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著作權法修正 廠商、學者人人自危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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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linman
2002-07-22, 05:52 PM
在行政院要求「擴大公訴範圍與加重刑責」的指示下,經濟部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正式出爐。由於本次修正案,除提高民事賠償的金額,擴大公訴罪的適用範圍,且又以「意圖營利」、「商業規模」等模糊的概念,作為發動刑罰的依據,不僅引來學者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否能符合網路與數位化的特性需求?而擴大公訴罪的結果,企業的負責人更要擔心,未來可能會因為員工誤用盜版軟體,就要鋃鐺入獄。一旦將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改採公訴罪,恐將有被企業作為商業競爭手段之虞。

談到這一次著作權法修正對產業界的影響,可以用幾個例子來加以說明。例如:員工在辦公室內使用盜版的軟體,現在是由軟體商業聯盟帶著警察上門查扣,並由該聯盟一狀告向法院,運用刑責來迫使使用的企業賠錢,由於依現行法,這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能和解,負責人就可以免除牢獄之災。如今依據修正的草案,卻讓這樣的情狀,處於灰色地帶,如果員工在辦公室使用供營業使用的盜版文書軟體,被認定是「意圖營利」時,企業的老闆不但要賠錢,且因為修正草案,將其改為公訴罪,企業負責人的牢獄之災,可就很難免。


員工使用盜版老闆可能賠錢坐牢

同樣的,聯發科控告明基等四家廠商韌體程式抄襲,在雙方互相叫陣,聯發科到明基登門道歉後,化解了一場爭端。如果依據修正的草案,同樣的情事再發生,由於聯發科控告明基等公司抄襲後,已屬於公訴案件,一旦法院受理,兩方陣營就得要對簿公堂,最後不是聯發科控告明基等公司違反著作權勝訴,要不就是明基等公司反控聯發科誣告而打贏官司,兩邊的負責人都有入監坐牢的危險。

除了公訴罪擴大,讓企業負責人坐牢的機會大為增加外,大學的名牌教授將外國教授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或所進行的演講重新錄製,再播放給學生看,雖然並沒有賺錢的意圖,但卻可能會因為觀看的學生人數達到「商業規模」,使得該名教授有違法的可能。這也難怪著作權法草案一公布,中研院社科所研究員朱雲鵬,以及中研院社科所副研究員劉孔中要大聲疾呼說,教授坐牢的機會將大增。

非營利且具有規模最受外界質疑

事實上,這一次修法最受到外界質疑的,就在於將「非意圖營利」且具有「商業規模」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列為刑罰的對象。但問題在於什麼叫作「意圖營利」與「商業規模」?無論是智慧局或法院,都難有一個清楚的定義。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助理教授劉靜怡就說,網路與數位化的著作,將會因為商業規模認定上的困難,使得未來法律的執行,將備受爭議。譬如:將電影放在網路上免費供人下載,由於難以計算下載的次數與瀏覽的人數,對是否達到「商業規模」,舉證上會相當的困難。

正因為「意圖營利」與「商業規模」等不易認定,就連負責盜版查緝的智慧局副局長盧文祥也承認,未來著作權法的執行,確實會有模糊的地帶。例如:在營業場所使用盜版軟體,是否屬於「意圖營利」的範圍,未來可能會有爭議。

基本上,對於屬於私人財產權的著作權,各國的法制,雖然未必完全加以「除罪化」,但是,儘量避免發動刑事程序,交由著作權人經由民事賠償程序求償,則是大多數國家的常例。連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家駿說,在數位科技的協助下,侵害著作權法將遠比侵害其他有形的財產權,更加容易。如果動輒對侵害著作權的案例,都納入公訴的範圍,除了要考量國家的司法行政成本能否負荷外,更何況,社會上有其他更多的公共利益比著作權更需要刑法的保護,再者,從目前違反商標法為公訴罪的情況來看,警察機關並不會因為違反商標法是屬於公訴罪,就主動偵查。這麼一來,擴大公訴罪的範圍,不僅在權利的保護上沒有太多的進展,反而造成當事人因無法撤回告訴,而徒增無法私下和解的困擾。

著作權的侵害,其實可以區分為高階與低階兩種。一般低階的侵害,如在夜市販賣盜版音樂、大補帖等,因為將著作物全面的抄襲,陳家駿認為,動用公訴罪來加以嚇阻,還有點道理。但是,對於軟體產業中,因為商業競爭所涉及的相互指控抄襲的問題,原本只涉及單純的技術認定,如今卻因為產品都是為了販賣營利,而全面採用公訴的結果,檢調機關可能會淪為企業商業競爭的工具。所以,陳家駿認為,與其如新訂的草案,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納入公訴罪的範圍,倒不如放寬「常業犯」的認定標準,如此,在處理類似高科技產業競爭的高階抄襲,會比較具有彈性。

在網際網路的時代,透過網路的連結來達到資源共享,是網路世界的重要技術。直到現在,美國對於網路上的資訊共享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都還沒有定論,國內過於嚴苛的著作權法規定,勢必阻礙e世代資訊的流通。數碼科技公司總經理吳怡達說,依據修正草案,未來網路上的檔案傳送,譬如: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資訊給多位好友,以及網友間透過MSN、ICQ等軟體交換檔案的行為,都可能會因為被歸類為屬於「公開傳播」,而被歸類為違法的行為。這麼一來,將與著作權法的保護,是要達到鼓勵創作與資訊傳播的原始目的相違背。所以,在著作權法修正的同時,必須有強制授權等相關配套的機制。才不會有害於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新規定太嚴苛阻礙網路資訊流通

不過,擴增公訴罪的範圍,學者與科技業界雖然未盡認同,教科書業者在草案修正後,要處理違法盜印的案件,必須突破「合理使用」的關卡,還要證明盜印者的侵害,「具有商業規模」,才能將盜版者送上刑事法庭,也頗令教科書業者感到無奈。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會長、麥格羅希爾出版集團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劉漢文就說,未來著作權法修正後,台灣盜版的行為可能更加猖獗,但業者所能做的,也只有加強校園宣導,讓學生自律停止盜版行為。因此,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除罪化大門一開,教科書業者恐將成為受到衝擊最大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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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達麥亞
2002-07-23, 09:20 AM
乾脆立法規定
抓到盜版就地槍決
也可以減少人口壓力

augustus
2002-07-23, 12:12 PM
新聞內容中的擴大公訴是什麼意思?
告訴乃論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非告訴乃論才有應公訴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