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粽子Q
2011-05-01, 12:10 AM
(案號:99年偵字第29423號)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代價,遠比一般想像中嚴重很多,不但要面臨民事和刑事賠償,還可能留下案底,希望網友們不要以身試法。
本人蔡○○原本在98年下旬開始準備國考,並購買正版的戶政四等CD函授,約準備了四五個月後,因經濟壓力沉重,便在9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將許多老師的函授科目刊登在某論壇上(行政法、行政學...等科目),如果有網友想購買某科目,我就自行重製課程的光碟與講義筆記,再郵寄給對方,希望能賺取些微利潤,沒想到其中一位買家購買後拿去檢舉,幾天後本人便收到保智大隊的掛號通知書,這時才感到後悔莫及,但為時已晚。
保智大隊說我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是公訴罪,後來又接到志光林法務的電話,經多次溝通,他們才願意和解,但必須負擔一筆龐大的和解金及罰抄法條,否則將面臨民事和刑事的賠償,那陣子每天都感到相當難過與懊悔,且年邁的父母親知道這件事後,每天都食不下嚥,煩惱如何能夠湊足賠償金額,還到處詢問懂法律的親友,對此本人真的非常自責,覺得自己很對不起他們的栽培和養育之恩,因此在這邊真的要鄭重呼籲各位網友,使用補習班函授一定要購買正版的,不要省下那幾千元,以免後悔莫及。
最後,再次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老師和工作人員,表達內心深深的歉意,也希望藉由這篇懺悔文,喚起社會大眾對著作權法的重視,不但要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還應該要勇於檢舉違反著作權的人,使創作者的心血得以受到完善的保護,這樣台灣才會更加的美好,也再次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檢察官致上最高的歉意。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蔡OO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
贊助商連結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代價,遠比一般想像中嚴重很多,不但要面臨民事和刑事賠償,還可能留下案底,希望網友們不要以身試法。
本人蔡○○原本在98年下旬開始準備國考,並購買正版的戶政四等CD函授,約準備了四五個月後,因經濟壓力沉重,便在9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將許多老師的函授科目刊登在某論壇上(行政法、行政學...等科目),如果有網友想購買某科目,我就自行重製課程的光碟與講義筆記,再郵寄給對方,希望能賺取些微利潤,沒想到其中一位買家購買後拿去檢舉,幾天後本人便收到保智大隊的掛號通知書,這時才感到後悔莫及,但為時已晚。
保智大隊說我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是公訴罪,後來又接到志光林法務的電話,經多次溝通,他們才願意和解,但必須負擔一筆龐大的和解金及罰抄法條,否則將面臨民事和刑事的賠償,那陣子每天都感到相當難過與懊悔,且年邁的父母親知道這件事後,每天都食不下嚥,煩惱如何能夠湊足賠償金額,還到處詢問懂法律的親友,對此本人真的非常自責,覺得自己很對不起他們的栽培和養育之恩,因此在這邊真的要鄭重呼籲各位網友,使用補習班函授一定要購買正版的,不要省下那幾千元,以免後悔莫及。
最後,再次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老師和工作人員,表達內心深深的歉意,也希望藉由這篇懺悔文,喚起社會大眾對著作權法的重視,不但要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規定,還應該要勇於檢舉違反著作權的人,使創作者的心血得以受到完善的保護,這樣台灣才會更加的美好,也再次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檢察官致上最高的歉意。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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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悔過書人:蔡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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