辱 5.網路煽惑 ■參考資訊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網路犯罪防制網 http://www.crime.org.tw/ 海盜天使 2003-08-28, 02:52 AM 最好還是找個人拿攝影機跟拍 如果前男友又出現鬧市的話,就拍下來吧 要不然沒証據就報案也沒用 freesoul 2003-08-28, 10:27 AM 謝謝大家的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