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加州風洋食館(Skylark)的惡行...同情的請幫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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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
2003-08-31, 11:07 PM
加州風洋食館(Skylark)的惡行(同情我的請幫我轉寄出去...拜託!!拜託... >.<~)

Part 0 前情提要
北部知名連鎖餐廳『加州風洋食館』
因服務生業務過失燙傷客人後百般刁難
妄顧受害者權益
經過2個月共7次接觸後(上過兩次警局,1次市府衛生局)
只承認已實現的費用NT$8086

(承認歸承認,可還沒拿出來喔)

後續還有20萬的手術費

遙遙無期...

並揚言:不然妳去告啊(附檔不然你就去告啊.wav啊)



Part I 案發現場

92/05/26那天跟朋友去台北市228公園旁邊的『和平公園店』吃飯

在我沒發現時服務生就打翻了湯

一碗剛烤出來的穌皮濃湯湯碗就穩穩的橫停在我的大腿上了

在店家的一再的『關心』下

暫停沖水離開餐廳先去醫院掛診, 因離台大近當天不管SARS的厲害

當場殺到台大急診室去掛急診

並回餐廳跟店經理大概描述情形, 請店家做出處理



感想:


1.他們先清完場地才來問我怎麼了,maybe對他們而言別的客人看的到的部份比已經造
成的事實要重要的多

2.這樣大的一間連鎖餐廳竟然沒有一個人有正確的基本急救觀念

竟然在我燙傷後叫我擦藥膏,而且在我跟他們要後才給我冰塊


萬一我有燙出傷口,擦了藥膏造成了傷口感染這樣的責任不知是否要受害者自己背負
...!?

4.算是一個笑話吧,我沒有點穌皮濃湯,我竟然是被送錯的餐弄成這樣...



第2天傷口照片





第1週還沒過完水泡就因過大而破了(水泡最後從上張的兩顆連成一大顆還越長越大,
可惜沒拍到就破掉了)





Part II Skylark的誠意

第3天到台大外科回診後

晚上拿著醫生證明又到和平公園店跟店經理大概說了一下狀態



左大小腿燙傷燙傷面積3%(3個手掌大), 癒合約需1個月的時間

大腿部份傷勢較重, 有很大的可能性會照燙傷時的樣子留下深咖啡色的疤痕

小腿部份,如果沒意外半年後可以褪到不太突兀的膚色

大腿部份,可能要做美白手術,整個療程長達9~10個月

即使動過手術,也不可能回復原來的樣子

(醫生說:有些人體質特殊,不留疤就是不留疤,所以不能把話說死了)

(我看過朋友腳被燙傷的樣子,大概比櫻桃木還要深點的顏色)



請店經理就這件事幫我做些對應的處理

之後由業務部林協理與我聯絡,並一再表示不會規避應有的責任

要我不用擔心費用的問題



感想:

1.截至目前為止我真的相信這是家有良心的公司, 即使朋友一再追問兇手是誰

我還是沒說出『加州風洋食館』這個名字, 我還是沒去警局報案,
我還只是在安心的養傷

即使我的傷口很痛(第3天後止痛藥就沒用了)

即使我的傷口感染發出惡臭


(誰能想像因感染而必須撕掉?在肌肉上的人工皮的疼痛...這真的叫撕皮...)

即使我的傷口癢的晚上睡不著

即使我每天擔心害怕晚上還會爬起來偷哭

(我真的很害怕,害怕我的腿就這樣留下這麼大塊的疤痕)

即使因工作及傷勢雙重壓力令我幾乎崩潰



細菌感染時的樣子(左上跟右下都黑掉,中間直接看到肉了)







Part III 一皮天下無難事

6月的第3周因為心情非常極度之惡劣到了影響工作的地步

硬是跟公司請了1個星期的假

約定6/17在寶慶遠東店,由事發當天的兩個朋友陪我去


當天按照保險公司朋友及消保會的建議,準備了相關單據,醫師證明,照片,要求的理
賠金額...

林協理看完照片後說了一段我永遠不會放過他們的話



羅小姐,醫藥費的部份只要你提的出單據的我們一定會賠給你


但精神的部份是很難認定的,像我老婆上星期坐公車緊急剎車從後面滾到前面

腳上也留下了5,6處傷疤, 公車處也沒給任何賠償

我們也無條件跟他們和解了, 我是覺的以和為貴嘛

這樣啦,我們公司是真的很有誠意要處理這件事

畢竟你是在我們餐廳受傷的,我們心裡一直很過意不去

我們總經理裁示公司私底下包一個紅包給你,希望你就這樣算了

(以上請自已套上業務人員一貫的嘴臉想像一下那種情景)



