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刁民-超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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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S
2003-01-15, 07:09 AM
凌晨兩點,貓爸心情不爽,提著購物袋,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購物。


前方紅藍警示燈交錯閃耀,警察兩名。

一人向貓爸揮舞手中紅色閃光棒,示意停下。

警察甲:「先生麻煩身分證看一下謝謝!」

貓 爸:「我去7-11買東西。」

警察甲:「我是說麻煩你把身分證拿出來我們看一下,跟你去7-11有什麼關係?」

貓 爸:「對啊!既然去7-11跟身分證沒關係,那我去7-11幹嘛帶身分證?」

警察甲:「....」

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過來助陣。

警察乙:「先生不好意思請你配合一下,不然的話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走一趟。」

貓 爸:「為什麼要去派出所?」

警察乙:「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如果路檢查到民眾沒帶身分證的話,是可以
帶回警局的...」

貓 爸:「我怎麼知道去7-11買個東西會遇到警察路檢?」

警察甲:「可是法令規定,出門應該隨身攜帶身分證備查....」

貓 爸:「請問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什麼?」

警 察:「....」

貓爸:「那是性交的另一種態樣,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之行為。你們是警察都不知道了,我怎麼會知道有那種法令 ....」

警察乙用台語對警察甲說:「跟他廢話那麼多幹嘛?」

又轉頭對我說:「先生你如果沒有身分證的話,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

說著就拿起對講機。
貓爸從購物袋裡拿出皮夾,取出身分證說:「我什麼時候說我沒帶身分證了 ?」

警察甲超不爽,大聲說道:「你幹嘛不早拿出來,在這裡浪費時間....」

貓爸聳聳肩,再掏出台北律師公會發的證件,說道:
「這張夠證明我是良民了吧?我可以去買東西了嗎?」

警 察:「....」




EIGHTS 小語:不愧是讀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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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
2003-01-15, 07:40 AM
不是學法律的了不起,是警察欺善怕惡。

Schnaufer
2003-01-15, 08:01 AM
  呵呵!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都是一些名詞定義,的確有以上的那段文字。

EIGHTS
2003-01-15, 08:13 AM
最初由 老人家 發表
不是學法律的了不起,是警察欺善怕惡。

你講的也是事實
但在那種情形下,很冷靜也是一種了不起吧?

ks1202
2003-03-23, 09:29 PM
警察踢到鐵板了吧
真爽

dodameca
2003-03-23, 09:32 PM
:jump2: :jump2: :jump2:
耍警察~~~

luckyboys
2003-03-23, 11:04 PM
對付公務員都可以這樣啦

魔鬼大帝
2003-03-23, 11:16 PM
神奇ㄉ是 他寄
刁民-超屌!
給我

說 你是不是
劉X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