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sol
2003-08-01, 01:31 PM
原文資料出處:
http://www.ica.org.tw/icc.htm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主旨:為加強宣導本局實施電腦產品之檢驗制度,惠請轉知所屬電腦經銷廠商踴躍參加說明會,並請自行選擇適宜之場次(如表)
說明:依據商品檢驗法有關報驗義務人之規定,「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商品係由個別零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故自行組裝電腦之經銷商亦屬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使通路銷售商及自行組裝廠商能瞭解電腦產品之檢驗規定,特舉辦本項說明會。
聯絡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宜蘭聯絡人:簡主任 電話:03-9965028
資訊產品及其零組件需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始可販售「宣導資料」
一、 自行組裝電腦產品,未經檢驗合格,經銷商將被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不論其零組件是否檢驗合格。
二、 自行將來路不明之電腦零組件者組裝或販售,經銷商或組裝者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經檢驗合格之產品未貼檢驗標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 有虛偽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 若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 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若欲瞭解資訊產品檢驗相關規定,請參加標準檢驗局舉辦之「電腦產品檢驗制度說明會」時間、地點如下: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基隆分局蘇澳辦事處(蘇澳港行政大樓一樓)。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假花蓮分局(花蓮市海岸路19號)。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假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中壢市龍岡路一段46號)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假台中分局(台中市南區工學路70號)。
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假標準檢驗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4號)。
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假台南分局(台南市北門路一段179號)。
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假高雄分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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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主旨:為加強宣導本局實施電腦產品之檢驗制度,惠請轉知所屬電腦經銷廠商踴躍參加說明會,並請自行選擇適宜之場次(如表)
說明:依據商品檢驗法有關報驗義務人之規定,「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商品係由個別零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故自行組裝電腦之經銷商亦屬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使通路銷售商及自行組裝廠商能瞭解電腦產品之檢驗規定,特舉辦本項說明會。
聯絡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宜蘭聯絡人:簡主任 電話:03-9965028
資訊產品及其零組件需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始可販售「宣導資料」
一、 自行組裝電腦產品,未經檢驗合格,經銷商將被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不論其零組件是否檢驗合格。
二、 自行將來路不明之電腦零組件者組裝或販售,經銷商或組裝者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經檢驗合格之產品未貼檢驗標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 有虛偽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 若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 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若欲瞭解資訊產品檢驗相關規定,請參加標準檢驗局舉辦之「電腦產品檢驗制度說明會」時間、地點如下: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基隆分局蘇澳辦事處(蘇澳港行政大樓一樓)。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假花蓮分局(花蓮市海岸路19號)。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假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中壢市龍岡路一段46號)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假台中分局(台中市南區工學路70號)。
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假標準檢驗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4號)。
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假台南分局(台南市北門路一段179號)。
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假高雄分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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