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垃圾信塞爆 律師要告中華電信



贊助商連結


頁 : 1 2 [3]

sfilc
2005-11-17, 12:11 PM
gmail這類新的業者在接受user申請時當然可以加入允許content filter這段(而且database是user自行建立的),但請問一下舊有業者與user間的contract中有哪段可以解釋成允許content filter

bayes跟content filter是"不一樣"的東西
gmail用的是bayes, 而非content filter
content filter就是最單純的文字過濾, 但是這種東西誤判通常很大
bayes演算法複雜, 請自行參考相關文件


實在不懂你是要問什麼 :eye:
如果你是再問功能怎麼加上去
很簡單: 軟體裝一裝就好了啦,
如果一定要改使用者的個人設定才行的話,而且使用者又很多..
這也很簡單: 寫個小程式讓他自己跑.之後就可以去做其他事情了
之後準備一個信箱專門收垃圾信以及收非垃圾信
再將那個信箱中的信,丟給bayes分析就好了

如果你是要問怎麼寄
才不會被當成垃圾信:

每一家的環境都不同
通常提供越多信件給bayes.
bayes過濾就越準確..


或是業者有義務代user處理spam啊 :confused: :confused: ....重點是要告請去告spamer(以鵝為例一封算NT$500好了,每天就起碼有NT$50000的業外收益了,相信身為律師者絕對不會不明白 :D :D ),而非去告角色跟郵局/電信公司沒有兩樣的ISP吧 :|||: :|||: .....

告他主要"廣告不實"
因為某電信說檢舉之後廣告信會變少
但是卻沒有..
那麼那個"檢舉"放那是放啥意思的?? :corkysm: :corkysm:

但是主要目的, 我想是嚇嚇某電信,
讓他驚覺不趕快加入垃圾信過濾是不行的
我想沒有一家公司 ,是願意把自己的形象搞爛掉吧?

贊助商連結


wangcm
2005-11-17, 01:54 PM
bayes跟content filter是"不一樣"的東西
gmail用的是bayes, 而非content filter
content filter就是最單純的文字過濾, 但是這種東西誤判通常很大
bayes演算法複雜, 請自行參考相關文件

很抱歉鵝的用辭不夠精確造成您的誤解,在此鵝說的contet filter就是汎指去parse mail header以外的部份來決定收信與否的方法(包括spam assassin/bayes or whatever :D ),只要去parse mail header以外的部份(mail body/content or whatever :D )就一定會牽涉到privacy方面的issue(不論是由人腦或由電腦來做這件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 :|||: ),在user沒有明確的授權之前冒然去parse user的mail是不是會帶來不可知的風險啊 :confused: :confused: ....


實在不懂你是要問什麼 :eye:
如果你是再問功能怎麼加上去
很簡單: 軟體裝一裝就好了啦,
如果一定要改使用者的個人設定才行的話,而且使用者又很多..
這也很簡單: 寫個小程式讓他自己跑.之後就可以去做其他事情了
之後準備一個信箱專門收垃圾信以及收非垃圾信
再將那個信箱中的信,丟給bayes分析就好了

鵝不是在問如何去做content filter,而是要指出在user沒有明確的授權之前到底可不可以去parse user的mail....BTW,user一多時(相對的mail也多),server loading就是另一個issue了 :|||: :|||: ....


snipped....
告他主要"廣告不實"
因為某電信說檢舉之後廣告信會變少
但是卻沒有..
那麼那個"檢舉"放那是放啥意思的?? :corkysm: :corkysm:

重貼一下鵝前面說過的,ISP的spam檢舉機制頂多能作到對其有發spam嫌疑的user停權處份而已(廣義來說是否可以解釋成"檢舉之後廣告信會變少",再者要如何舉証廣告信有沒有減少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法律上的原則是原告要負責証明被告有罪,而非被告要負責証明自己無罪 :D ),在不動content filter的前提下對不屬於其user的部份除了透過同業間的管道請對方ISP約束其user外,老實說能做的其實非常有限,不是嗎 :|||: ....


但是主要目的, 我想是嚇嚇某電信,
讓他驚覺不趕快加入垃圾信過濾是不行的
我想沒有一家公司 ,是願意把自己的形象搞爛掉吧?

再引一下raytracy兄在vlab所說的
"小弟也認為, ISP 不應該濾掉任何訊務內容. 如果要過濾的話, 也應該是先公告, 或取得用戶的同意. 至少在合約上沒有這樣的字眼.

光靠 ISP 過濾訊務, 是頭痛醫頭的做法. 試問, 一般的電話訊務, 電話公司可以主動濾掉其中雙方講出來的某些「字句」嗎? 或是在用戶未要求之下, 主動全面阻擋某些通聯對象嗎? (如 0204) 顯然是不合理的.

就像郵局不應該過濾任何信件一樣, 傳遞者無權對傳遞內容進行審閱及阻擾, 即使該傳遞內容有可能對傳遞對象造成傷害亦然, 因為那是傳遞雙方的事情, 中間者不應涉入."

鵝不得不重申,請問一下舊有業者與user間的contract中有哪一點可以解釋成允許content filter或是業者有義務代user處理spam啊 :confused: :confused: ....要就重新議約,不然就去找spamer開刀才是治本之道吧 :|||: ....

PS:鵝在此還是建議您好好看一下vLAB (http://www.vlab.com.tw/vlabforums/viewtopic.php?t=6177)上的原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