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起 結婚 改採登記制 (沒有登記者結婚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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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3q
2008-02-12, 02:17 PM
5/23起結婚改採登記制 (沒有登記者結婚無效 )



民法親屬編已經將結婚的要件,修改成為「登記制」,也就是說過去只要有宴請親友的公開儀式就算是已經結婚,不過,從今年五月二十三號開始,結婚宴客不算數,必須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還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算是有效。

民法親屬編將現行的「儀式婚」制度,修正為「登記婚」。對此,法界人士認為,由於目前所採取的儀式婚制度,只要有兩位證人見證,加上宴請親友的幾桌酒席,就算是結婚,不過,在實務上常發生有人在宴請親友後反悔,不承認已經結婚,後來甚至還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的官司,讓法院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去認定雙方的婚姻究竟有沒有效力。

如今,民法修正後,從今年五月二十三號開始,結婚必須要以登記為準,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還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結婚才算是生效。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說:「因為這是確認兩個人的身分關係,又要組成共同生活,所以他就是必須要有登記,所以我們現在是修正為,結婚應該要登記,要有兩個證人,書面向戶政事務所去登記。」


至於,在今年5月23號之前,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見證下結婚的,結婚效力則不會受到影響。


戶籍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 12、17-1、28、35、4 4、46 條條文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2 條 :

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請領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7 條 :

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


第 17- 1 條 :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第 28 條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者,其結婚、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者,得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核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內政部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第 35 條 :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第 44 條 :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但書、第三十六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 46 條 :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申請,不適用前項規定。但認領、終
止收養、第三十五條但書結婚登記或第三十六條但書離婚登記之申請,有
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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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_pczone
2008-02-12, 02:51 PM
所以証人也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嗎
還是請事務所的人簽一簽就好了

pavo
2008-02-12, 07:56 PM
證人不用跟去戶政事務所..只要男女雙方都去就OK

3q3q
2008-02-13, 05:40 PM
所以証人也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嗎
還是請事務所的人簽一簽就好了

今年五月二十三號開始,結婚必須要以登記為準,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證人無需要去。

3q3q
2008-04-02, 11:34 PM
自97年5月23日起戶籍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可與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亦受理結婚登記


2008-04-02

發言人室

內政部提醒民眾,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具效力,籲請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保障自己個人權利。鑑於登記婚實施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民眾欲在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其結婚登記。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惟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內政部於97年4月1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共同研議結婚登記作業程序,會議由常務次長簡太郎主持,會議中就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事宜均充分討論。

algolee
2008-04-03, 01:25 AM
不登記就不會發生效力
那會不會..... 洞房後.... 拒不登記 ...... :|||:

3q3q
2008-06-05, 12:06 AM
內政部宣布: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位自97年6月3日起刪除!

2008-06-04 發言人室

自97年5月23日起,鑑於登記婚施行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民眾欲在例假日及重要節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理當派員值班受理。

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位,內政部業於97年6月2日下班後,修正戶政資訊系統刪除該欄位。至於週延統計作業,另行研處。

目前民眾仍習慣舉行結婚儀式,內政部再次強調民法第982條規定自9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戶籍上結婚登記當日,結婚始有效成立,原法院辦理之公證結婚,該公證書上已記明「雙方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仍不生效力,即戶籍登記日始為結婚生效日。」

內政部部長廖了以強調,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應持憑結婚書約(各地方院發給之結婚書面公證書就是結婚書約之一種),書約上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攜帶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印章(可簽名)及1年內所攝相片各1張,向當事人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廖部長再次強調公證結婚、集團結婚或結婚宴客等等,都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成立。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如果需要結婚證明書,可當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