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在指責別人前,先反省自己,一篇不錯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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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oun
2007-05-13, 09:07 AM
一位麵包店的老闆氣沖沖到法院,控告長年供應他鮮奶油的農場主人詐欺。
法官開庭審理這針對麵包店老闆提出的控訴,指稱農場主人在供應鮮奶油時,扣鮮奶油的斤兩這件事,詢問農場主人是否有什麼答辯。
農場主人莫名其妙地被法院傳訊,直到此時才搞清楚是怎麼一回事,他不服地對法官說,每次所運用的鮮奶油,都事先自行秤過,絕不會有斤兩短少的事情發生,他認為這應該是一場誤會。
麵包店的老闆聽到這樣的辯詞,馬上提出有力的證據,將農場主人前一天供應他、猶未開封的鮮奶油,呈上堂前交給法官。
法官見到這罐鮮奶油的包裝上寫著是一公斤,但實際秤出來,卻只有八百多公克的鮮奶油。法官當下便生氣地質問農場主人,鮮奶油明明短缺了這麼多,竟然還敢睜眼說瞎話地狡辯。
農場主人無辜地向法官表白,他在鄉下地方,農場中沒有磅秤,一向都是用傳統的天秤來秤鮮奶油。
而他每次運送鮮奶油給麵包店的老闆時,總會順便買一公斤麵包回農場,做為一家大小的餐點。
為了省事,農場主人總是在天秤的一端放上買回來的一公斤麵包,另一邊則是擺上相等重量的鮮奶油,準備下次給麵包店老闆送貨。
法官聽完農場主人的陳訴,望著滿臉漲得通紅的麵包店老闆,真不知道該怎麼樣來下判決。
有諺是這樣說的:
我總是喜歡用放大鏡,來審視別人不盡完善之處;但對於自己的缺點,卻喜歡使用望遠鏡,彷彿它根本不在我這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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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gs
2007-05-15, 12:19 AM
標題應該要改一改...
針對農夫【如果不確定,請不要信誓旦旦!】
針對麵包店老闆【不要做賊的喊捉賊!】

農場的鮮奶油不只供應給這家麵包店吧??
沒有磅秤??便宜行事....所以一向都是用傳統的天秤來秤鮮奶油??
更為了省事??以麵包店出售的"一公斤麵包"為度量單位...

麵包店老闆...是否也可以此荒謬論調為基礎...衍生一套說詞???
例如別人賣給他的砂糖也斤兩不足....所以眾犯無罪??
大部分的人都是這麼想...也實際那麼做...倒楣被告...搬到台面上就有罪...


對於法官而言...幾年前在台灣的話....正常法官不會因自由心證而採用其證詞...
所以農夫是罪證確鑿了...只是現在....現在.....不一定了.....非常不一定.......

而麵包店老闆可能就更不一定了...農夫家即使有未食用的的麵包...
也不能為主要證據...這種小案子...麵包店老闆可能會因不受重視或舉證不易....
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或不起訴...或是獲判無罪...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
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
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rushoun
2007-05-19, 05:45 PM
感謝您用工程師的觀點看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