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而發,目前台灣正在朝著廢除死刑的方向在走;但在下我並不認為這是好事…。相對的,我反而認為很多事還應該直接判死刑的…。
像是重大的經濟犯、以及利用職權超貸造成壞帳一堆的人…。
那些淘空上市上櫃公司的人,通常在判決確定之後,人就逃出台灣了。或者是名下早己脫產了;這類的人我認為比起一個重大的槍擊要犯、綁架案,對社會的影響大的多了吧,造成多少家庭破碎了呀!為什麼這樣的人反而可以好好活著?像是早期的「國產汽車」、「鴻源集團」、…到現在一堆詐騙集團、或者如葉素菲之類的這種人……,本個人意見:直接判死刑對社會大眾比較有個交待~
這些人即使被關了出來,詐騙的還是繼續詐騙、淘空的還是想辦法以其他方式賺錢、即使是己宣告破產了,還繼續過著舒適的生活…這哪一點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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