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 )年度 台北縣,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及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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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2, 01:03 PM
( 99 )年度 台北縣,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及 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三條件者)

1.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 300 萬元。

2. 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每人未超過 75,000 元。(利率,百分之 2.411% 計算)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10,792 元。


二、應備文件如下:(所有文件請以A4紙影印,避免裝訂掉落)


(一)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膳本二份


1. 已婚者包括男方之父母。

2. 離婚、未婚者包括其父母。

3. 未婚生子者包括子女之生父、收養人。

4. 已歿者則為除戶膳本或死亡證明書。

5. 同址分戶者、則異動前之膳本亦須併送。



(二) 申請人及配偶、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皆須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二份、最近一年郵摺內頁明細影本一份及攜帶印章。


三、其他相關文件:(所有文件請以A4紙影印,避免裝訂掉落)

1. 十四歲以上之在學學生(包括國中生) :須附蓋妥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須 註明學號) 正本二份。

2. 身心障礙者:須附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注意:重新鑑定日期是否過期)
(輕度身障者皆視為有工作能力,但另附無法工作之斷證明書及智障、精神障礙者除外)

3. 重大傷病患者:須附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載明不宜工作)。

4. 配偶為外籍者:須附居留證或護照影印本二份

5. 在營服役者:須附股役證明二份。(請逕向本所兵役課申請)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須附在監股刑證明二份。

7. 失蹤人口:須附警察機關證明文件二份。(報案時間須達六個月以上,另超過1 年以上之證明 須至警察機關補蓋戳章證實尚未尋獲)

8. 公費教養收容者:須附入院證明單二份。

9. 有財產交昜者:須附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一份。

10. 家庭人口最近 二 年死亡者:須附保險給付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一份。

11. 名下有2部車或最近二年有車:須附申覆書說明購車資金來源及相關證明一份。

12. 公彩經銷商:須附年度銷售證明一份。

13. 警示帳戶被凍結、扣押者:須附法院證明或聯徵資料一份,並另填切結說明。
(金融聯合中心地址 : 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16 樓, TEL : 23813939)

14. 其他相關證明:榮民就養證明、入出境證明、離職證明、薪資證明、法院判決書、
房屋租賃契約、離院證明、國外薪資證明或報稅資料…..等。

15. 新件欲快速申辦者:須附全戶每人所得、財產及稅藉清單各一份。(請逕向各地國稅局申請,地址 : 中和市中正路 866 號 9 樓)

四、填寫資料:

1. 申請書

2. 納說查核表: [★★★ 職業欄 ]若無填寫則予退件

3. 切結書:申請人、無工作能力者、戶內已婚、離婚之欲列冊子女(另須附郵摺明細)

4. 委託書: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受託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5. 同意書:申請人、老人、殘障者

五、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者,依法應停止社會救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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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5, 03:50 PM
符合申請 ( 99 ) 年度 台北縣,低收入戶的台北縣民、即日起 至 12 月 31 日前 盡快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 社會課 (或) 民政課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