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真是好日子,被員工搞了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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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cmy
2011-05-10, 09:38 PM
明明還在本公司上班,還敢跟我請假說要去另一家公司報到,然後月底還要跟我請一星期,說要去新公司交接,我是該請他走路,還是容忍他!這種態度,沒錯,7年級的,我就不相信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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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oun
2011-05-10, 09:58 PM
他應該沒違法吧?
勞基法應該沒介定這種請假,您公司的勞動契約有寫嗎?
有些公司規定,多久前要提出離職,您公司有嗎?
我反而覺得,他很直接,什麼事都坦白說。
只是做人不夠厚道而已.....做人不夠厚道....這應該不犯法吧?
總比時下許多職場上的年輕人,什麼都不說,一通電話就說不來了的那種好吧。
請假是否可以不准?

反過來想,為何留不住這個人?或是為何需要留住這人?
這人很有能力?
這人很機車?
這公司很機車?
這行業很機車?
這老闆很機車?
天生磁場相衝?
?
?
?
......

rogershu
2011-05-10, 10:16 PM
去新公司要交接?
那員工要從貴公司離職前是否當初進來時也有約定,要離職的話要多久以前提出辭呈且要辦理交接完成才算正式離職?

或是有簽署某種類型的競業條款?

peterTG
2011-05-10, 10:47 PM
明明還在本公司上班,還敢跟我請假說要去另一家公司報到,然後月底還要跟我請一星期,說要去新公司交接,我是該請他走路,還是容忍他!這種態度,沒錯,7年級的,我就不相信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日本是法律沒規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
中國是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
台灣是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情,都可以做。

上面紅色字部分看的點有點奇怪...應該是要勞基法有規定不能這樣做員工才不會做吧:fd:

基本上,我所知道是不少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要告知,並且之後15~20天內要完成交接,後面的日子看是員工要請假或是協助一些基層工作,依公司規定安排。
您遇到這種狀況不少見,我以前上班的地方也是有同事這樣做,只是沒這麼露骨會說要去新公司,而是以病假或是事假為由。

wulala
2011-05-11, 01:07 AM
勞動基準法對工作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930&beginPos=2)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0 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mis339
2011-05-11, 08:01 AM
換個角度想,那表示他是個負責任的人,這種人就讓他交接完後走人吧。
比起很多說走就走或是搞一些小手腳後才走的人,他真的算不錯的了!
看過更多更機車的是明明是自己有問題,還敢回來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mad:

門神
2011-05-11, 10:57 AM
XD
今天是世界末日
你可以叫他安心上路了

rushoun
2011-05-11, 11:13 AM
XD
今天是世界末日
你可以叫他安心上路了

對吼!
我都忘記了這件事.....
今天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光子帶......

真是本世紀目前聽到的最大的笑話....而且是天文笑話。:D
他真的一點基礎天文知識都沒有嗎?
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eye:

門神
2011-05-11, 05:41 PM
對吼!
..........太陽系會通過獵戶座?......:eye:

還好吧

我一直很納悶
他不是說埔里大地震
他怎還去把貨櫃放在埔里

而且他應該買船吧 !!
怎會是買貨櫃
貨櫃浮的起來嗎??

rushoun
2011-05-11, 09:02 PM
5月10日是好日子,被員工擺了一道。
5月11日就是世界末日,真的差很多。
不過5月11日什麼都沒發生,獵戶座也好好的,太陽系也好好的,貨櫃屋也好好的。
只有一位阿被不爽媒體採訪,對記者跟攝影機扔石頭.....
我很納悶,貨櫃屋裝冷氣做什麼?
如果世界末日真來了,也發生14級大地震,冷氣會比其他設備重要嗎?
就算有冷氣,如果發電機沒油了,要冷氣幹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