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告政府盜賣人民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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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i
2005-03-13, 11:27 AM
想請問一下~
中華民國的歷史當中,是否有人民抗告政府盜賣資產成功的案例 ?
政府未經人民或立法院同意可以賤賣公共財嗎 ?
當初政府賣掉公共財,是否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
若立法院修改相關法律,是否不朔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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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r
2005-03-13, 12:16 PM
那些都是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怎麼告?
而立法院是你我他大家的代表人,立法院同意等於他同意等於你同意等於我同意等於大家同意,除非後面有公投.........還是用公投,做個電信相關法規比較快.......追討前面的都太慢了

yuni
2005-03-13, 12:21 PM
那些都是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怎麼告?
而立法院是你我他大家的代表人,立法院同意等於他同意等於你同意等於我同意等於大家同意,除非後面有公投.........還是用公投,做個電信相關法規比較快.......追討前面的都太慢了

再請問一下~
有當初立法院審議,要賤賣用戶迴路的相關證明文件嗎 ?

yuni
2005-03-13, 12:43 PM
舉個例子!
高速公路也是屬於「公共財」吧 !
把高速公路賣給美國,然後每天的通行費繳給美國政府 !
美國說 : 一個收費站通行費要收200元
以上~不違法嗎 ?

你懂我的意思嗎 ? :D

swr
2005-03-13, 03:30 PM
在預算審議的時候那個都會被提出來要賣什麼東西,只要審過了,然後立法院通過就是合法的變賣,當初一定會有股票釋出公司化的審議文件,你去政府網站找看看,如果上面沒有,那不用找了,找到也不會讓你看,當初中華電信股票還炒得很大,因為股票賤賣給財團,然後交通部再買回來,當然賣價比買價便宜,你講的高速公路是可以賣的,只要交通部送審立法院,而立法院也通過,就賣掉了......我覺得不要再講那些過去的東西了,你應該把focus放在未來整個環境,而不是再去追究之前的東西,賣掉的東西就是賣掉了,而且還是你選出來的立委通過的,我是建議你可以找法學專家討論,研究網路法規,用公投立法強制這些政府機關依照人民所希望來建設整個網路環境以及相關財產的規定,以防止你口中的變賣再度發生。看前面,不要跟那些小鼻子小眼精的政府官員一樣。

yuni
2005-03-13, 04:25 PM
看前面,不要跟那些小鼻子小眼精的政府官員一樣。
何謂小鼻子小眼睛 ? ?
哪天我就把你家財產變賣掉,我說是經過你和你家人同意的
就請你也不要小鼻子小眼睛去抗議 !?懂嗎 ;)

你是哪一位大人物阿? 哈哈!還不是只是會空口說大話的小俗辣,
你能改變目前的網路環境嗎 ? 耍嘴皮的傢伙...呵呵

我自認是小人物,我無法改變目前的環境
但是能做的,就是保有共同的財產...

呵呵!和你說話還真無趣... :|||:

swr
2005-03-13, 05:16 PM
何謂小鼻子小眼睛 ? ?
哪天我就把你家財產變賣掉,我說是經過你和你家人同意的
就請你也不要小鼻子小眼睛去抗議 !?懂嗎 ;)


我家不是公共財,很對不起,你弄錯例子了。照你所說的應該是共產黨在幹的事。
上一篇小鼻子小眼精指的是政府官員,什麼時候你又代表政府官員了?
一直不懂的是這種事情已經定案了,像台北市政府把一塊地經市議會同意賣給某某有能力開發的財團,然後台北市也拿到錢了,結果有個小市民說,你賣這塊地我沒同意,我同黨也沒同意,我要你還回來,而且是無償的.........你現在做的事情就有點像這種,你可以要求政府以比較長遠的眼光重新規劃整個網路環境,但你無權對已經賣出的公共財做出侵權的事,那已經是法人或私人財產,那跟共產黨有什麼二樣?你的就是我的,我今天要你還回來就要你還。
請你思考一下實際情形是怎麼樣,我是理想崇高那又怎麼樣?至少我看得清楚實際的問題。
還有我是很認真看待這個問題,而不是有趣,這關係到你我跟大家的利益,但我不認同你的立場與觀點。
還有


你是哪一位大人物阿? 哈哈!還不是只是會空口說大話的小俗辣,


我要求你為這句話道歉,這是公開的留言板。言行應該要更小心

cappella
2005-03-13, 05:42 PM
也對~無法改變目前的環境

就等有那個能力時, 再拿出來討論好了

不然 就算討論出個結果也沒用

就算 你開車去衝撞交通部再自焚

頂多只是出現在新聞的社會版

人們看過 不用一小時馬上就忘記這件事情了

告政府盜賣人民資產 ? ? ......

這種問題可能只有你 最熱衷吧~

timas
2005-03-13, 06:39 PM
講話衝 有什麼用?
先搞清楚狀況 能做什麼再來說

Asa
2005-03-13, 06:46 PM
想請問一下~
中華民國的歷史當中,是否有人民抗告政府盜賣資產成功的案例 ?
政府未經人民或立法院同意可以賤賣公共財嗎 ?
當初政府賣掉公共財,是否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
若立法院修改相關法律,是否不朔既往 ?
1.照自面討論就可以了解其合理性
政府違法貪污才叫做盜賣,但是如果立委同意合法讓政府貪污呢?
立委可不是官,那玩意叫做民意代表(雖然大家都知道官威比官大)
當你家戶主把你家賣掉的時候,那可不能說隨便被別人賣掉了,隨便日本政府美國政府可沒本事賣高速公路給其他人。
2.當然不行摟,不曉得你想舉的例子是?
3.引用 swr:[立法院通過就是合法的變賣,當初一定會有股票釋出公司化的審議文件....]
4.不朔既往應在法條裡面註明。

現在討論這個說高調其實也不會太高調,政府和民意代表聯手貪污,以事實面來講能怎麼做?告?講法律?他們就是法律的代表。
當民意代表無法代表民意的時候,公投就是唯一的方法,想要一口氣改變大局勢,公投已經算簡單的了,累積幾十年的惡習,如果靠一人之力就改變了,那也太匪夷所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