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 【警告】 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 原文見0923之自由時報政治新聞(不過弟只有印刷版,在網路上找不到電子版),以下引自寬華網路( see http://www.qicsys.com/news/nepa10.htm ),不知大家以為如何?? BTW,如果真要這樣搞建議大家趕快去搶進SAN/NAS vendor的股票吧.... 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 內容簡述:法務部計畫在反恐法中,規定ISP 業者,必須保存電子郵件九十天,...電子郵件的內容,不但有人與人間互動往來的資訊,更經常刊載許多商業往來機密,...配合法務部制定反恐法要求,電信總局下週將邀集二類ISP 業者聽取意見,研議如何執行電子郵件通聯記錄保存,由於事涉要保留內容到什麼程度、是否要額外添購儲存設備、以及憲法賦予個人的秘密通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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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誠科技小峰 | 要搶進股票記得搶低階的製造商,現在大家窮,用ide轉fiber已經是一個趨勢了.前幾個月聽說連yam都捨棄scsi array改用ide轉fiber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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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 回覆: 【警告】 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 引用:
敝人不清楚中華民國反恐法.....敝人去到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查到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ice-Rule.shtml 第二十七條 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一)撥接用戶識別帳號、通信日期及上、下網時間等紀錄應保存六個月。 (二)非固接式非對稱性數位用戶迴路(ADSL)用戶識別帳號、通信日期及上、下網時間等紀錄應保存三個月。 (三)纜線數據機用戶識別帳號、通信日期及上、下網時間等紀錄應保存三個月。 (四)張貼於留言版、貼圖區或新聞討論群之內容來源IP位址與當時系統時間應保存三個月。 (五)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網頁空間線上申請帳號時之來源IP位址及當時系統時間應保存六個月。 (六)電子郵件通信紀錄應保存一個月。 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有寫整封電子郵件都要最少必須保存90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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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回覆: 【警告】 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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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通信紀錄是指mail server/client間的transaction log,只有mail header內from/to,ip,message id等等,並不包含mail body,要是連mail body都要保存90天的話那到時可能發生什麼事您自己想想吧...BTW,還是趕快去練習怎麼用PGP等tool自保比較實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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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 回覆: 回覆: 回覆: 【警告】 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 引用:
台灣已經草擬了反恐法草案,也擬定應變機制,不過反恐法草案還沒有完成三讀立法....... 引用: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老早就有了 印象中PCZONE 討 論 區以前早就討論過了 怎麼您09-25-2003 03:58 PM 才知道阿...... 您09-25-2003 03:58 PM 把別人以前說過的話幹嘛再說一次 敝人還以為您09-25-2003 11:47 AM 有什麼新鮮事兒...... (911兩年了。台灣立法程序還沒完成 台灣反恐法就跟公投法仍是慢條斯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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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女友的人生34年 | 相關儲存設備的廠商的商機來摟 記得蓋達組織有時不用現代的通訊設備 反而沿用古老的通訊方法, 例如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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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引用:
為因應電子破壞的恐怖行為,草案特別納入網際網路的規範;規定電信總局與電信業者均必須保留使用戶在收發郵件與傳遞訊息的通信聯繫紀錄,即傳遞的網址等,保存期限為九十天,必要時得要求再延長九十天,治安機關基於反恐作為,將可以直接要求調閱這些通聯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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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架構ISP電子郵件通聯紀錄 最少必須保存90天??【抱怨】【警告】 | wangcm | -- 網 路 技 術 版 | 0 | 2003-09-25 11:4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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