他說完後幾秒鐘,我的腦海中跑過了這2x天我所受的苦,我所受的痛


我真的想不出任何理由可以讓我算了,我相信就算是瓊瑤女主角也沒辦法善良到這種
地步

我只能忍著怒火咬牙說出了一句:『我不想談了』

然後就眼淚無法控制的狂?,全身發抖再也無法說話

之後由我朋友開口跟他們約了6/19同樣地點再談一次



6/19那天林協理態度依然不願明確提出理賠方案

牽托了一兩個小時後,我們決定先上警局備案, 並約定6/23再協商一次



感想:

1.談了這麼多次,每次都用我沒有權限可以決定要回公司跟老闆談就廬掉了

果然一皮天下無難事,有幾個上班族可以一天到晚這樣用上班時間跟你協商



2.真的很想知道,就這樣算了到底是誰的主意,還是以前的受害者都用這招就算掉了

3.真的很想問,什麼叫畢竟,是我求你燙我的嗎!?

4.以下這些是在他們心中只值一個紅包的東西:

A.1個月份的疼痛、不便 + 每天替換紗布的時間 + 心理上的不舒服 +
日常身活不便(傷口不能沾水,睡到半夜壓到傷口痛的跳起來)

B.超過半年每天必須擦藥、換藥,回診做美白手術的時間,痛疼,不便

C.3~5年內腿不能曬太陽,必須每日持續擦美白產品的時間

D.一大片跟我一輩子的疤

E.對工作的影響

F.族繁不及備載



Part IV 台灣當真沒人權成這樣子...!?

6/23那天多了一個保險公司派來的公證人, 一開始就拿給我們兩個法院判例


1.男子A拿刀找男子B尋仇,混亂中受傷法院判男子B賠償男子A醫藥費及2,3萬精神賠償

2.跟1.差不多意思


公證人開宗明義就講,斷手斷腳的我們都處理過,像這樣的案子是真的很難跟保險公司
要求經神賠償

一般而言都是對方很難搞的才會需要保險公司出面

想當然爾,這次當然也是牽托再牽托(<--這家公司的專長...)

在我朋友發火準備開罵時才終於冒出了一個數字:NT 3萬(<-總經理栽示的上限)

我頭也不回的走出了店,店經理急忙打手機叫我回去

終於從林協理口中冒出了更偉大的數字:NT
5萬(這2萬是over的部份,林協理表示他願意自己背以表示誠意)

當天晚上又再次到了警察局, 這時林協理已經一副隨便你了的樣子

甚至在我堅持提出告訴時說:

我們是不想讓那個工讀生受到傷害

我們也已經盡最大的誠意在跟你談這件事

但如果你堅持要提告訴

也只會告到那個工讀生

我們公司已經仁至義盡了

(事實上他是唬我的,雇主有連帶責任,別妄想搞砸了才想推給工讀生...)



感想:


1.請看清楚那個判例,告上法院要求償的是拿刀砍人的那個A喔,心中不禁又浮出上周
的疑問

在你們心裡...是我求你們潑我的嗎!?一切都是我的錯嗎!?


2.我並沒有質疑公證人的意思,但保險公司的立場只願支付最低法律上的責任,那道
義上的責任呢!?

所謂的難搞就因為我要求精神賠償,我要求合理的道歉!?



我的疼痛沒有收據

我的傷疤沒有收據

我心裡的傷沒有收據

我的不便沒有收據

難道因為看不到它就不存在嗎!?



這世上沒有任何人有權力要我算了



台大醫院醫師證明

原文:

診斷病名:左大腿及左小腿二級燙傷


醫師囑言:燙傷面積約佔體表面積百分之參,左大腿傷口會留下疤痕及色素沉澱,沒有辦
法回覆原來膚色,...,燙傷後如果有沖冷水,可以減低燙傷的深度







Part V 史上最惡賠償誠意

7/21到台北市衛生局進行正式的協商, 這次換了一位管理部陳協理來

之前不賠精神賠償就算了, 至少有正式通知說願意支付醫藥費

現在是連醫藥費都沒著落了,我的手術費加後續的處理總共要20萬

整個療程可能要10個月, 且第一次動手術是事發後第5個月

但法術追溯期只有6個月, 所以手術費是以醫院開證明預列求償的

(問過法院的助理,這種費用可以預列)

但陳經理堅持實報實銷

只願意支付已實現的費用NT$8086

要我預付全部的醫藥費(2x萬)



感言:

1.除了無言以對還是無言以對...現在已經是這種態度了

真的很難讓我相信過了法律追溯期他們還是會支付這筆費用

如果一定要我先動手術再拿收據跟他們要錢

那如果我不小心窮沒有錢那是不是一輩子都不用動手術

永遠都不用跟他們求償

2.即使換了個人依然使用牽托大法

而且態度更顯惡劣

我是很想問啦

如果我答應先預付再跟加州申請費用

到時加州會不會牽托說我串通醫生虛報費用所以不付

會不會牽托說我做不必要的手術所以不付

會不會牽托傷勢沒這麼嚴重是我自己照顧失當弄成這樣的所以不付

反正過了法律追溯期了嘛,要告也沒名目了

(以上3個預測是醫生提醒我保險公司喜歡用的手法)

但即使要牽托也請先做點基本功夫


醫藥費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不會因為你是小公司就不付給你(如果有繳保費的話)

有空請先找律師問問,這種費用本來就是可以預列的

參照附檔"不然妳就去告啊.wav"


頻寬允許的請先去Download比較長的片段,仔細聽聽陳協理說話的口氣(惡劣吶...)



