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公民反對交通警察偷拍自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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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
2003-10-07, 08:01 PM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s=&postid=1074888882





寄件者:圓滾滾的摩羯男 ([email protected])
網上論壇:tw.bbs.rec.motorcycle
日期:2003-03-05 02:48:53 PST

如果是偷拍的話,
那就檢舉吧!
給那隻條子一點教訓

以下是檢舉範本:

檢舉人xxx
於民國xx年x月x日,收到一張xxxx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人員警xxx違反警政署所頒布施行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之規定,違法以隱密方式執行舉發違規之勤務。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該名員警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相關規定,其主管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央請對於違反規定之警員與主管,予以懲處!

附件:包含通知單(紅單)與照片(正本或影印本)

檢舉人xxx

中華民國 xx年 xx月 xx日

本檢舉函呈送至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請將將檢舉信件寄到,下列地址,用掛號寄才25元,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mail: [email protected]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陳情信箱:台北郵政8-168號信箱
mail: [email protected]

一定要同時寄給監察院,這樣檢舉到警政署,才不用怕被吃案,警政署必須回覆監察院處理情形,不敢怠慢。



http://www.pczone.com.tw/attachment.php?s=&postid=445928


以下圖片轉載自
http://home.pchome.com.tw/team/lih0309
網站
http://home.pchome.com.tw/team/lih0309/haha/shi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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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s
2003-10-08, 09:26 AM
老實說...不違規的話,條子不管怎麼偷拍,應該也沒關係吧...
當然某些狀況並不是自己想發生違規的....

Schnaufer
2003-10-08, 09:31 AM
最初由 jcs 發表
老實說...不違規的話,條子不管怎麼偷拍,應該也沒關係吧...
......
  沒錯,況且交通違規罰款也稍稍減輕了守法者的稅賦負擔,並可嚇阻一些危險的交通違規行為,何樂而不為呢?只要我不違法,條子怎麼偷拍不關我的事,如果我違法被偷拍到了,那也是罪有應得,怨不得誰。

日本女生好漂亮
2003-10-08, 10:47 AM
做壞事被抓到還敢大聲
就像那軍校生作弊被抓到還大言不慚上電視

PPPP
2003-10-08, 02:14 PM
最初由 jcs 發表
老實說...不違規的話,條子不管怎麼偷拍,應該也沒關係吧...
當然某些狀況並不是自己想發生違規的....


最初由 Schnaufer 發表
  沒錯,況且交通違規罰款也稍稍減輕了守法者的稅賦負擔,並可嚇阻一些危險的交通違規行為,何樂而不為呢?只要我不違法,條子怎麼偷拍不關我的事,如果我違法被偷拍到了,那也是罪有應得,怨不得誰。


最初由 日本女生好漂亮 發表
做壞事被抓到還敢大聲
就像那軍校生作弊被抓到還大言不慚上電視

三位網友的質疑還算少的了.......試著看看在許多質疑之下,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當年亦有記者不以為然提出質疑,警政署官員一一加以說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s=&postid=1074888882

gtom15
2003-10-08, 10:36 PM
難怪路上還可以看到一面牌子寫著...
"前有測速照相"
真不知道裝了照相機有啥用
給人當偽君子嗎

jeff7364
2003-10-08, 10:41 PM
http://www.escortcat.com/escort/photos.htm
這邊就有很多警察拍車的圖片

TomX
2003-10-08, 11:04 PM
可是今天聽到很不爽的事..我鄰居的轎車被偷了.

那位鄰居哭了一早上..後來警察來了

居然說用那種很欠奏的口氣說:你難道不會停車庫嗎!!!

真是的..車子都被偷了你還在那邊放馬後炮~_~

Aquarius
2003-10-09, 03:00 AM
台灣法律真不是普通的亂, 到底哪一條才是對的?

不過個人的看法是躲起來比較好, 以美國來說,
超速罰款最低應該都是100美金起跳, 然後警察
也會躲起來, 甚至開著看起來像普通轎車的警車
來抓違規超速的人, 感覺上好像隨時都會出現,
這樣大部份的人也比較不敢隨意超速, 如果以
後不躲起來, 那以人性來說, 一定是警察看不
到的地方違規, 看得到的地方才減速慢行, 這
樣我不覺得是好事:)

PPPP
2003-10-10, 02:14 PM
最初由 gtom15 發表
難怪路上還可以看到一面牌子寫著...
"前有測速照相"
真不知道裝了照相機有啥用
給人當偽君子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on 10-07-2003 at 07:41 PM
from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s=&postid=1074888882


市警局官員表示不認為速限不合理,而是認為那支照相桿位置設置不當,亦有記者不以為然提出質疑,像部份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網友一般記者以為自己思慮過人,最後市警局官員說法獲得會勘人士認同,監察委員現場會勘之後就提出糾正台北市政府

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當年亦有記者不以為然提出質疑,警政署官員一一加以說明:
(敝人僅就印象中,轉述官員說辭)

首先,駕車是現代社會必要之惡,否則人人出門走路就好!那要如何規範這駕車現代社會必要之惡呢?交通警察會稽查取締維持秩序

那警察抓飆車嫌疑犯,在公路上的高速追逐,經常出現在美國電影中,不過實際上因為危險性大,美國許多地方已經禁止警察進行這種追逐。據統計,全美國一年死於公路追逐的,包含警察在內,超過數百人。正因為先前許多死傷的教訓,美國許多地方認為付出的代價太大,禁止警察高速追逐。

