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是不容侵犯的-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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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粽子Q
2011-05-01, 12:10 AM
(案號:99年偵字第29423號)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代價,遠比一般想像中嚴重很多,不但要面臨民事和刑事賠償,還可能留下案底,希望網友們不要以身試法。

本人蔡○○原本在98年下旬開始準備國考,並購買正版的戶政四等CD函授,約準備了四五個月後,因經濟壓力沉重,便在9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將許多老師的函授科目刊登在某論壇上(行政法、行政學...等科目),如果有網友想購買某科目,我就自行重製課程的光碟與講義筆記,再郵寄給對方,希望能賺取些微利潤,沒想到其中一位買家購買後拿去檢舉,幾天後本人便收到保智大隊的掛號通知書,這時才感到後悔莫及,但為時已晚。

保智大隊說我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是公訴罪,後來又接到志光林法務的電話,經多次溝通,他們才願意和解,但必須負擔一筆龐大的和解金及罰抄法條,否則將面臨民事和刑事的賠償,那陣子每天都感到相當難過與懊悔,且年邁的父母親知道這件事後,每天都食不下嚥,煩惱如何能夠湊足賠償金額,還到處詢問懂法律的親友,對此本人真的非常自責,覺得自己很對不起他們的栽培和養育之恩,因此在這邊真的要鄭重呼籲各位網友,使用補習班函授一定要購買正版的,不要省下那幾千元,以免後悔莫及。

最後,再次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老師和工作人員,表達內心深深的歉意,也希望藉由這篇懺悔文,喚起社會大眾對著作權法的重視,不但要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還應該要勇於檢舉違反著作權的人,使創作者的心血得以受到完善的保護,這樣台灣才會更加的美好,也再次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檢察官致上最高的歉意。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蔡OO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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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TG
2011-05-01, 12:25 AM
有過能改,善莫大焉。
樓主知錯就好,人好手好腳就該憑自己的才華服勞務賺錢,這種傻事以後記得別再做了。

rushoun
2011-05-01, 09:36 AM
一切錯誤根源,來自經濟壓力,來自教育底層崩解。
所謂飢寒起盜心.....
如果能少些慾望,少些飢寒發生,希望社會就少些這類問題發生.....
公家機關真的這麼好嗎?還有很多工作可以選擇吧?
就當成人生的路途上,用痛苦換取一次經驗教訓吧。
守法,真的很重要。不過.....有時我們的法律多如牛毛,很容易陷我們於不義,不小心就會被入罪的....

gogomk
2011-05-01, 03:31 PM
仙人打鼓有時錯 腳步踏錯誰人無
蔡兄只是被社會上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迷惑了
不管有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
錯的事情不會變成對的
蔡兄以自身案例教人 也是善事一件
希望經過此事之後 蔡兄能夠重新出發...

mis339
2011-05-02, 02:37 PM
像這樣的公開道歉……可以用「蔡OO」哦?

tvirus
2011-05-02, 10:02 PM
像這樣的公開道歉……可以用「蔡OO」哦?
他最後一篇發的文是3年前
你覺得,他會在意嗎?
反正100%是發完就不會再回來的那種...
對方也許要的只是個[假裝是道歉文]的廣告

PS:搜尋引擎真是恐佈...
已經可以用人工關聯的方式找出他的Email,電話,拍賣帳號,相片,Blog
好像知不知道名字,其實沒差了? :Q

rushoun
2011-05-03, 0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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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啊!
怪不得被告....

darksnow
2011-05-05, 01:22 AM
我突然想到在隔壁站看過類似的,是同一人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