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
2007-05-10, 02:03 AM
復刊458期http://pots.tw/node/1471
文/舞賽
族人在自己家裡拿風倒木,之後做客人的林務局卻提出告訴說:他們趁林務單位人力不足,強行竊取橫倒在路邊的櫸木,因此,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司馬庫斯 3族人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兩年。部落青年拉互依說,這個國家根本不像一個國家,有法律卻不尊重法律,根本把原住民吃得死死的。
司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發生在2005年9月海棠颱風之後,和過去每遭風災、土石流災情後的處理方式一樣,族人等不及行政部門緩慢的作業流程,自行修路,將橫倒在路中央的櫸木移往路邊,過了一個多月,新竹林管處將櫸木樹幹切斷帶走,剩下的木頭,經過數天後,族人在部落會議後決議,將木頭帶回山上,作為部落造景之用,但是這小小的動作,卻被林務單位認為是「盜取」,經過提起告訴後,3位族人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兩年,這項判決較之簡易庭原判決易科罰金1萬元,緩刑兩年還要重。
部落青年拉互依是靜宜大學的研究生,在事件發生後,回到部落,和耆老、族人在一起,提供他所有的知識,也連結在山下的許多資源,尤其架設部落格,希望小眾媒體的力量,能帶動台灣社會共同關注這個議題。
拉互依說,海棠颱風後,馬上小朋友就要開學,加上必須送生病的族人下山醫治,按過去部落災後的處理方式,道路不通,部落會議就開會,由部落族人自行開挖搶通道路,這一次同樣也是如此。
他說,海棠颱風後,風倒木躺在路中央,公路單位遲遲不來搶修,他們便自行搶修,而躺在路中央的櫸木,責將它移至路邊,經過一個月後,也就是10月8日至10日,林務局將風倒木截成幾段,部分帶下山,殘留的樹頭,族人在部落會議後決定將它帶回部落作為部落造景之用。
派出的3位族人在林務局殘留的櫸木帶回部落的途中,逢橫山分局盤查,當天晚上3族人就被抓去橫山分局偵訊,並以盜取森林產物罪嫌移送法辦。
拉互依說,在起訴書中,林務局用森林法第52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他說林務局提出的告訴內容完全悖離事實。起訴內容並指3族人是在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秀鑾分站人手不足情況下,盜取風倒木;另外罪狀是族人偷取埋在土裡的櫸木。他說,我們到底錯在哪裡?我們在自己的傳統領域裡拿木頭,林務局卻說我們是小偷,更何況風倒木在一個月後是由林務局自己取走,我們自己修路,把殘材帶回部落,做公益使用,哪一個行為適用森林法52條?他說,林務局根本是欲加之罪。
拉互依說,這個案子在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階段是判處緩刑2年,易科罰金1萬元,檢察官說,只要繳交1萬元就好了,但是他們錯在哪裡?他說,這是公義問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他們不是強盜。
拉互依更說,法官對法律的見解更是讓他們無法理解。他說,從森林法看,還有另外一條可以處理,就是第15條,「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但是法官並沒有採用。
有人說是因為相關子法並未訂定,法官無所依據,但是拉路依說,懂法律的都知道,雖子法未訂定,但必須尊重母法的精神,也就是尊重原住民傳統慣習,但是法官卻堅持其見解。換句話說,我們的司法體系是站在國家機器的這一邊,而不是站在弱勢、正義的這一邊。
拉互依說,族人出庭好幾次,委請的律師有提出當時族人開路、拿風倒木的拍照,是為生計等理由搶修道路,而風倒木也是用來部落造景之用,但是並未被法院採信,族人對此很心酸。
司馬庫斯部落是在今年4月18日收到法院判決,這個判決讓族人非常難過,頭目在到林務局陳情抗議的行動記者會中說,法院要判決他的族人的話,應該要整個部落一起判,因為3族人的作為是由部落會議通過的。
拉互依說,法院判決明顯漠視原住民的傳統慣習,以及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權。他說,泰雅族人嚴守GAGA祖訓,他們沒有偷、沒有搶,法院判決他們不服,一定會無罪抗告到底。
他更想問一個問題說,國家機器每每要說「依法處理」,但是站在台灣原住民的立場,國民政府來台至今60幾年,原住民各族祖先,有用哪一條法律放棄土地的權利?將土地權利歸給國家,讓國家來管理?有沒有?他說,把原住民吃得死死的國家,這是一個「很不像國家的國家」。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再一次凸顯原住民與林務局長年的恩怨,也凸顯整個國家機器對於原住民的尊重是相當缺乏的,但是主流媒體報導的卻很少,主流的支持不像日前的「樂生療養院」事件。拉互依說,他們現在自己架設部落格「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把事件的脈絡都放在部落格,希望透過小眾媒體的力量,爭取更多的支持。
至於原住民的中央機關,拉互依說,族人不想等,「我們會自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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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舞賽
