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省電器是竊電嘴罪,改cm因該沒有竊頻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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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總之一句話: 歹事不可做!!
突然想到一件事 不會那個賣家就是騙人的吧?
我看他評價是0呀
此文章於 2009-03-29 12:17 AM 被 wulala 編輯。
此文章於 2009-03-29 12:26 AM 被 chih_haohung 編輯。
小弟還是延續前面提過的問題, 當鈔票飛到家中, 到底撿或不撿? 當大水管拉到門口, 自來水公司是否有權利限制用戶只能用小水龍頭? 反過來說, 其實用戶並不需要知道外頭的水管有多粗, 難到用戶就不能主動把屋內的小水龍頭換成蓮蓬頭嗎? 該業者的責任, 是否有權利要用戶扛? 業者不給, 難道用戶要得到嗎? 小弟倒是認為法律尚未規定如此詳細, 所以尚有一些灰色地帶可以解釋, 小弟認為業者的責任只到門口, 門內的事, 業者無權主動過問, 如果業者專心做好份內之事, 又何必擔心用戶逃出如來佛的掌心? 業者如果夠聰明的話, 取巧之道就是靠合約, 公司也是靠保密條款約束員工的行為, 只要簽了合約, 就有法律效力, 就算關起門來也不得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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