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發佈】精油製品標示100%不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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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
2007-08-25, 11:59 PM
發佈日期/ 2007.08.17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907

現代人生活在緊張、壓力下,不少人會使用精油製品來舒壓、放鬆,尤其在浪漫情人夜,除了情人晚餐及情人花束,不少情侶會使用精油製品進行沐浴或點上薰香,以來一場浪漫又放鬆的夜晚。

民國88年發生第一起精油氣爆案例至今將近10年,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94年公開呼籲,薰香精油療法燒出大問題,受害者多是在添加過精油後、在點燃薰香瓶的瞬間發生爆炸,因此傷者的臉和手都嚴重燒傷,一旁的家人也被波及,嚴重者燒傷面積甚至高達80%!

精油,除了做為芳香療法(aromatherapy),還有美容保養的用途。然而,您可知道,今年6月一名上班族到美容院做臉,不料美容師不慎將精油滴到女子的眼睛,雖然立刻以人工淚液清洗,不過女子戴著隱形眼鏡沒有拔除,造成角膜破皮,差點失明….. 。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21件精油樣品,進行標示及成分調查,樣品分別為:
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編號11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編號13號「玫瑰香薰精油」、編號14號「BODY SHOP茶樹精油」、編號15號「甜橙15ml」、編號16號「10ml純植物精油」、編號17號「天然植物精油玫瑰」、編號18號「玫瑰精油(沐浴、薰香、外敷、調合基底油按使用)」、編號19號「香精油-甜柑橘」、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編號21號「Enrich玫瑰薰香精油」。

調查結果(附表一)
一、11件樣品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佔52%
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及編號2號「無標示」無任何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及編號4號「花之戀玫瑰精油」無標示品名、成份及用途;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無標示品名、經銷商地址;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無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成份及用途;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無標示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成份及用途;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無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無標示進口商電話及地址;編號11 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無中文標示成份;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無標示成份及用途。
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應標示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3、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若未依商品標示法完整標示,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可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5件樣品未標示注意事項-佔24%
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 玫瑰精油」及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之方法。」;同法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因此業者應清楚標示注意事項,提供完整的資訊,否則當商品發生問題時,業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43%樣品未標示使用方法!
由於目前市售精油製品用途與用法均有所不同,因此特別調查業者是否有在產品上說明使用方法,避免消費者誤用薰香精油直接塗抹於身上造成皮膚傷害,亦避免直接使用火源點燃,調查結果發現9件樣品未標示使用方式,佔43%,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 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編號21號「Enrich玫瑰薰香精油」。

四、100%樣品不符合CNS標準(附表二)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第14901號「精油-容器標籤與標示通則」規定,精油的容器標籤或標示必需包含:
a.精油之商品名、植物之學名(拉丁名,包含植物學正式命名)以及植物抽取之部位;b.製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及商標;c.製造程序或特殊之處理(如蒸餾、分餾及壓榨等);d.精油具商業價值之主成分百分比含量;e.總重、容器重及淨重;f.保存之特殊條件(如儲存溫度),精油之分裝及使用指引;g.批號或製造日期,當發生爭執或不符規範時,以提供該批精油來源及製造方法相關資料;i.該物質危險性之記號及徵候(依據各國或國際相關管制法規);j.儲存之閃火點(如果有),尤其在儲存易燃物品地方;k.以及人用精油:-有效日期:精油保持其完整性質之截止日期。-如有特殊成分或其群組,其添加量受到國家食品相關法規限制,或任何跡象要求購買者遵循這些法規時,應提供該成分或其群組含量資料。
調查結果發現:
1. 19件樣品無標示植物抽取之部位。-佔90%
精油商品除了應標示植物名稱之外,也應完整標示精油所抽取之部位,調查結果發現90%件樣品無標示抽取部位之名稱,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編號11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編號13號「玫瑰香薰精油」、編號14號「BODY SHOP茶樹精油」、編號15號「甜橙15ml」、編號16號「10ml純植物精油」、編號18號「玫瑰精油(沐浴、薰香、外敷、調合基底油按使用)」、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編號21號「Enrich玫瑰薰香精油」。
2. 4件樣品無完整標示製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及商標。-佔19%
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及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完全無標示;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無標示經銷商地址。
3. 20件樣品無標示製造程序或特殊之處理(如蒸餾、分餾及壓榨等)。-佔95%
精油有其製造的方式,如蒸餾、分餾及壓榨等,依CNS規定精油應明白標示製造程序,調查結果發現20件樣品均未標示製造程序或其特殊之處理方式,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編號11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編號13號「玫瑰香薰精油」、編號14號「BODY SHOP茶樹精油」、編號15號「甜橙15ml」、編號16號「10ml純植物精油」、編號17號「天然植物精油玫瑰」、編號18號「玫瑰精油(沐浴、薰香、外敷、調合基底油按使用)」、編號19號「香精油-甜柑橘」、編號21號「Enrich玫瑰薰香精油」。
4. 19件樣品無標示精油具商業價值之主成分百分比含量。-佔90%
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編號11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編號13號「玫瑰香薰精油」、編號14號「BODY SHOP茶樹精油」、編號15號「甜橙15ml」、編號16號「10ml純植物精油」、編號17號「天然植物精油玫瑰」、編號19號「香精油-甜柑橘」、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
5. 21件樣品無標示總重、容器重量及淨重。-佔100%
依CNS標準規定,精油應明白標示總重、容器重量及淨重,此次所採買之精油樣品均未標示總重、容器重量及淨重,僅標示容量!
6. 6件樣品無標示保存之特殊條件(如儲存溫度),精油之分裝及使用指引。-佔29%
分別為: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 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
7. 4件樣品無標示批號或製造日期。-佔19%
編號1號「無品名 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及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
8. 所有樣品未來均應標示該物質危險性之記號及徵候(依據各國或國際相關管制法規)-此危險性記號經濟部正研擬中!
精油製品屬於危害性化學品,依CNS標準中規定應清楚標示該物質危險性之記號及徵候,目前經濟部商業司正研擬「消費性化學品標示基準(草案)」並進行公聽會研討中,未來將全球統一標示,以利消費者辨明!
9. 21件樣品無標示儲存之閃火點(如果有),尤其在儲存易燃物品地方。-佔100%
閃火點的意思是指,將油料樣品徐徐加熱,使發生的油氣與空氣混合後,引以火苗,只見瞬即閃光而燃,但瞬間又熄滅,這時的溫度就稱為閃火點。
由於精油製品內含的化學成分隱含有助燃的作用,甚至可能引起爆炸,因此必需要明白標示閃火點,調查結果發現,所有樣品均未標示儲存之閃火點!
消基會呼籲,精油製品爆炸造成的問題就在於精油成分隱含太多的危險化學物質,這些危險的成分像是異丙醇,異丙醇的閃火點約在攝氏11、12度左右,除此之外,其本身也有毒性。因此業者應明白標示閃火點和警語,讓消費者可以得到充分資訊,把危害降到最低!
10. 4件樣品未標示有效日期及開瓶後期限,15件樣品未標示開瓶後期限。-佔90%
編號1號「無品名玫瑰」、編號2號「無標示」、編號9號「薰衣草精油」及編號10號「花嫁香精油」未標示有效日期及開瓶後期限;編號3號「Sunflower玫瑰精油」、編號4號「花之戀 玫瑰精油」、編號5號「卡蔓林」、編號6號「Rose玫瑰(泡澡用)」、編號7號「LURE ESSENITAL OIL」、編號8號「有機醒目薰衣草精油」、編號11號「薰衣草(泡澡精油)」、編號12號「薔薇花香舒緩精油(按摩身體用)」、編號13號「玫瑰香薰精油」、編號14號「BODY SHOP茶樹精油」、編號15號「甜橙15ml」、編號17號「天然植物精油玫瑰」、編號18號「玫瑰精油(沐浴、薰香、外敷、調合基底油按使用)」、編號19號「香精油-甜柑橘」、編號20號「薰衣草精油」,未標示開瓶後期限。

