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的立委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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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嫩小女巫
2001-11-07, 03:12 PM
這是女巫今天收到的轉寄Email
不知道是真ㄉ還假ㄉ
不過有圖為證耶
如果是真ㄉ
那這個立委就太過分ㄌ.....:mad: :mad:

以下是本市某黨立委候選人在中山北路五段成立競選服務處時
因嫌路樹遮住該候選人之大頭照海報
而硬生生把它所有茂密的分枝全數鋸斷
海報標語還寫著 [再造台灣] 更顯諷刺 !
台北市民都知道這個擁擠雜亂的都市裡
最美的莫過於就是這些有歷史的行道樹了
殊不知此舉是否合法已向公園路燈管理單位申請
就算合法我們也不禁要問
是否以後任一商家欲做大型海報來拉攏生意
只要有樹枝遮蔽使其效果不彰
就可以報請核准把路樹都砍成這付禿頭像呢?!
請大家把這篇文章及圖片努力的傳閱寄送給親朋好友
因為我們是有道德的台北市民
就算砍斷的枝芽無法即刻重生
我們也要選民睜大眼睛
不要支持這種僅為私利的候選人
要在亂世中團結意識
我們的下一代才不會比我們承受更多惶恐

http://home.kimo.com.tw/sallyh1220/1.jpg
http://home.kimo.com.tw/sallyh122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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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ain
2001-11-07, 03:44 PM
啥???在我住的這一區.
竟然不知道有這個人參選..
我想它應該是不太可能了...
從小處見人心...我想我是不會支持他的.

blackjack39
2001-11-07, 07:01 PM
這種候選人實在太可惡了
居然為了自己的利益
做出這種事情來
我看他是"破壞家園 摧毀台灣","唯一正港 砍樹專家"

ranger
2001-11-07, 08:43 PM
我已經把它轉寄給台北市市長信箱了,我們就看看所謂的馬青天到底怎麼辦這件事吧?
也呼籲網友一人一信,把它轉寄到 [email protected]
讓我們共同唾棄這種敗類.................

38466
2001-11-08, 11:17 AM
這位候選人的作法固然有爭議.但卻可能無法可辦!
因該樹並未完全砍斷,也未連跟拔起,且尚留有枝葉.

f3619
2001-11-08, 11:41 AM
真的是很沒水準ㄟ
好好的樹給人家搞的這樣
希望他沒被選上:mad:

Steve
2001-11-08, 11:56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38466
這位候選人的作法固然有爭議.但卻可能無法可辦!
因該樹並未完全砍斷,也未連跟拔起,且尚留有枝葉.
不過人行道上的路樹是公有物,所以可以以損壞公有物的罪名起訴~~
這個候選人和馬英九是同黨的,不知道馬市長會不會辦他?!

38466
2001-11-08, 01:28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Steve

不過人行道上的路樹是公有物,所以可以以損壞公有物的罪名起訴~~
這個候選人和馬英九是同黨的,不知道馬市長會不會辦他?!
該顆樹並未死掉,"損壞"之名可能難成立.他可辯稱"幫市府整修路樹"
候選人要砍樹,何必大費周章,租那車子,砍上面枝幹.直接從中砍倒,更
省事,事後罰款都比那省.

ranger
2001-11-08, 02:30 PM
這種行為根本是違法的,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來看:
第O二條: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損,係指
     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係指栽種、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
     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所以已有【毀損】的事實發生.....
第O六條:除管理機關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不用再說明了吧..............
第O七條: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費用
     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樹者,依
     第九條標準賠償。
........不用說,一定沒報備.........
第O八條: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左列行為:
 甲、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乙、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丙、曝曬衣物。
 丁、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戊、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己、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第O九條: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左:
 甲、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
       單價計。
 乙、大技折損或根群喪失達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嚴重毀損:賠償金
       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丙、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極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
       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丁、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
       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戊、行道樹損壞程度,由管理機關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
 己、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報本府核備。

Steve
2001-11-08, 02:47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ranger
這種行為根本是違法的,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來看:
第O二條: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損,係指
     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係指栽種、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
     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所以已有【毀損】的事實發生.....
第O六條:除管理機關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不用再說明了吧..............
第O七條: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費用
     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樹者,依
     第九條標準賠償。
........不用說,一定沒報備.........
第O八條: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左列行為:
 甲、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乙、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丙、曝曬衣物。
 丁、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戊、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己、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第O九條: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左:
 甲、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
       單價計。
 乙、大技折損或根群喪失達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嚴重毀損:賠償金
       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丙、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極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
       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丁、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
       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戊、行道樹損壞程度,由管理機關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
 己、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報本府核備。
哇~~~~你很不錯耶!查得那麼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