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主題, 不是要討論法律程序, 您卻一直扯些題外的東西,
糟糕的是有些連您自己都不確定的, 還可以振振有詞.....
損壞名譽, 您可以看看會不會成立??
刑法: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刑事訴訟法: 附帶民事訴訟
此文章於 2009-03-31 12:21 AM 被 wulala 編輯。
你我的確都不是法官,但是總看得懂法律條文吧。
wulala 大 跟 wangcm 大 提出的法律條文應該都不難懂吧。
以這個討論的案例來說,先談談你所謂的妨礙名譽或誣告之類的,提告權在 CM 者,wulala大貼的法律條文有這麼一段: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就算賣家被判無罪要反告業者妨礙名譽也不會成功,因為業者是在保護自身合法之利益,已經符合”不罰”的要件了。
再回頭談談賣家的部分,wangcm 大 貼的 電信法 五十六條,你認為賣家的行為有沒有符合的部分?有的話,這部分不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只要有人檢舉且要件符合,那麼受理單位就要偵辦,Yahoo 拍賣的拍賣資料就是證據,就是賣家背叛無罪他要去反告誰呢?
我想你應該先論述賣家的行為有無違反 電信法 第 五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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