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手機遭到 "保密電話" 的騷擾, 有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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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anddance
2009-09-16, 02:46 PM
最近新聞中常提到,警方又查獲非法販售針孔攝影機業者的報導,讓我不禁感到疑惑,販售針孔攝影機是哪裏觸法了?

針孔攝影機故名思義,就是小型的攝影機,交易此種小型的攝影機,在現今社會中,不管是賣方,或者是買方,都變成違法交易了。因為在警調單位的認知上你賣的東西是小型的攝影機,所以有可能會被買家拿去做不法勾當,所以該抓該取締!疏不知此舉已經造成我們老百姓心中惶恐,販售3C產品的業者人人自危,我們買家更是不敢去碰這種帶有攝影機的產品。攝影機在日常生活中可見一般,如果真有心要做偷窺偷拍等舉動,再大的攝影機、望遠鏡甚至行動電話,難道不能藉此達到目的嗎?

日後無論販售任何商品,是不是都要抓去關了?賣針孔攝影機的怕客戶買去偷窺,賣刀的怕客戶買刀去殺人,賣藥物的怕藥會吃死人,賣球棒的怕客戶買去不是打球而是打人,賣水果的是不是也要怕客戶吃了噎到?那通通抓起來好了!因為台灣的民主法治已經蕩然無存!

馬英九在2008年發表了「台灣民主第二階段改革宣言」,結果便是如此,我們在民主的大道上開倒車;可憐了無辜的業者,可怕了無能的警調單位,更加不能原諒的是失望了我們這些無助的平民老百姓,不知道哪一天買了某樣商品,就被警方列為取締對象,帶上手銬腳鐐,還不知道自已到底是犯了何等重罪!難道這就是馬先生口中的民主!

販售業者沒有錯,錯的是心懷不軌的不肖消費者,這簡單的道理連我這種市井小民都非常清楚,但警調單位卻還是閉著眼睛在抓人,看了真叫人心酸,為了衝紅度、拼業績,此舉已經有二十年沒有出現過了;馬先生口中的民主改革宣言中提到「在解嚴二十年後的今天,人民對台灣民主品質低落的抱怨,朝野政黨應該深自反省,不應續以戒嚴時期的心態,妖魔化對手或整日掉入歷史功過的爭論中」,看看您的政見,再看看新聞,彷彿我們又回到了戒嚴時期。

看著新聞不禁感到難過,無辜業者一個個含淚喊冤,曾經幫助警調單位辦案破案的神兵利器,如今卻被拿來指證歷歷,沒有一點前兆,便刊上新聞報紙大肆躂伐,最後判刑入獄,嚇的其它相關業者紛紛收工倒閉,嗚呼哀哉!

我們需要的是賢能的政府,而不是號令天下唯我獨尊的馬政府。無理,無能,無法無天是現今警察的代名詞,無辜,無援,無助則是我們老百姓在心中無聲的怒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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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oun
2009-09-16, 05:08 PM
我是有查到這個資料: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
 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
 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就是上述案例警方移送的「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之罪,但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若出售竊聽、竊錄針孔器材的業者,仍舉證知道購買者購買原因是在合法範圍使用,非使用在非法其販賣該物品應屬無罪,縱使業者遭檢察官起訴,應在法院仍有無罪之空間(否則販賣西瓜刀的五金行,豈不是都要被起訴了)。

還有這些:

如果未經申請核准裝設針孔攝影機相關處罰規定:

(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刑法第三百十條: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錄內容罪):
一、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三、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
   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四、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竊錄產品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 電信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經交通部指定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設置、持有或輸入,須向交通部申請許可,製造或輸入須報請交通部備查;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前項管制射頻器材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後實施。

(七) 電信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八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未報備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號及數量者。

第一項第十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許可、核准或執照。 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巷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以下是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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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事情是警方在法律執行層面的技術問題,誰執政都是一樣的,勿牽扯政治。如果多懂些法律,就可以多少抑止警察濫權。如果覺得法律不周延,那我們依照制度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就該去發揮作用,修正法律上的漏洞與不合理,所以去向他們反映吧,如果他們還願意當個像樣的民代。只不過.....通常我們的立委豬公們,除非跟利有關的,其他的一律是不管的。同樣的,這種行為也是不分哪個團體的豬公,都一樣地!

