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歧視精神病患字眼將開罰 最重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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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5, 07:14 PM
今日晚報 2007.06.05
 
修法過 媒體歧視精神病患字眼將開罰 最重50萬中廣新聞/蔡佩芳

為了進一步保障精神疾病病人權益,立院修衛生法,規定媒體報導精神病患的新聞時,不得出現歧視性的負面字眼,否則最高將罰新台幣五十萬元。此外,修法也新增,遺棄、身心虐待、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等不當行為,都要開罰。

未來,「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這些負面字眼,在新聞報導中通通不准出現,立法院三讀修正精神衛生法,規定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的稱呼,或誤導民眾對病人產生歧視,否則將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立委黃淑英表示,希望不要再加深社會對精神病患的負面印象:「我們對精神病患已經不是持很正面或尊重的態度,又常常有負面報導,好像精神病患就是不正常、就是會殺人放火,不要用這種錯誤的刻板印象,一直去歧視精神病患。」

衛生署表示,將會比照傳染病、自殺新聞的報導,邀集媒體、專家討論,明確訂出報導準則。

此外,過去精神病人因為心智能力障礙,被誘騙被侵害的事件屢屢發生,精神病人被家人監禁甚至關在籠子裡,更是時有所聞。

立院修法也明定不得對病人遺棄、身心虐待、留置於易發生危險的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或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否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還要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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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報導精障者不得刊姓名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7.06.05 03:26 pm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案,第23條條文明定傳播媒體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的報導,違反者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為了保障病人隱私權,院會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第24條規定,未經病人同意,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對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修正案增訂第18條明確規範精神病患權益,不得對病人有遺棄、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的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

如果違反這項病患權益保護規定,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告其姓名,保護人違反病患權益保護規定,必須接受社政主管機關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拒不接受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經通知仍不參加,可按次處罰到參加為止。

精神衛生法第33條也規定緊急情況處理時,為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對外服務專線,得要求電信業者配合提供來電自動顯示號碼及其所在地,這些機關對於來電者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得洽請電信業者提供該人所在地地址,及其他救護所需相關資訊,電信業者不得拒絕,相關作業人員對於過程及所知悉資訊,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2007/06/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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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

上稿時間: 2007/06/05 15:31:02 更新日期: 2007/06/05 15:31:34

為加強精神病患者之醫療照護,並完善其相關權益之保障措施,我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但由於近年來,隨著工商社會發達,民眾精神壓力增加,連帶造成精神病人日益增多,有關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與權益保障,值得政府特別關切,經檢討後認為本法相關規定已不足以因應精神病人權益保障需求。故本署乃擬具「精神衛生法」之修正草案,共計七章六十三條。本法於檢討與修正的過程中,曾經召開多次會議,廣泛徵詢各界建議,於陳報行政院之後又再召開七次的審查會,彙集司法院以及各部會有關之意見,對於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權益保障,均已做極充分之考慮。
本次修法特別強化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體系,針對精神病人於社區中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需要,提供各項保障與轉介之服務。又為充實病人權益保障措施與協助其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措施,並修正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相關執行規範,就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建立完整程序規範。同時考量精神病人之人格與權益,應受各界之尊重及保障,因此這次修法特別明文規定,對於精神病人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藉以促請社會大眾平等對待精神病人。另鑑於有時候必須立刻取得精神病人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避免緊急危難,迅速進行相關救援工作,因此這次修法增列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強化緊急救援及自殺之防治工作。
本法案已經今年之6月5日完成三讀程序,將可回應精神病人與其家屬及社會大眾的熱切期盼。此外,為使民間單位、各級政府熟悉本法修正內容,以及利於建立相關體系,本署現已著手進行精神衛生法修正後之各項準備工作;新法上路以後,精神病人與其家屬連同社會大眾,將能深刻感受到修法後明顯改變。

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cht2006/infonews/news_main01_p01.aspx?doc_no=4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