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ry
2002-09-28, 04:04 PM
對啊...
有句話說,
法律不保障壞人, 但也不保障好人,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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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ry 2002-09-28, 04:04 PM 對啊... 有句話說, 法律不保障壞人, 但也不保障好人,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贊助商連結 Schnaufer 2002-09-28, 04:14 PM 最初由 ellery 發表 對啊... 有句話說, 法律不保障壞人, 但也不保障好人,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這是很實際的話,不過通常有錢有閒的人才會去瞭解法律或是找瞭解法律的人,一般的小市民應該善用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才是,許多大學法律系都有。 freshchi 2002-09-28, 05:10 PM 最初由 ckmailck 發表 各位網友們好 我和幾位同學在高雄租了一間公寓 在今年的五月簽約的 租約到明年五月 但現在房東卻跟我們說房子被拍賣出去了 而房東說我們可以續繼住到明年五月 而且只收管理費,水電而以 但速現在我和同學都不?.. 法院書記官來現場貼封條時,你們有沒有陳報租賃契約ㄚ????? 又免租金你們檢到啦.... 淡書 2002-09-28, 09:34 PM 你們跟房東訂定的租約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後,所以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排除你們的租賃權. 況且你們是在今年5月定租約.....是在法院查封房子後簽的租約(一般來說目前法院查封房子一直到拍賣出去最快也要一年左右作業時間),房子查封後所訂定的租賃契約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你們最多只能住到法院來執行點交 你們還是趕快另找房子吧.....記的現在趕快向房東拿回房屋押金,同時停止交付房屋租金給房東,如果房東惡意藉故刁難,可以告他詐欺並要求違約金補償金. 而房屋拍定日後拍定人(買的人)可以向無權佔用人(你們)請求賠償或補償,所以你們最好跟買方商量一個合理的搬遷時間,請對方給你們一個搬遷的寬限期以便另行租房子....(法院第二次強制執行點交大概要兩.三個月時間....) ;) ellery 2002-09-28, 10:26 PM Q: 那如果房東隱瞞房屋被查封的事實而租給房客, 是否觸犯詐欺罪? A: ???? Q: 被查封的房子通常會貼查封條, 房東如果自行除去此條, 是否犯毀損公文書罪? A: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 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llery 2002-09-28, 10:36 PM 最初由 pavo 發表 根據民法;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就算房子已經被拍賣,你們一樣可以住到期滿 或者新屋主要你們搬家,他就要付出一筆補償金, 法拍蟑螂就是用這招 條文依據: 民法 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llery 2002-09-28, 11:20 PM 最初由 淡書 發表 你們跟房東訂定的租約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後,所以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排除你們的租賃權. 況且你們是在今年5月定租約.....是在法院查封房子後簽的租約(一般來說目前法院查封房子一直到拍賣出去最快也要一年左右作業時間)... 法源依據: 民法 債編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 物權編 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 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Romulus 2002-09-29, 03:23 AM 如果我是你的話,不管誰有理,不管誰對誰錯趕快找房子搬家吧! 你在明他在暗,你跟他鬥,晚上你睡的著嗎? 淡書 2002-09-29, 04:52 AM 查封拍賣房子應該要參照"強制執行法"的一些規定 : :D 第五十一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第九十九條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 還有參照 "辦理不動產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 的第五十七項 (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或出租於第三人,因而價值減少,致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能受滿足之清償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後拍賣之 (一一)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用拍賣之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外,如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投標人、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有其他罪嫌時,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亦同。 所以.....趕快另外找房子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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