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1305174
2006-07-11, 09:33 AM
市面上所謂的「免電燈」產品,並非真正免電,而是竊用電信公司電話線路之電力,而達到免付電費的目的。
在中華電信人員取得所謂的「免電燈」並經測試後發現,「緬甸燈」會使得用戶電話線路變成絕緣不良的不正常狀況,重則觸動交換機啟動閉塞(lock-out)用戶電路,使得用戶無法收發話。如此用戶電話將喪失穩定品質,不僅用戶可能錯失重要電話,非真正故障的報修查測也徒增用戶困擾。加上該設備未經任何單位安檢或認證,大多出自大陸未具名工廠,品質無保障,如長時間使用亦有引發災害的可能性。況且該設備事實上是使用了電信公司電話線路之電力,用戶裝設後亦會有違法之嫌疑;中華電信呼籲民眾勿因小失大。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載明:「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電信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則述明:「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法可以取締」。經查本項「免電燈」並未貼有經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檢驗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標籤式樣,中華電信將陳報主管機關嚴格取締,以維護大眾通信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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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電信人員取得所謂的「免電燈」並經測試後發現,「緬甸燈」會使得用戶電話線路變成絕緣不良的不正常狀況,重則觸動交換機啟動閉塞(lock-out)用戶電路,使得用戶無法收發話。如此用戶電話將喪失穩定品質,不僅用戶可能錯失重要電話,非真正故障的報修查測也徒增用戶困擾。加上該設備未經任何單位安檢或認證,大多出自大陸未具名工廠,品質無保障,如長時間使用亦有引發災害的可能性。況且該設備事實上是使用了電信公司電話線路之電力,用戶裝設後亦會有違法之嫌疑;中華電信呼籲民眾勿因小失大。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載明:「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電信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則述明:「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法可以取締」。經查本項「免電燈」並未貼有經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檢驗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標籤式樣,中華電信將陳報主管機關嚴格取締,以維護大眾通信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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