衛生局協商通知





Part VI 結論

我要求的事情很簡單

我只是要要加州承認處理失當,給我合理的道歉

如果一開始加州有試著去幫我爭取,我還不會這麼生氣

不管怎樣我是一個被害者, 為什麼我要這樣費盡心力

找消保會,找消基會,找律師,找保險公司,找判例,請朋友,網友幫忙

想盡辦法對付你們!?

到目前為止已經跟你們接觸了7次, 你們曾經仔細想過我到底在爭什麼嗎!?

畢竟一切都是意外,這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既然他選擇了用打壓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

我就必須勇敢的跳出來爭取我的權力

台灣的法律不保障人權這件事大家都心知肚明

但人權是爭取來的, 我願意付出大於他們賠償金額的代價

爭取我應得的一口氣



前後任協理處理方式倒是一致

口頭上一直掛著對不起三個字

但講出來的語氣,態度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自已聽唄)

現在的情勢是擺明了不告是不會鳥我的

搞不好那NT8xxx還會被砍一砍咧

法律程序一跑下去至少半年

在這之前至少要讓大家知道這家公司的行事態度

同Title,自己想想吧



衛生局協商錄音URL:(惡劣男聲是陳協理,較大聲女聲是衛生局公證人)

http://www.mi.chu.edu.tw/~mi91036/talk.zip(錄音許可,我可不是偷錄的喔,面對錄
音機還能這麼囂張,就知當場那副嘴臉有多欠扁勒...)
http://www.mi.chu.edu.tw/~mi91036/talk0.zip
http://www.mi.chu.edu.tw/~mi91036/talk1.zip
http://www.mi.chu.edu.tw/~mi91036/talk2.zip




照片URL:

http://tw.photo.yahoo.com/tan0221/ab2/

http://tw.photo.yahoo.com/tan0221/ab3/



相關法條:

民法:http://www.6law.idv.tw/law/民法.doc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三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二百十三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
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二百十四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
錢賠償其損害。

第二百十五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一百八十八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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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 lin
2003-09-01, 12:58 AM
這一篇我有看過,不過我是看電視的
好像是社會追緝令,之前去吃過幾次生意真的都是滿好的
不過生意好服務態度也就會跟這下降這好像是每一家店都是依樣的吧(除非是高級餐廳) !!

Puddingon
2003-09-01, 03:53 AM
我的天..真的很嚴重 :(

這樣沒誠意的協調態度也真的太過分了

要是我在台灣的話一定三天兩頭去這家黑店搗亂

smallway
2003-09-01, 10:58 AM
知道了.這種餐廳不用在去光顧了.

hu718
2003-09-01, 12:01 PM
同情你的處境,這間餐廳我也不會再去了
真是過分,錢賺多了,人性也跟著被前淹沒了,一間餐廳而已 屌成這樣子:mad:

LEE366
2003-09-01, 12:02 PM
今天蘋果日報有報導出來了。
我想這個業者本著「天下一皮無難事」還是會營業下去吧!

cky
2003-09-01, 12:16 PM
這家店我常經過 但是一點也不想進去 一堆人排隊 加上又頗貴 現在看到這文章就更不會去了~~
ps:但是往總統府方向再走幾步 就有一家叫 玫瑰緣的餐廳 裡面賣的咖哩飯很不錯吃 有空能去吃一下~~

how1982
2003-09-01, 02:22 PM
最初由 anson lin 發表
不過生意好服務態度也就會跟這下降這好像是每一家店都是依樣的吧(除非是高級餐廳) !!

說ㄉ真是對極ㄌ........
從以前就一直很討厭做服務業做到態度惡劣的,
牠們的態度好像是說:誰叫你們自己要來的,你可以別來啊,
我們又不差你一個客人

服務業不是靠來消費的客人得以生存的嗎??

applepal
2003-09-01, 03:21 PM
我以前還去過 感覺還不錯
現在是完全不會去了
也會阻止想去的朋友去!

lufonts
2003-09-01, 05:37 PM
遭燙傷藥趕快敷上蘆薈,又便宜由不大會留下痕跡,一倆天就消腫了,才不會像那位小姐傷的那麼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