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5031
2004-06-22, 03:21 PM
執法期程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車秩序之十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雙白線路段變換車道行駛者。
(二)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三)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五)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六)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七)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八)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九)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十)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二、第二階段: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路口淨空之六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二)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三)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四)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五)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六) 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三、第三階段: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人安全之四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二) 行人闖紅燈。
(三)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四)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四、各階段執法,均應涵蓋前階段所列重點取締項目持續加強執法。
http://www.npa.gov.tw/trouble/main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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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車秩序之十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雙白線路段變換車道行駛者。
(二)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三)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五)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六)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七)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八)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九)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十)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二、第二階段: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路口淨空之六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二)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三)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四)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五)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六) 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三、第三階段: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執法,取締有關行人安全之四項重點違規項目。
(一)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二) 行人闖紅燈。
(三)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四)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四、各階段執法,均應涵蓋前階段所列重點取締項目持續加強執法。
http://www.npa.gov.tw/trouble/main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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