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失業人的救命丹-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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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7
2002-03-04, 06:42 AM
失業人的救命丹-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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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是許多上班族傷心的一年,由於經濟不景氣,企業縮編的縮編、裁員的裁員,還有不少公司直接關門大吉,沒了工作不說,有些人更是可憐得連薪水都拿不到,對於這些遭受突然打擊的失業人來說,經濟壓力恐怕是最大的問題了。相信這時每個人都會像無頭蒼蠅似地狂找新工作...且慢!有件更重要的事得先處理,就是尋找暫時的救命丹-失業給付,無論如何,短期內的生活還得維持住啊!

這時我們不免要感謝自己每個月都按月繳納勞保費了,因為這救急的失業給付保險費就是包含在每月的勞保費內,你必須繳滿一年以上才有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在提出申請之前,請先檢視自己是否具有請領的資格:
一、為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各公民營單位的員工。
二、因非自願性離職(必須提出證明為憑)
三、民國90.1.1以後失業者須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
(以工會名義加入勞保者不納入失業給付保險年資;88.1.1至89.12.31期間非自願性離職勞工,離職前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者也可申領)


什麼是非自願性離職?
一、所投保之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二、依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離職者
(相關法條可參考[url]http://www.okwork.gov.tw/laws/html/la01.asp?code=79︴/url]^
三、90.1.1以後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確定自己具有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後,請準備以下文件前往申請:
一、離職證明書正、影本(須註明離職原因、離職日期、該公司保險證號、公司大小章)
二、 身份證正、影本
三、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正影本


除了以上的要求與限制外,還有幾點需要注意的部份:
一、 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需寫明為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與其終止的理由,例業務緊縮或虧損、破產等。


二、失業給付每月給付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由於勞保薪資最高為四萬二千元,所以失業給付每個月最高為二萬五千二百元。


三、每次給付期限最長六個月。


四、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無論是否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的繳費年資歸零重新計算。


五、自去年修法後,申請人可以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或安排的職業訓練。


六、申請失業給付後,必須於申請日後於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時間前往『再認定』,以再確認申請人的資格,而失業給付將於再認定日後七日內匯入申請人提供的帳戶。(雖然法條將失業給付等待期規定為七日,但就業服務人員通常會告知為二至三週內,若等待時間過長可去電:(02)2396-1266轉2862∼2865查詢)


七、受領失業給付期間,每個月都需要至申請處『再認定』,才可受領下個月的給付。


八、受領失業給付期間若另有工作,則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例如月投保薪資為四萬二千元,則失業給付加上工作收入最多只能為三萬三千六百元,若總額超過,超出部份將自失業給付扣除。


九、已領取失業給付者,需於再就業的三日內通知原就業服務機構。


該到哪裡辦理呢?
只要到就業服務中心或各就業服務站即可辦理,但記得申請和之後再認定都得在同一個服務站喔!
•台灣省就業服務站資料參考
•台北市就業服務站資料參考


這些申請程序或限制雖然看來很麻煩,但失業族可別忽略了自己的權益!只要你是非自願性失業,就快快到各大就業服務站去申請失業給付吧!或許也會在那裡發現好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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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may
2002-03-04, 06:56 AM
真是有用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