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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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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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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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 ...........
    我個人還是很尊重智財權 , 有沒有專家能否解說一下這個有沒有侵權?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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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最厲害的專利就是寫的越模糊越好的專利,到時候隨他怎麼解釋都可以挖坑讓別人跳....

  3. #3
    我是嫩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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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那應該是請他去找CERIO,而不是找你吧?!
    ∼一雙冷眼看人生;滿腔熱血酬知己∼

    P.S.你可以叫我「阿斌」或「Alan」,請不要叫我mis339,謝謝。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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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CERIO這款產品似乎下架
    http://buy.cerio.com.tw/goods_data.php?c=854
    所以現在是專打散戶的樣子?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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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http://www.innodisk.com/tw/profile.jsp
    這家公司做蠻多東西的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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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thx 瀏覽文章
    我個人還是很尊重智財權 , 有沒有專家能否解說一下這個有沒有侵權?
    專利權人來函是否說明侵犯那一部份專利或者侵犯全部專利? 否則如此不明不白, 只列出一個專利證號, 誰知道到底侵犯了什麼?

    USB應用裝置之改良結構 (證書號 I288315) - 詳細說明 (以下引用自該說明)
    又,配合連接頭21之大小設有一保護塞27,該保護塞27之構造係以一外露端271橫向連接一插入端273,其中插入端273之截面積較連接夾層215之截面積小,藉此可將保護塞27之插入端273直接插入該連接夾層215內部,不但可保護連接頭21,亦可縮小USB應用裝置20體積。又,於插入端273 外表面可增設有至少一固定裝置275,該固定裝置275係可設計為一卡榫,得以使得保護塞27更牢固的固定於連接頭21上。當欲取出保護塞27時,僅需按壓該固定裝置275後,再將保護塞27拔出即可。又,保護塞27之外露端271截面積係可設計為較連接頭21之外殼層213截面積大,以有利於保護塞27 之抽取動作進行。
    哈! 你倒是按按看...
    接續,在本發明又一實施例中,如第5圖所示,係於PCB承載板211之頂表面設置有複數個第一連接端子23,該第一連接端子23係可包括有一VCC電源線路231、一GND電源線路237、一第一資料傳輸線路233及一第二資料傳輸線路235。其中,第一資料傳輸線路233及第二資料傳輸線路235係可被設計為一相對應之D+/D-差分對傳輸線路,以有利於增加USB構造抗雜訊能力,如同一般習用之USB構造。
    哈哈! 若不設計為D+/D-, 難道還有其他設計?
    又,於PCB承載板211頂表面其他部分位置亦可增設有一第三資料傳輸線路322、一第四資料傳輸線路323及一第五資料傳輸線路321。且在另一實施例中,於PCB承載板211上各資料傳輸線路233、235、321、322及323後端之底部空隙320上又可增設有一底部資料傳輸線路32,該底部資料傳輸線路32係可包括有一第六資料傳輸線路324、第七資料傳輸線路325、第八資料傳輸線路326或第九資料傳輸線路327等,其可與第一資料傳輸線路 233、第二資料傳輸線路235、第三資料傳輸線路322、第四資料傳輸線路323及第五資料傳輸線路321共同組成為一signal 0(clock)、signal 1~signal 3、signal 5~signal 8之第三排訊號傳輸線(clock+8-bit data bus),藉此更可增加其USB應用裝置20之工作項目及工作效能。
    哈哈哈! 難道這就是尚未問世的USB4.0 Draft? 搞規格確實比較有賺頭, 問題是如此閉門造車, 究竟有沒有廠商願意跟進? 再者USB A/B 接頭的設計原本就可容許相當大的尺寸誤差, 所以接點設計得既寬且長, 但要在其中再塞入 "三條訊號", 會不會反而給人 "三條線"? (-_-)||| 不管怎麼說, 如此天馬行空的設計, 小弟也只能佩服得無體投遞!

    話說如果CERIO UW-200N-Mini 有侵犯專利的嫌疑的話, 那麼類似的AboCom WU5205 和WU88N 不就同樣侵權? 而體積更小的AboCom WU55N 豈不是更該全面下架?
    此文章於 2012-02-14 03:09 PM 被 FYI 編輯。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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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回信給露天
    如果這是抹黑,露天要不要賠償給賣家一切損失

  8. #8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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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該專利範圍, 洋洋灑灑羅列了十四條, 小弟的看法是除了部份不實用且不合理的設計之外, 大部分的描述好比對以存在的老字號企業搶先註冊域名一樣, 有點像是刻意把現有市場上的USB 無線網卡結構據為己有註冊專利, 其行為令人不以為然, 舉例來說: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改良結構,其中該USB電子應用模組內設有一應用電路板,而該承載板亦可為由一電路板所製成之PCB承載板,致使該應用電路板與該PCB承載板可以一體成型之方式所形成者。
    若談到承載板和應用電路板 "一體成型", 則早已應用到名片型USB 隨身碟之上, 難道把如此一片電路板包覆一層外殼就可以變成專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改良結構,其中該USB電子應用模組係可選擇為一記憶體、隨身碟、Blue tooth、數位相機、MP3隨身聽、控制電路、GPS、錄音筆、電視收視模組、無線網路卡模組、系統主機及其組合式之其中之一者。
    那麼是否市面上所有的USB 隨身碟, 無線網卡都別賣了?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改良結構,其中該電子元件係可選擇為一控制電路及一板底資料傳輸線路之其中之一者。
    就連雙面電路板都可以包含在專利範圍之內?

    該專利目前僅初審通過, 是否經得起考驗, 就留待時間證明吧!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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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這種"專利" 有見過嗎?

    這樣還不算是已經拿到專利了嗎?@@

    公告號 I288315
    公開 200622560
    專利名稱 USB應用裝置之改良結構
    公告日 2007/10/11
    證書號 I288315
    申請日 2004/12/29
    申請號 093141211
    國際分類號
    /IPC G06F-001/16(2006.01);
    (IPC 1-7) : G06F-001/16
    公報卷期 34-29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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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瀏覽文章
    這樣還不算是已經拿到專利了嗎?@@
    理論上是已經拿到, 但是否經得起考驗, 就看告的贏告不贏, 否則也只代表專利公告期間沒有人持異議而已, 專利被撤銷者大有人在, 並非先佔先贏, 重點是指責他人侵犯專利, 就得明確指出侵犯那一部份專利, 而不是只丟出一個專利號, 然後要被檢舉人自己去看, 然而小弟並非當事人, 所以不知道除了那張違規事件查核回饋單之外, 是否還有其他書面說明, 否則單就回饋單的內容看來, 實在是有點不明不白, 小弟以為除非有明確事證或法院判決, 否則並無產品下架之必要, 此外真正當事人是CERIO, 侵權與否理當由CERIO 出面說明, 是否有下架的必要也理應由CERIO 決定, 只不過通常此類事件最困擾的莫過於平台管理人 (樂天), 因為平台管理人本身並非執法機關, 但卻有可能為了息事寧人而做出不公平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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