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tcmy
2011-05-10, 09:38 PM
明明還在本公司上班,還敢跟我請假說要去另一家公司報到,然後月底還要跟我請一星期,說要去新公司交接,我是該請他走路,還是容忍他!這種態度,沒錯,7年級的,我就不相信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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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cmy 2011-05-10, 09:38 PM 明明還在本公司上班,還敢跟我請假說要去另一家公司報到,然後月底還要跟我請一星期,說要去新公司交接,我是該請他走路,還是容忍他!這種態度,沒錯,7年級的,我就不相信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贊助商連結 rushoun 2011-05-10, 09:58 PM 他應該沒違法吧? 勞基法應該沒介定這種請假,您公司的勞動契約有寫嗎? 有些公司規定,多久前要提出離職,您公司有嗎? 我反而覺得,他很直接,什麼事都坦白說。 只是做人不夠厚道而已.....做人不夠厚道....這應該不犯法吧? 總比時下許多職場上的年輕人,什麼都不說,一通電話就說不來了的那種好吧。 請假是否可以不准? 反過來想,為何留不住這個人?或是為何需要留住這人? 這人很有能力? 這人很機車? 這公司很機車? 這行業很機車? 這老闆很機車? 天生磁場相衝? ? ? ? ...... rogershu 2011-05-10, 10:16 PM 去新公司要交接? 那員工要從貴公司離職前是否當初進來時也有約定,要離職的話要多久以前提出辭呈且要辦理交接完成才算正式離職? 或是有簽署某種類型的競業條款? peterTG 2011-05-10, 10:47 PM 明明還在本公司上班,還敢跟我請假說要去另一家公司報到,然後月底還要跟我請一星期,說要去新公司交接,我是該請他走路,還是容忍他!這種態度,沒錯,7年級的,我就不相信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日本是法律沒規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 中國是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 台灣是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情,都可以做。 上面紅色字部分看的點有點奇怪...應該是要勞基法有規定不能這樣做員工才不會做吧:fd: 基本上,我所知道是不少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要告知,並且之後15~20天內要完成交接,後面的日子看是員工要請假或是協助一些基層工作,依公司規定安排。 您遇到這種狀況不少見,我以前上班的地方也是有同事這樣做,只是沒這麼露骨會說要去新公司,而是以病假或是事假為由。 wulala 2011-05-11, 01:07 AM 勞動基準法對工作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930&beginPos=2)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第 20 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mis339 2011-05-11, 08:01 AM 換個角度想,那表示他是個負責任的人,這種人就讓他交接完後走人吧。 比起很多說走就走或是搞一些小手腳後才走的人,他真的算不錯的了! 看過更多更機車的是明明是自己有問題,還敢回來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mad: 門神 2011-05-11, 10:57 AM XD 今天是世界末日 你可以叫他安心上路了 rushoun 2011-05-11, 11:13 AM XD 今天是世界末日 你可以叫他安心上路了 對吼! 我都忘記了這件事..... 今天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光子帶...... 真是本世紀目前聽到的最大的笑話....而且是天文笑話。:D 他真的一點基礎天文知識都沒有嗎? 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eye: 門神 2011-05-11, 05:41 PM 對吼! ..........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eye: 還好吧 我一直很納悶 他不是說埔里大地震 他怎還去把貨櫃放在埔里 而且他應該買船吧 !! 怎會是買貨櫃 貨櫃浮的起來嗎?? rushoun 2011-05-11, 09:02 PM 5月10日是好日子,被員工擺了一道。 5月11日就是世界末日,真的差很多。 不過5月11日什麼都沒發生,獵戶座也好好的,太陽系也好好的,貨櫃屋也好好的。 只有一位阿被不爽媒體採訪,對記者跟攝影機扔石頭..... 我很納悶,貨櫃屋裝冷氣做什麼? 如果世界末日真來了,也發生14級大地震,冷氣會比其他設備重要嗎? 就算有冷氣,如果發電機沒油了,要冷氣幹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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