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eng
2003-09-17, 12:42 PM
之前公司預定今年(2003)年底上櫃,在兩年多前認購公司股票,
當初規定三年內禁止轉讓以及離職需歸還公司,
但服務兩年多就離職了,公司要求將股票及配股部份過戶給公司,
但是我並不想還,因為年底上櫃價格比購買價格高,想購一筆討老婆的資金,
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原訂禁止三年不得轉讓,修正過後變兩年(個人符合),
上網查資料查到以下資訊:
問:公司可否強制員工於離職時,將員工承購之股份轉讓予特定對象?
答:公司雖可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承購之股份轉讓,但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經濟部八○、三、二三商二○四四八八號函)
但我要如何向前公司說明這情形以及如何拿回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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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規定三年內禁止轉讓以及離職需歸還公司,
但服務兩年多就離職了,公司要求將股票及配股部份過戶給公司,
但是我並不想還,因為年底上櫃價格比購買價格高,想購一筆討老婆的資金,
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原訂禁止三年不得轉讓,修正過後變兩年(個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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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雖可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承購之股份轉讓,但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經濟部八○、三、二三商二○四四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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