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釋....5.2補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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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13
2011-04-27, 10:30 PM
來源: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645afd#top


有關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勞委會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請參閱本會網站新工時制度參考方案。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更新日期:2011-04-27 13:56:38

可是也要看公司願不願意放假...可是為什麼不早一點說啊....OOXX: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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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ry
2011-04-28, 12:21 AM
可是也要看公司願不願意放假...可是為什麼不早一點說啊....OOXX:cry:

多放假或加薪就會有企業老闆及工商團體出來哭夭說影響企業競爭力.

FYI
2011-04-28, 02:37 AM
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別鬧了! 既然都已經優於勞動基準法了, 哪還有可能再補假一日?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
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老闆們其實早就習慣於向政府機關看齊即可, 不必多也不必少, 所以當政府因天然災害宣佈停班停課時, 各企業也就比照辦理, 以示公平, 也減少紛爭, 大家不妨看看金融機構所印發的月曆, 通常就是依照政府事先公告之 "國定假日" 印製, 如今政府卻宣稱該國定假日只適用於公務員, 不適用於一般勞工, 然而各企業早已行之有年, 如此硬凹, 企業主們怎麼可能吞得下去?

其實小弟並非不樂見多休一日, 而是不必搞得國中有國, 一國N制! 一視同仁, 要休假大家一起休不是很公平嗎? 何必弄成人民休假政府上班, 啊是方便人民洽公還是要公務員 "在營休假"? 這馬屁政腐若是只會見風轉舵, 刻意討好勞工, 小心到時公務員的鐵票也會生鏽!

FYI
2011-04-28, 05:22 AM
小弟再舉幾個例子說明法條是人解釋的, 請先參考以下連結:

中華民國一百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http://web.cpa.gov.tw/ct.asp?xItem=8307&ctNode=765&mp=1)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1&lno=23)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當大家還在斤斤計較勞動節隔日是否補假之時, 是否有人注意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所規定 "應放假之紀念日" 到底有沒有放假? 而且遇到週日是否都有補假? 請大家再仔細比對一下 "中華民國一百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如果大家都按照該日曆表上班, 那才叫虧大了! 該放假的沒放, 該補假的也沒補! 請問勞委會是否該出面敦促企業主守法?

其實小弟也研究了勞委會對於 "工時、休息、休假之解釋令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4c685)", 勞基法原意應該是要保障那些勞動條件較差的勞工, 然而:

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cb5)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後,勞動節當日是否放假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c08)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事業單位若依前開規定安排工時,而達到週休二日目的,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

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基上,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勞動節當日是否放假,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以上為勞委會對於法條的解釋, 既然勞動節當日是否放假都可以視情況而定, 更何況補假? 事實上小弟並未查到有關 "補假" 的法律條文, 然而看得出來, 自從部份企業開始實施週休二日之後, 政府就逐漸減少國定假日, 補假與否也可以交由勞資協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所以對於勞委會此次迂腐不堪的解釋, 小弟頗不以為然, 按常理說, 若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之規定, 那麼補假與否不妨交由勞資協商, 不必硬性規定才是

小弟法學素養不足, 以上若有謬誤, 敬請不吝指教

門神
2011-04-28, 10:41 AM
年輕人3/29要放
5/2不管年輕人還是中老年人,一定要放 XD

mis339
2011-04-28, 11:29 AM
真好,我們公司好像都不管這些……
該工作就工作……累了就休息……
一切都是「責任制」啊!!!

kmctw
2011-04-28, 12:55 PM
唉... 我公司也沒補假... 能說什麼呢 ?

轉一則剛看到的補假方式 http://disp.cc/b/27-1DAK
簡單講, 就是把假期分攤到一年的工作天
也就是 "每天提早二分鐘下班, 過勞動節"
真是 無言 @@

FYI
2011-04-28, 07:29 PM
唉... 我公司也沒補假... 能說什麼呢 ?
罪過罪過, 小弟只是信口胡謅, 貴公司怎麼當真起來了? 不論按規定或按慣例, 照理說都應該補假才對, 強烈要求勞委會要硬起來, 嚴格稽查各企業是否遵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 一分鐘都不能少 (趕緊消毒, 烏鴉不好當啊)

b0913
2011-04-28, 09:07 PM
唉... 我公司也沒補假... 能說什麼呢 ?

轉一則剛看到的補假方式 http://disp.cc/b/27-1DAK
簡單講, 就是把假期分攤到一年的工作天
也就是 "每天提早二分鐘下班, 過勞動節"
真是 無言 @@

無言以對....週一還是要上班

FYI
2011-04-28, 09:37 PM
無言以對....週一還是要上班
想開點, 千萬別抗爭, 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少放一天假總比天天都放假來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