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bond
2009-04-22, 01:51 PM
http://tinyurl.com/cwv5ro (來源: 法源法律網)
(貼者註: 有些用語十分重要,故特別加註英文翻譯)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部份條文修正案(Amendment),增訂所謂「三振條款」(Three-Strike Clause),也就是只要網路使用者(User)如果遭三次認定侵權(Infringement),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可以將使用者停權(Suspension and Determination)。修正案中也訂「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網路業者只要對使用者侵權行為盡到告知義務(the duty to inform),就可以避免連帶法律責任。
針對三振條款的修訂,有立委指出,雖然只要網路使用者只要三次被認定侵權,就會被停權,但目前實務上,往往都是使用者會再換個帳號,就可以躲過被停權。立委認為,雖然相關的罰則為著作權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如果有心要違法,仍有許多漏洞可以鑽,可以說這次的修法是,只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 指出,修法是為謀求權利人(Copyright Holder)、ISP、使用者(User)三贏的局面,相信目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會有顯著改善。法界人士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並沒有明確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定義,修正案通過之後,才增訂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包含連線服務提供、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
參照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可知,於網路環境中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一方面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而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Tort)。而這次的修正案之所以被稱為「ISP法案」,主因為網路侵權氾濫,為了劃清責任界線,規範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Civi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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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者註: 有些用語十分重要,故特別加註英文翻譯)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部份條文修正案(Amendment),增訂所謂「三振條款」(Three-Strike Clause),也就是只要網路使用者(User)如果遭三次認定侵權(Infringement),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可以將使用者停權(Suspension and Determination)。修正案中也訂「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網路業者只要對使用者侵權行為盡到告知義務(the duty to inform),就可以避免連帶法律責任。
針對三振條款的修訂,有立委指出,雖然只要網路使用者只要三次被認定侵權,就會被停權,但目前實務上,往往都是使用者會再換個帳號,就可以躲過被停權。立委認為,雖然相關的罰則為著作權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如果有心要違法,仍有許多漏洞可以鑽,可以說這次的修法是,只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 指出,修法是為謀求權利人(Copyright Holder)、ISP、使用者(User)三贏的局面,相信目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會有顯著改善。法界人士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並沒有明確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定義,修正案通過之後,才增訂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包含連線服務提供、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
參照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可知,於網路環境中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一方面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而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Tort)。而這次的修正案之所以被稱為「ISP法案」,主因為網路侵權氾濫,為了劃清責任界線,規範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Civi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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