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網路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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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m
2006-08-17, 08:06 AM
鑑於常有人在打聽aircrack/airsnort這類東東(甚至鵝看過某資X人雜誌就在封面上大剌剌標榜教人如何"借用"他人的無線網路:|||: ),在此鵝把電信法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1/Telecom-Acts.shtml)中相關部份轉貼上來,除非只是學術研究之類用途,"有志於此"者不妨參考參考吧:p :p ....

電信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六、專用電信:指公私機構、團體或國民所設置,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之電信。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