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轉貼】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新增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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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bond
2009-04-22, 01:51 PM
http://tinyurl.com/cwv5ro (來源: 法源法律網)

(貼者註: 有些用語十分重要,故特別加註英文翻譯)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部份條文修正案(Amendment),增訂所謂「三振條款」(Three-Strike Clause),也就是只要網路使用者(User)如果遭三次認定侵權(Infringement),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可以將使用者停權(Suspension and Determination)。修正案中也訂「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網路業者只要對使用者侵權行為盡到告知義務(the duty to inform),就可以避免連帶法律責任。

針對三振條款的修訂,有立委指出,雖然只要網路使用者只要三次被認定侵權,就會被停權,但目前實務上,往往都是使用者會再換個帳號,就可以躲過被停權。立委認為,雖然相關的罰則為著作權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如果有心要違法,仍有許多漏洞可以鑽,可以說這次的修法是,只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 指出,修法是為謀求權利人(Copyright Holder)、ISP、使用者(User)三贏的局面,相信目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會有顯著改善。法界人士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並沒有明確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定義,修正案通過之後,才增訂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包含連線服務提供、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

參照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可知,於網路環境中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一方面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而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Tort)。而這次的修正案之所以被稱為「ISP法案」,主因為網路侵權氾濫,為了劃清責任界線,規範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Civi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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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bond
2009-04-22, 01:59 PM
事實上,美國法院最新的判決要求ISP在取下 (Take-Down)前先考慮使用者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Fair Use)的保護。台灣這次的修法根本沒考慮到這點。

FYI
2009-04-22, 06:49 PM
欲參與討論者請謹慎發言, 因為才有一篇類似主題被版主移到測試文章版, 所以, 別再被三振了

chih_haohung
2009-04-22, 07:13 PM
其實大家心知肚明, 這些高速度方案的用戶 是由誰衝出來的用戶量
ISP比我們更清楚...當然都是這些重口味BT軟體使用者
以Hinet, Seednet, Sonet, 台灣大寬頻, yam天空
10M/2M FTTx+VDSL光纖網路 的用戶 是不是大部分都是重口味的BT軟體使用者?

以中嘉-bb寬頻(10M/1M), 凱擘-光特快(10M/1M), 台灣大寬頻(12M/1M),
台灣寬頻通訊(10M/2M), 台基網(12M/2M)
Cable Modem的用戶 是不是大部分都是重口味的BT軟體使用者?

如果你只是平常 上網瀏覽, 收發email, MSN, 你需要那麼高速度方案嗎?

對於這些重口味BT軟體使用者, 所有ISP是又愛又恨.........

a1u1usul3
2009-04-22, 08:38 PM
還是一樣,我不知道ISP要怎麼查。如果是監控,那就是違法;如果是下同一個種子來找尋,那基本上還是違法;假的server,我就不知道了
-----------------
不一定的說,我朋友(4-5人)都是光纖,但在我提到P2P以前,他們都非P2P用戶
-----------------
其實我不懂那篇為何被移。我認為那是在討論行為過不過當的問題
-----------------
不知道我有沒有謹慎發言,如果沒有請PM我吧,可是我不能及時處理就是了(囧

spooky_mulder
2009-04-22, 08:52 PM
還是一樣,我不知道ISP要怎麼查。如果是監控,那就是違法;如果是下同一個種子來找尋,那基本上還是違法;假的server,我就不知道了
-----------------
不一定的說,我朋友(4-5人)都是光纖,但在我提到P2P以前,他們都非P2P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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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懂那篇為何被移。我認為那是在討論行為過不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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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有沒有謹慎發言,如果沒有請PM我吧,可是我不能及時處理就是了(囧

不知紅色的部分違反了什麼法呢?

wangcm
2009-04-22, 09:01 PM
請注意原文中以下部份....


一方面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而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ISP只是被動配合停權而已,雖然user在幹嘛大家大概都心知肚明,但以鵝對ISP的瞭解沒有哪個業者會吃飽了撐著沒事幹主動去監測user的traffic(監測user的traffic也是要花$$的:|||:)甚或是去當爪耙子通風報信給著作權人/版權人的(消息一傳開生意也甭玩了:|||:)....BTW,以鵝個人看法,為了這檔子事去槓上業者實在和前一陣子有新聞說一名毒蟲懷疑他的朋友偷了他的毒品而跑去報案一樣的無釐頭就是了----雖然毒蟲當然不會說是毒品被偷,但警察一查還不是一樣露餡嗎:D:D....

FYI
2009-04-22, 09:06 PM
不知道我有沒有謹慎發言,如果沒有請PM我吧,可是我不能及時處理就是了(囧
不管AM 或PM, 請以學業為重, 先別急著發言, 因為這篇還是有很大的機率會被移到測試文章版, 所以小弟發言都有點不大正經了說

a1u1usul3
2009-04-22, 09:20 PM
不知紅色的部分違反了什麼法呢?

你下載時違反什麼法他不就違反什麼法?
上述的法條應該是指[告知了user並在他多次侵權後停止他使用,即可免除罰責]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法條的意思


不管AM 或PM, 請以學業為重, 先別急著發言, 因為這篇還是有很大的機率會被移到測試文章版, 所以小弟發言都有點不大正經了說

感謝提醒!

spooky_mulder
2009-04-22, 09:23 PM
你下載時違反什麼法他不就違反什麼法?
上述的法條應該是指[告知了user並在他多次侵權後停止他使用,即可免除罰責]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法條的意思



感謝提醒!

不見得,如果由權利人提供下載種子,再提供 ISP IP List 就不會有這個問題,總不會權利人下載自己權利的東西還會違法吧。

甚至由權利人團體授權就不會有違法的疑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