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成大法研所碩士班招考 爆索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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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忠
2002-02-05, 04:09 PM
周可盛高雄報導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八十八年招考碩士班學生,所長蔡志方與報考但未錄取的林素琴傳出有五萬元索賄糾紛;林女歷經行政訴願程序仍未能獲錄取,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兩人之間有金錢紛爭,蔡竟未迴避,仍以所長身分擔任成績補評會議主席,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林女未獲錄取」之原處分應予撤銷,由成功大學另為適法之處分。

  這件國內高等學府首見、因招生糾紛引發的行政訴訟,原告是台北市稅捐處薦任稅務員林素琴,被告為國立成功大學。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使她未獲錄取為成大法律研究所學生的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其受教權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四千六百萬元。由於事涉國內知名的法律學者,本案引起法界重大關注。

  原告指出,當時法研所錄取最低標準成績總平均為六十一點七五分,她的法律常識、英文、國文、書面審查等成績,平均總分為四十四點五○分,未獲錄取,但其中書面審查科目只評定推薦函成績,法研所未針對具同等學力考生評定其提供書面審查之各項成績,致「在校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及「機關服務證明」等項目,均未列入評分。原告認所方裁量不當,向教育部訴願,教育部裁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成大另為適法之處分。

  成大因此另行「補評」書面審查科目成績,結果林女被評為八十四分,經加計成績後,平均總成績為六十一點二五分,仍未達錄取標準。林女不服,向教育部提起再訴願。

  林女在再訴願中,要求「書審委員應迴避」,同時指出,蔡志方曾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要她先行申請法研所乙組就讀,又在同年同月二十二日在法研所辦公室,以無錢帶子女看病為由,向她收受五萬元現金;另以教務長名義索賄,又以校長之名義要二瓶酒。直至十一月十日,蔡志方退款後不甘心,違法自任「評分會議主席」,召集原審人員共同訂定評分標準,報復她不再送錢,導致她差零點五分而未錄取。

  林女認為,蔡志方與她有金錢糾葛,竟未迴避補評作業,且「補評會議組織」不合法。她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成大應給付她四千六百萬元之受教權損害賠償。

  蔡志方答辯,他並無脅迫林女,更無「乞討」與「收受」林女的金錢,是林女同情他,而強行將五萬元自其車窗丟入。法研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辦理「補評」程序時,他巳退回林女強丟之五萬元,二人間更無任何「金錢瓜葛」。而原評審人員既與林女無任何利害關係,亦無先入為主之情,即無迴避之理;而不錄取處分既不違法,自無國家賠償責任可言。

  法官林石猛審查雙方說詞後,認為成功大學法研所未對具同等學力的林女,評定其提供書面審查之各項成績,難稱無判斷或裁量不當。

  而本件訴訟的關鍵乃在於對原告書面審查科目成績召開「補評會議」時,蔡志方應否迴避。

  法官也指出,五萬元是在所長辦公室收受?或林女強行丟入所長車內,雖雙方各執一詞,但確有五萬元之爭。且所長任令該款留存月餘,未即時處理,致「補評」結果林女差了零點五分未獲錄取,林女懷疑所長沒有迴避,應非無據。因此認定蔡所長召開之「補償會議」組織不合法,通知林女未獲錄取之原處分,亦屬違法,成功大學應另為適法之處分。

  至於林女所提之受教權受損害之國家賠償四千六百萬元,因法律無特別規定受教權受損之請求慰撫金,不予准許。

  本案之判決並未定讞,雙方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