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包二奶 不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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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4, 01:14 AM
中時電子報 03:45

周野台北報導

經過一個多月的討論,大陸最高法院作出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釋:婚姻法不禁婚外戀,包二奶也不是重婚罪。

據「北京晚報」報導,大陸去年底通過的新婚姻法,由於有許多法律概念模糊之處,在制定時即引起頗多爭議,最高法院為此特別邀請了眾多的學者專家參與討論。直到有了高度共識後才於上週出爐。

據指出,對於大眾最為關心的「包二奶」問題,新婚姻法中既沒有該字樣,更沒有提到它就是重婚。曾參與討論制定婚姻法的北京大學婚姻法專家馬憶南解釋說,新婚姻法通篇沒有出現過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爺」字樣,因為它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她指出,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且須具備五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馬憶南說,好多老百姓誤以為有老婆的人與別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實這兩個不同概念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大是大非」問題。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至於「包二奶」的情況就較複雜,有的情況下構成重婚,有的情況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像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馬憶南認為,重婚一定要縮小打擊面,不能對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罰打擊。

民眾另一最關心的通姦罪又如何呢?馬憶南說:「新婚姻法中也沒有明載通姦或者婚戀的法律概念」。馬憶南並解釋說,「法律的手不能伸太長」,因為通姦只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沒有什麼後果。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調整婚外戀、第三者插足,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

對通姦、第三者插足法律為什麼不管?她說,制定法律時就注意到法律要給人們留下一個私生活空間。「通姦、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這肯定是一種主流道德規範。但能否上升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會公認的一種具有社會支撐效果的公共道德準則,立法者應該非常苛刻地去選擇、清理。對通姦進行懲罰恐怕並不是全社會共同的道德認知,非要上升為法律,就成為立法中的道德霸權主義了,法律只是實現了部分人群的話語霸權,對很大一部分不認同而又不能不遵守的人來講就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