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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
2002-05-21, 03:07 PM
從聯合新聞網轉貼的

地方政府可徵三種新稅
〔記者石秀娟╱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內政聯席會昨天初審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草
案」,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的法源依據。 根據草案,
地方政府可以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不得損及國家
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

  在草案初審的答詢過程中,有多位立委擔心,地方政府會競相向其他縣市課徵「外
地稅」,可能爆發「搶稅大戰」;財政部次長王得山坦承,有可能發生,但草案也提到
開徵地方稅「不得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如果稅率高到其他縣市居
民受不了時,中央會居中協調。

  依據草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地方稅,但須先擬具「地方
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代表會完成立法程序,且自治條例公
佈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主計處備查。

  草案也指出,地方政府得開徵的地方稅包括三種:一、財劃法所稱的直轄市稅、縣
市稅及臨時稅課;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的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的鄉鎮市臨時稅課。草案並明定地方政府所課徵的特別稅課及附
加稅課的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兩年。

  此外,草案指出,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的貨物為課徵的對象,臨
時稅課則應指明課徵該稅課的目的,並應指定臨時稅課的用途,且開立專款帳戶。

  至於地方政府調高地方稅的徵收率,草案指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以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予以調高,訂
定徵收率,而這項稅率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兩年
內不得調高。

  另外,根據草案,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現有
的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百分之三十,附加徵收稅率除因
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佈實施後兩年內不得調高。而為確保地方財源的穩
定,草案明定各稅的受償,以「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為原
則。

  王得山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為籌措地方建設財源,擬徵收所謂的「鎮長稅」、「環
保稅」、「公益捐」、「環境清潔費」、「觀光通行費」等項目不同的費用,且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為籌措國民教育經費,也擬附加徵收教育經費,但這些費用的徵收都無法源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草案」的立法,將有助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權,充裕地方的財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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