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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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ues
2002-07-22, 05:59 PM
非意外死亡保險給付 擬課贈與稅 [2002/07/21 聯合報]

根據賦稅署已完成的內部研究,未來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理賠金,
如果非屬意外死亡,就應納入課稅;也就是說,指定受益人的死亡險、
生存險等各類型壽險保單,只要被保險人亡故時被認定為「非意外死亡」
,壽險保單或保險理賠金超過一百萬元部分都可能課稅。 :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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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如此:
1.我們將要成為一個[不得好死]的國家,才有可能把錢留下來照顧子孫.
2.社會版的意外新聞絕對超過政治版的口水.
3.這証明了[拚]命拿走人民口袋裡的錢來完成發放選舉年金的[經濟].
4.中華民國在台灣萬稅萬萬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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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
2002-07-22, 06:27 PM
  其實遺產稅的課徵,對於一般的民眾影響並不大,但對於大企業主卻攸關甚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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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十款,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此外,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也有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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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規定零零總總加起來多半會超過一千萬,試想這對一般的民眾有何影響呢?

  之前財政部有意要調降遺產稅的稅率,我個人認為不可,因為遺產稅的課征對象並不是一半的民眾,即使有也是少數,如果因為遺產稅率的調降,那在政府財政支出持續擴增的狀況下,勢必要尋找其它財源,那到時真正倒楣的就是我們一般的民眾了!

EIGHTS
2002-07-22, 07:30 PM
其實真的要被課稅的,早有門路
把自己資產,移的移,逃的逃
根本課不到所謂的贈與稅

而保險理賠是逃不了,是急需又是一般大眾省吃節用
為自己存下的一份保障,今天財部想課這堛熊|
真的只能說與民爭利

米達麥亞
2002-07-23, 09:18 AM
沒錢了就東挖西刮
真是混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