族人在自己家裡拿風倒木,之後做客人的林務局卻提出告訴說:他們趁林務單位人力不足,強行竊取橫倒在路邊的櫸木,因此,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司馬庫斯 3族人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兩年。部落青年拉互依說,這個國家根本不像一個國家,有法律卻不尊重法律,根本把原住民吃得死死的。
司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發生在2005年9月海棠颱風之後,和過去每遭風災、土石流災情後的處理方式一樣,族人等不及行政部門緩慢的作業流程,自行修路,將橫倒在路中央的櫸木移往路邊,過了一個多月,新竹林管處將櫸木樹幹切斷帶走,剩下的木頭,經過數天後,族人在部落會議後決議,將木頭帶回山上,作為部落造景之用,但是這小小的動作,卻被林務單位認為是「盜取」,經過提起告訴後,3位族人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兩年,這項判決較之簡易庭原判決易科罰金1萬元,緩刑兩年還要重。
部落青年拉互依是靜宜大學的研究生,在事件發生後,回到部落,和耆老、族人在一起,提供他所有的知識,也連結在山下的許多資源,尤其架設部落格,希望小眾媒體的力量,能帶動台灣社會共同關注這個議題。
拉互依說,海棠颱風後,馬上小朋友就要開學,加上必須送生病的族人下山醫治,按過去部落災後的處理方式,道路不通,部落會議就開會,由部落族人自行開挖搶通道路,這一次同樣也是如此。
他說,海棠颱風後,風倒木躺在路中央,公路單位遲遲不來搶修,他們便自行搶修,而躺在路中央的櫸木,責將它移至路邊,經過一個月後,也就是10月8日至10日,林務局將風倒木截成幾段,部分帶下山,殘留的樹頭,族人在部落會議後決定將它帶回部落作為部落造景之用。
派出的3位族人在林務局殘留的櫸木帶回部落的途中,逢橫山分局盤查,當天晚上3族人就被抓去橫山分局偵訊,並以盜取森林產物罪嫌移送法辦。
拉互依說,在起訴書中,林務局用森林法第52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他說林務局提出的告訴內容完全悖離事實。起訴內容並指3族人是在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秀鑾分站人手不足情況下,盜取風倒木;另外罪狀是族人偷取埋在土裡的櫸木。他說,我們到底錯在哪裡?我們在自己的傳統領域裡拿木頭,林務局卻說我們是小偷,更何況風倒木在一個月後是由林務局自己取走,我們自己修路,把殘材帶回部落,做公益使用,哪一個行為適用森林法52條?他說,林務局根本是欲加之罪。
拉互依說,這個案子在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階段是判處緩刑2年,易科罰金1萬元,檢察官說,只要繳交1萬元就好了,但是他們錯在哪裡?他說,這是公義問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他們不是強盜。
拉互依更說,法官對法律的見解更是讓他們無法理解。他說,從森林法看,還有另外一條可以處理,就是第15條,「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但是法官並沒有採用。
有人說是因為相關子法並未訂定,法官無所依據,但是拉路依說,懂法律的都知道,雖子法未訂定,但必須尊重母法的精神,也就是尊重原住民傳統慣習,但是法官卻堅持其見解。換句話說,我們的司法體系是站在國家機器的這一邊,而不是站在弱勢、正義的這一邊。
拉互依說,族人出庭好幾次,委請的律師有提出當時族人開路、拿風倒木的拍照,是為生計等理由搶修道路,而風倒木也是用來部落造景之用,但是並未被法院採信,族人對此很心酸。
司馬庫斯部落是在今年4月18日收到法院判決,這個判決讓族人非常難過,頭目在到林務局陳情抗議的行動記者會中說,法院要判決他的族人的話,應該要整個部落一起判,因為3族人的作為是由部落會議通過的。
拉互依說,法院判決明顯漠視原住民的傳統慣習,以及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權。他說,泰雅族人嚴守GAGA祖訓,他們沒有偷、沒有搶,法院判決他們不服,一定會無罪抗告到底。
他更想問一個問題說,國家機器每每要說「依法處理」,但是站在台灣原住民的立場,國民政府來台至今60幾年,原住民各族祖先,有用哪一條法律放棄土地的權利?將土地權利歸給國家,讓國家來管理?有沒有?他說,把原住民吃得死死的國家,這是一個「很不像國家的國家」。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再一次凸顯原住民與林務局長年的恩怨,也凸顯整個國家機器對於原住民的尊重是相當缺乏的,但是主流媒體報導的卻很少,主流的支持不像日前的「樂生療養院」事件。拉互依說,他們現在自己架設部落格「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把事件的脈絡都放在部落格,希望透過小眾媒體的力量,爭取更多的支持。
至於原住民的中央機關,拉互依說,族人不想等,「我們會自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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