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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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x
2002-01-03, 06:21 PM
[轉貼自陽光沙灘BBS]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
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
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
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
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 用力的傳,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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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_J
2002-01-04, 02:23 PM
嗯...相互尊重,社會和協是大家一起來。我在說什麼、、、、、
謝謝告知;) ;)

borglien
2002-01-04, 02:58 PM
多謝告知
:)

BlueJay
2002-03-05, 03:36 PM
收到了,每次到那種有偵測器的店去買東西,感覺真的不是很好!好像真的就是把每個人都當賊看嘛!

dominic
2002-03-05, 03:43 PM
最初由 BlueJay 發表
收到了,每次到那種有偵測器的店去買東西,感覺真的不是很好!好像真的就是把每個人都當賊看嘛!

對ㄚ對ㄚ
每次走過那檢磁的東西(那叫什麼ㄚ?)
都會有一種毛毛的感覺(見鬼ㄇ??)
好像它隨時會看我不爽bb大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