不過這種器材,我想不少利委們應該會有人沾上邊的,所以不久之後,應該會有人跳出來維護他的利益的。以我來看,只要您打定主義有時間去跟警察在法院耗時間,勝利一定站在您這邊。除非您所販賣或使用的器材,是沒有通過相關主管機關認證許可的,就類似當初的wii的情況,被NCC管制的。用了違法沒有經過檢驗的器材,當然就會被抓的。只要這器材是經過政府中央機關檢驗合法的,他就是可以被合法使用的。除非警方能提出違法使用的事實,警方是拿你沒辦法的,只能靠老招,恫嚇善良保百姓而已。警方真是沒有長進,只要認為麻煩不想處理的事情,就只會用這招,這點跟國防部也是一樣的。警方不長進,只要老百姓長進,事情也是可以被處理的。

FYI
2009-09-16, 07:45 PM
請散人兄別聞雞起舞, "針孔攝影" 和主題 "保密電話" 有何關係?

rushoun
2009-09-16, 08:07 PM
非聞雞起舞,只是希望網友別在這裡搞一些有的沒的內容。
至少有些東西是可以在google上找得到答案的,不必在這裡把討論區弄上一些政治色彩。所以....只好即時制止一下了。既要制止,總要拿出些可供依據的參考吧。
最近實在很多這種網友發文,發言數少,一發文不是廣告就是有色彩的討論,看的很煩。
FYI兄的最近發言,倒是十分專業精采。

FYI
2009-09-16, 10:12 PM
回應他的言論反而正中下懷, 還是由他去吧! 話說小弟偶爾也會用這招顧左右而言他來搗蛋, 俗稱插花, 問題是插花要插得有技巧, 不能插得惹人生厭, 這就要有經驗了

散人兄過獎了, 小弟最近言詞過當, 得罪了人, 如何稱得上專業? 還是回到主題吧! 如果能在PCZONE "保密發言", 那就好了, 呵呵!

rushoun
2009-09-17, 11:14 AM
還好這是閒話灌水版,有時會只注意到討論文內容,卻會忘記主題是什麼了?
看到奇怪論調的發言,不自主的就會討論一下,順便就找找資料,找出奇怪論調的解決方法啦!反正順便瞭解一下法律,對自己跟網友也算有用吧。

尤其是這位網友的發言數3,內容統統是跟針孔攝影有關的,實在是.....ooxx
回歸保密電話吧!

FYI
2009-09-17, 03:13 PM
談到保密電話, 就讓小弟又聯想到廣告傳真, 同樣令人困擾, 希望手機和傳真機製造商都能早日設計出便宜又有效的對策, 而不是只能坐以待斃, 被疲勞轟炸

rushoun
2009-09-17, 06:14 PM
我覺得這些保密功能,應該都是通訊系統已經內建的功能,祇是他們不願打開這個功能而已。就好比中華電信的室內電話,可以設定指定轉接,設定免干擾等功能,只是都須由消費者付費。
而在商言商,讓消費者可以過濾這些電話,意思就是賺不到那些發廣告者的電話費的意思。那就有點跟自己過不去的感覺,有錢不賺嗎?

cheerx
2009-09-17, 06:43 PM
摟上的那位,感覺上會不會是之前被台中市刑大抓的科技公司苦主,就是電視上有報導說被抓到販售一堆針孔攝影機被抓時還很錯愕,說一堆警察都來買怎麼不犯法那間.

其實小弟是覺得抓這種東西有點無聊,表面不準賣,只要市場有需求一定買得到.這種東西根本沒有禁止的必要性.

回歸到fyi兄的保密電話議題,接起來幫他花電話前可能會是好方法,不顯號的網路電話打過來也要2元左右,對方喜歡花錢就讓他花吧!

FYI
2009-12-18, 05:20 PM
小弟查詢華電市話和手機用戶的加值服務, 市話撥打020x0x0x0 申請 "發話不顯示號碼", 收費2 元/分? 似乎是一次性設定費, 免月租費, 然而 "來話過濾" 卻需要30 元月租費, 就算只需要 "過濾不明來話" 也一樣, 而華電手機用戶可申請 "來電黑名單", 月租費30 元, 就算只需要其中的 "拒絕接通不明來電", 也還是得乖乖付錢, 實在是豈有此理! 擺明著加害人不需要成本, 而自我防衛卻需要成本, 也就是說, 華電刻意幫助有意隱藏身份的用戶, 然後迫使其他被騷擾的用戶不得不付保護費給華電, 這種做生意的方式實在有夠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