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死亡證明書之開立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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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5, 12:48 AM
一般人家堶Y有人往生,通常都會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取得死亡證明書;茲將各種情況綜合整理給喪家做參考:

死亡證明書之開立

1.病人若在某醫院住院一天以上由醫院宣佈死亡,死亡證明書應由醫院開立(醫療法第54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一項)。

2.病人在醫院住院因習俗欲回家往生,可持醫院住院證明書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

3.病人在家人發現緊急情況送往急診途中病故,遺體在醫院,可持先前就醫記錄向所在地派出所備案,請派出所警員作證或請所在地村里長做證,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

4.病人在家人未在家或未注視下,在家病故,若有就醫記錄,可先跟所在地派出所備案,請派出所警員趕往現場照相存證,然後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以上2∼4點即所謂行政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者(即意外、自殺、他殺、不詳),應保持現場立即向派出所報案,轉往刑事組,相關人士前往刑事組製作筆錄、現場照相,全案移往檢察官,由檢察官相驗現場及遺體,再製作筆錄,由檢察官判斷有無解剖必要,然後依檢驗結果,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五項)〈此即所謂司法相驗〉

申請死亡證明書之用途

1.移往殯儀館辦進館手續。

2.火葬場登記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請或靈骨塔購買。

3.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除戶。(依戶籍法規定,一個月內攜帶戶籍謄本與死亡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除戶,超過一日以上∼15日內,罰款75元;16日以上∼一個月內,罰款150元;一個月以上一半年內,罰款250元;半年以上罰款300元)。

4.病故本人有勞保,在二年內皆可辦理,超過即不受理。

a本人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家屬津貼。

b家屬死亡給付(喪葬補助費,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勞保):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5.病故本人有農保,受益人在二年內可申請15萬3千元的喪葬津貼。

6.病故本人有公保,在五年內皆可辦理:

a因公病故(職業傷害):受益人可申請36個月死亡給付。

b非因公病故:受益人可申請30個月死亡給付;但若投保20年以上,亦可申請36個月死亡給付。

7.病故本人有商業保險,依所買契約理賠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9.榮民退輔喪葬補助費,退役榮民有終身俸可領3個半月死亡給付;無終身俸可領2萬元∼3萬元死亡給付。

10.定期存款除戶後,攜帶戶籍謄本與死亡證明書1張,解約提款。

11.不動產過戶轉移與繳交遺產稅(只需準備除戶後的戶籍謄本即可,不需死亡證明書)。

(本文作者:巫世平,為台北縣板橋市開業醫師,曾任板橋地檢署榮譽法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