例如,1999年2月宏砦q腦美國分公司聖地牙哥辦導處職員孟雅君,在警察街頭追逐戰中,不幸遭到警車撞擊導致傷重死亡。孟雅君的喪禮追悼2月26日中午在格林伍德殯儀館舉行,聖地牙哥警方也派員參加,表達哀悼。自台灣移民來美國的孟雅君,2月19日在聖地牙哥米拉梅薩商場附近十字路口,遭到正在高速追緝歹徒的警車撞倒,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因傷勢過重不治死亡。孟雅君身後留下一名4歲幼女,孟雅君的父母、姊弟都從台灣趕來參加追悼會。另外,台灣駐洛杉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代表和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成員也都參加了追悼儀式。

孟雅君的死亡引發聖地牙哥的民眾對警匪追逐危及無辜百姓的話題,也再度受到美國
社會的重視。聖地牙哥的公民反對警察飛車自救會更因此在市區舉行示威遊行,向警
方表達嚴重抗議。

根據美國公路巡邏署的統計紀錄攜出,過去一年加州總計發生6千4百餘件的警匪追
逐案件,結果造成18名嫌犯和5名路人不幸喪生,顯示警察在緝捕人犯的過程中,
存在嚴重的瑕疵,一些類似公民反對警察飛車自救會的公益組織,決心以具體行動要
求立法機構制定法律,約束警力的濫行,以保障一般公眾的安全。

而,中華民國每個警察各有各的業務....分為刑事組,交通大隊之類的了....
叫一個交通警察去破竊盜....那是不是要叫刑事組的來開紅單?
中華民國交通警察以偷拍出了名的;反倒是薪資微薄的小老百姓家庭竊盜案破案率卻很低!薪資微薄的小老百姓家庭竊盜案破案率很低,刑事組說人力不足,真的人力不足嗎?
某些中華民國交通警察就可以躲在天橋下, 或是高速公路旁..或者跑到當地較高的大樓樓頂去偷拍?(擅入民宅)
東森電視台記者就曾經拍到中華民國高速公路警察把制服脫光光, 高速公路旁偷拍,這樣執勤就不違法嗎?

86年~88年間randy927網友共被偷拍了14張左右的機車行駛快車道,每張都是在承德路與民族.民權.民生這幾個有行人高架橋上被拍的,而且都是早上上班時間,好幾張都是慢車道上有公車.計程車....機車根本無法騎才會騎去快車道的,這樣也被拍,唉~~~真悲哀

反過來說,為了避免照相桿或者警察取締闖入機車專用道的汽車,不打方向燈急靠往右側車道的機率最大(照相桿多隱藏在中央分隔島樹叢裡面)(小客車還好,有時是貨裝滿滿的砂石車...)那,機車駕駛人安全堪虞!汽車駕駛人你們難道不知道,被撞下去誰比較痛嗎?

其實就像聖地牙哥的公民反對警察飛車自救會訴求,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就是學習歐美先進國家立法精神,因為那有許多死傷的教訓,付出的代價太大,禁止警察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

歐美先進國家在易車禍路段設台假警車或假警察站路邊,就有如lioushen網友10-07-2003 05:29 PM說得:【強烈建議警察站出來 , 最好還能夠站到路口中間 , 再弄一支警察在此的旗幟 .】

當值勤或是局內有專案時,中華民國警察是不分什麼交通大隊還是警備隊,通通都有抓竊嫌的資格,並不一定各謀其位。歐美先進國家經驗是設台假警車或假警察站路邊,節省下來交通警察人力經驗,正好可以投入維護社會治安!

中華民國警方老早公告固定照相桿位置,異曲同工之妙!因為很多固定照相桿裡面沒有照相機,或者多支固定照相桿共同輪流用同一部照相機!

市警局官員表示不認為速限不合理,而是認為那支照相桿位置設置不當,大家懂了嗎?

中華民國各縣市政府仿傚歐美先進國家紛紛設立前有超速照相
的警告牌,雖然有點東施效顰.......


最初由 Aquarius 發表
台灣法律真不是普通的亂, 到底哪一條才是對的?

不過個人的看法是躲起來比較好, 以美國來說,
超速罰款最低應該都是100美金起跳, 然後警察
也會躲起來, 甚至開著看起來像普通轎車的警車
來抓違規超速的人, 感覺上好像隨時都會出現,
這樣大部份的人也比較不敢隨意超速, 如果以
後不躲起來, 那以人性來說, 一定是警察看不
到的地方違規, 看得到的地方才減速慢行, 這
樣我不覺得是好事:)

Originally posted by jon
個人印象中當初加國後來不使用照相
好像是起因於:有無"明顯"標示前有相機
而明確標示又牽涉到如何標示...等相關問題
所以後來才取消測速相機
不過,十字路口的相機倒是還聽說有繼續使用

至於"因為私人財產不能照相"的這新聞,倒沒聽說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記得前年北卡羅來納州反其道而行,允許警察高速追逐,特地採購了一百輛特製的跑車,供北卡羅來納州警察進行追逐之用。這種跑車時速可以達到兩百四十公里,北卡羅來納州警察必須接受特殊的訓練,才能夠操控這種跑車。

老美公路警察就算駕駛普通警車,也要先受警車訓練......中華民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