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話好賤喔!不過也有道理。事實上,所謂的通姦,就是婚外性行為,這個全世界進步國家都不罰,只有中華民國這樣落後國家才會有這樣的法令,事實上也有很多婦女團體、女性團體主張通姦應該除罪化,因為一個男人跟一個女人睡覺,跟他配偶以外的女人睡覺,或是跟配偶以外的同性睡覺,那不關我們全體國民的事,那是他們自己的事,我們沒有必要關心,他們對我們也不會妨礙、不會有影響,更沒有必要用到政府的公權力,來加以制裁,甚至因此有刑罰,就這點來講台灣在司法上,學司法的人其實自己心裡有數,這是很丟臉的事情,這是野蠻國家的野蠻法令,跟中共打壓法輪功也沒什麼兩樣。當然你會說:婚約不要負責嗎?好啊!你要為婚姻負責,但這是民事的問題,你有違背婚姻,我就要求離婚,因為你違約嘛,你應該給我賠償,你可以賠錢,可以被剝奪什麼權利,然後被判決離婚,那都是可以,但那是民事啊!而不是說你跟別人睡覺,我就叫政府把你抓去關啊,全世界有什麼國家因為跟人睡覺而被抓去關的啊,有什麼國家權力大到還干涉一對夫妻﹔你們自己感情不好,還要靠國家來救你,就這一點來講,是說不過去的,因此才有這個說法「通姦沒有罪,通姦被抓到就可有罪」。而法律上這個罪也很好玩,是告訴乃論,你不告沒有罪,你告了才有罪,而且既然你們兩個通姦,居然元配還可以只告一個,不告另外一個,既然兩個是共犯,哪有一個有罪一個沒有罪的道理?這也是非常莫名其妙、全世界所無的中華民國的法令。更好笑的是,如果你抓到之後,六個月內沒有告,以後你就不能告了,因為你已知道六個月了,等於你默許了,所以你抓到也別太高興,要告趕快告,不告就沒得告,這也是莫名其妙,這不是在保障通姦嗎?(作者按:這條法令以修正廢除)這個落後國家的落後法令,才會使得那麼多人沒有辦法用合理、冷靜的、雙方可以接受的方式來處理,而一定要鬧的這麼難看,為什麼要鬧的這麼難看?其實法令的不周嚴是有很大的原因,這一點有待我們司法各界好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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