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台灣人醒醒吧之二,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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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Vader
2003-06-13, 12:54 AM
這樣的委曲求全,也不見得能夠換來列強永永遠遠挺下去,
以往在課本中才讀的到的「次殖民地」,沒想到在進入21世紀後,
竟然能身臨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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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著作物應規範強制授權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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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 資訊傳真周刊 ]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日前終於在一片爭議聲中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在美方強大的壓力下混雜著台灣對美方在WHA對台灣高姿態的強硬支持的回報,新的著作權法可說是雖不能令人滿意,但也不得不接受。在這法案修正過程中投入許多心力協調、折衝而又吃力不討好的幾位立法委員例如龐建國及蘇盈貴等等,其努力均值得吾人感佩。

雖然在幾項關鍵性的議題上,立法院最後還是能夠堅持非營利、合理使用的原則,而阻擋了美國唱片業者利用嚴苛的法律封殺所有可能被用來傳輸音樂著作的新科技的企圖;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指出,以我方與美方的相對立場而言,知識共享相對於商業利益,站在知識共享這一邊的這次只有守而沒有攻,也就是說,就算守得再好也是只有失、沒有得。

近年來,國際間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一詞其實是個完全錯誤的名詞;所有的所謂創意和新知識,或多或少都有一部份來自他人或古人的知識;也因此,所有的智識都是人類共同的資產,沒有私人財產;人類社會不是因為私人佔有知識而能有所成長,而是因為共享所有的知識而偉大的。簡單地說,所謂「智慧財產權」乃是一種權利,而絕不是一種財產;是為了鼓勵創意、獎勵智識傳播,而授予創意人或著作人的一種暫時性的獨佔利益。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主張完全處份其財產的絕對權力,而只有公眾法律所授予的有限制性的特權;而這個特權的授予乃是基於知識共享與獎勵創意的誘因之間的平衡。

獎勵創意的誘因最後所表現出來的形式,就是商業利益。不幸的是,在這次著作權法修正中,以美國唱片業者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為首的商業利益代表的一方有其一貫、強烈而積極的主張;但代表知識共享的一方卻只有防守、抗議的份,甚至還被弱化成了單純的消費者。

於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這個當初在美國好萊塢電影業者強大壓力下所訂定的荒謬條款,竟然在這次修正中沒被刪除,還被強化。而典型的代表知識共享的主張的,例如:強制授權,竟然連談都沒被談到。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同時又沒有強制授權條款,這代表著如果台灣沒有主動向國際社會取得新知的權利,只能被動地等待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的決策;真是荒謬到了家。以最極端的笑話來說明這種處境,就是,共產黨以後只要以其經濟實力控制住所有國外的智慧財產權的簡繁體中文版權,台灣的腦袋就得等著被洗腦或變笨。更笨一點的是,如果以後有人以高價在國外向第三人買得一件原創作人還活著的作品原件,只有身為世界次等公民的台灣人還得回頭再向早就把那個作品賣出去了的原創作人取得第二次授權。

其實,現在最需要透過著作權法或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創意的,絕不是唱片工業,而是台灣的技術官僚。這些號稱在政治亂成一團時還能讓政府運作正常的所謂政府部門的中流砥柱,卻儘是些沒有創意、沒有腦袋(或更真確地說,是不能有創意、不能有腦袋;用一點腦袋就很可能會失去職位)的官僚當道;這些人只有公文呈轉的習性而沒有獨立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著作權法的修正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行政院竟然完完全全對著作權法沒有主張;對如何保護社會大眾共享知的權利沒有半點概念;中華民國行政院竟能將美國在台協會的意見原原本本轉成修正案送立法院,讓美國人直接和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對決。

所以,下次著作權法修正案中應加入一條保障公務員創意條款;未來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只要能夠證明他在那個職務上有某種程度的創意能力,就給於該公務員對於該職位的永久任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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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明了是圖利書商!
被當作次等世界公民已經夠可悲的,得花一倍價錢買過時武器,
現在連基本的求知識也被搞的層層關卡。
台灣人啊!醒醒吧!這樣下去別說買不到好武器保命,
連後代求知謀生的能力都快被剝奪了!

該死的媒體,成天搞那些八卦爛新聞,
這麼重大的法案送審,怎麼不持續追蹤呢?
那些大官利委,如此的短視近利、不知為人民爭取應有權益,真是人民之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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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ven
2003-06-13, 01:16 AM
能說些甚麼呢??
只能說民意代表這名詞要改一下,
應該改成利益代表才是~~

zxczzz
2003-06-13, 05:34 AM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利益掛帥,強者一定欺壓弱者.
非道德的社會...媒體不會追這種不腥辣,沒有直接利益的新聞.

這篇文章讓人對智慧財產權有令一種看法,直得醒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