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ㄉ咧,我真的太不爽了
一個殺人要犯,槍擊警察早成眼睛失明的無期徒刑要犯
為何僅關12年就能假釋出獄??
為何只要半年之內『表現良好』還能出國度假?
幹
這是甚麼道理?
媽ㄉ咧,我真的太不爽了
一個殺人要犯,槍擊警察早成眼睛失明的無期徒刑要犯
為何僅關12年就能假釋出獄??
為何只要半年之內『表現良好』還能出國度假?
幹
這是甚麼道理?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假釋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
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
,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
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
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
第 79- 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五年者,亦得許假釋。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五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
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
用之。
他為什麼不能出來?
如ellery兄所貼的條文,依法行事!
呃~~很久沒見過如此聳動的標題了...幹,無期徒刑為何只關12年就能出來?
最初由 crd0117 發表
媽ㄉ咧,我真的太不爽了
一個殺人要犯,槍擊警察早成眼睛失明的無期徒刑要犯
為何僅關12年就能假釋出獄??
為何只要半年之內『表現良好』還能出國度假?
幹
這是甚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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