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二一想以法令逃避的人注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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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網路流浪者...... stuart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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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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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二一想以法令逃避的人注意囉!

    世新二一退學案和花蓮師範學院李姓學生縱火遭退學案,最高行政法院不同庭最近分別以「事屬大學自治範圍」理由,確認校方有權行使退學處分,此一法律見解與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見解一致,為相關退學爭議畫下句點。

    教育部長黃榮村昨晚指出,教育部本來就認為應尊重大學自治,授權校方設定退學門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世新大學勝訴,大學可考慮適度鬆綁退學條件,放寬大學修業年限,教育部並已草擬修正大學法,讓大學退學規定取得法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依憲法第十一條、大法官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及大學法第二條規定,大學自治屬學術自由事項,包含研究、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外,應任由大學自由決定,在此自由決定的範圍內,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大學法第二條規定「大學應受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指的是大學行使自治權時,不能和法律規定相違背,而非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才有自治範圍。

    判決書指出,教學自由如課程設計、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都屬大學自治事項,很多都影響到學生權益;但這是教學自由本質上會產生的當然結果,仍應委由大學自治,不能反過來以學生有受教權或學習權為由,主張在受教權的範圍內,凡事須以法律規定,如此將失去憲法對大學自治所設的制度性保障。

    本件訴訟緣於世新平面傳播科技系四年級黃姓學生,於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所修學分達二分之一不及格,遭學校依「學則」規定退學,經黃姓學生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退學處分逾越法律授權」的理由,撤銷學校的退學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學校勝訴確定。

    轉貼自udn∼被二一想以法令逃避的人注意囉!
    你逃不掉囉∼



  2. #2
    高級會員 bull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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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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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學生沒有凹到不知做何感想............


  3. #3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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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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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應該的吧

    如果學校連把學業或品性不良的學生"請"出校園都不行的話...那不是太匪夷所思了ㄇ!!

  4. #4
    潛字第1號 rEdS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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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是該替社會好好把守最後第一道防線才對
    不要阿貓阿狗都能畢業,壞了大學生的品質

  5. #5
    Need Not To Know conankun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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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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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由 rEdS 發表
    學校是該替社會好好把守最後第一道防線才對
    不要阿貓阿狗都能畢業,壞了大學生的品質
    講的真好!
    現在大學生滿街都是了 ^^



  6. #6
    會員 stardog1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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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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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
    其實...
    我也差點被二一說

    說真的啦
    被二一除了自己不用功不謹慎
    真的沒有什麼其他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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