主管機關及業者
一、 主管機關應針對不合格商品主動稽查並裁罰!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52%件樣品未依「商品標示法」完整標示,依本法第15條規定,業者未依同法第9條之相關規定進行標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 依消保法規定,業者應加強注意事項和警語的標示!
精油商品仍有一定的危險性,調查結果發現24%件樣品未標示注意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業者應加強商品相關資訊之標示,避免消費者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 業者應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第14091號進行標示!
調查結果發現,所有商品均未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第14091號完整標示,消基會強調,精油類商品有一定之危險性,且成份亦應加強標示,依商品標示法規定僅能標示初步資訊,既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有訂定相關的精油標示規定,業者就應依國家標準進行標示,讓民眾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精油的成分及完整資訊!


消費者
消基會提醒,精油主要是由植物中萃取到的揮發性香味有機物質,可從如樹葉、花、樹枝、樹根、樹汁或草等不同來源取得。其中精油製品的組成很複雜,包含許多有機化合物,包括醇類、醛類、酯類、酮類、松烯類、香豆素、酸類、芳香醛與酚類等各式化學物質!
因此,精油商品存在著潛在性的危險,消費者在購買時應選購標示清楚的精油商品,並注意是否可直接塗抹於身體或僅能當作薰香使用,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的精油商品,並應將未使用完的精油儲存放置在陰涼且遠離火源及易燃物的地方,以免精心策劃的香氛情人夜,變成危險情人夜!
消基會提醒您:
一、 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成分濃度標示不清楚,未標示閃火點及警語的精油商品。
二、 使用精油時,務必依據使用說明,應該要稀釋後才能使用的商品,千萬不能直接塗抹在皮膚上,以免造成刺激反應。
三、 若要使用精油來治療皮膚問題(如香港腳),屬醫療行為,應由專科醫師來進行,勿輕信商品的誇大療效而貿然使用。
四、 不要在原來已經有皮膚病變(如濕疹、傷口)的部位塗抹精油,因為這些地方皮膚的保護功能較差,更容易造成局部刺激反應。
五、 使用前可先塗抹一點點在前臂內側,3、4天後觀察有無不良反應,再逐漸增加使用範圍。
六、 使用精油塗抹後,應避免曝曬日光或接受紫外線照射。
七、 雖然精油的來源是取自自然的植物,但精油商品並非如大家所想像的「天然無害」,使用時務必要多加小心,一旦出現皮膚症狀,最好趕快找皮膚科醫師加以診治,以免延誤時機、造成嚴重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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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
2007-08-27, 01:38 AM
謝謝分享!
現在精油很流行
我本身也有在使用
會更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