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的人員訓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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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m
2006-06-19, 10:54 PM
鵝的朋友最近被陷害當選某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剛好有住戶找CHT申請FTTC(原先受距離限制,大多只能跑到2M/512:|||: ),於是鵝有幸聽到了以下的對話(為方便起見,鵝的朋友簡稱A君)....

A君:FTTC須要在社區電信室新增設備,關於雙方的權利/義務(i.e.因新增設備所帶來的電力/空調及消防安檢/保險等開銷,甚至連電信室的鑰匙由哪一方保管都是個議題),不知貴公司是否有定型化契約可供參考:confused: ....

CHT:沒有耶:|||: ....

A君:那是否可請貴公司先以書面方式列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提交住戶會議討論:confused: ....

CHT:新增設備所帶來的電力/空調等開銷貴社區可向本公司申請輔助(問題是全額輔助嗎,至於其它部份CHT壓根沒回答:p )....

A君:若貴方無法提出明確的書面說明,本人恐怕很難說服住戶會議耶:|||: ....

CHT: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building-telcom-facility-921216.shtml),管委會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第一類電信業者在電信室內設置提供服務所須的設備的(意思就是CHT只是來知會主委而已,至於答不答應是你家的事:p )....

A君:住戶會議不見得會反對貴公司新增設備,但重點是貴公司至少應先釐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吧:|||: :|||: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對第一類業者的授權不應該是空白授權----既然已有市話/上網服務(至於能不能提供高速服務應該是另一回事:p ),CHT以不便提供高速上網服務為由"半強迫"要求管委會同意其新增FTTC所須設備在法理上不見得站得住腳(BTW,以鵝個人觀點,CHT打的算盤根本是打著FTTC之名,行挾帶MOD之實,便宜行事而已:p ),其實鵝跟鵝的朋友都是網路相關業者,自然對FTTC不會有太過負面的意見(只要讓其在住戶會議上能交差即可:p ),但由以上對話看來部份CHT人員的心態實在是讓人只能大搖其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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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on
2006-06-20, 08:39 AM
[QUOTE=wangcm]鵝的朋友最近被陷害當選某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剛好有住戶找CHT申請FTTC(原先受距離限制,大多只能跑到2M/512:|||: ),於是鵝有幸聽到了以下的對話(為方便起見,鵝的朋友簡稱A君)....

CHT: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管委會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第一類電信業者在電信室內設置提供服務所須的設備的(意思就是CHT只是來知會主委而已,至於答不答應是你家的事 )....

這些問題我都遇過了,所以我自己這邊的網路,從中華答應要裝光纖,現在變成沒下文,問題同樣是卡在電費,我們管委會很開明,住戶有需求而且對社區有正面意義管委會都樂觀其成(我特別跑去參與管委會開會時,5分鐘就原則同意通過了),但是免費用電不是管委會的權限,因為連有線電視這種獨佔市場的公司都還會補貼社區的電費(多年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討論過了)。
關於建築法的問題,我也被中華用同樣的理由胡扯過了,我問過電信總局,只要住戶有需求,管委會是不能拒絕網路業者架設相關設備,提供住戶相關服務 這點沒錯,不過用電就是另ㄧ回事,用電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屬人民財產,不受電信相關法規規範,業者使用社區公電需要自行與管委會協調或是自行向台電申請電錶。

附註:中華電信是吃人的公司,馬路上的RD他們自己會去申請電錶、有些新建案蓋好時他們也已經向台電申請電錶,但是遇到舊社區時自己跑來申請時,中華的嘴臉就完全不一樣,上次還拿相關法條中已經失效的同意書來唬我。

basuya
2006-06-20, 04:17 PM
我約略看了一下,這跟「CHT的人員訓練品質」有關嗎?主題跟內文有點搭不上關係的樣子。。。

主題改成:「CHT耍大條,吃盡百姓不吐骨頭」。。。豈不快哉

個人的粗略看法,有錯請指教。:D

wangcm
2006-06-20, 06:31 PM
我約略看了一下,這跟「CHT的人員訓練品質」有關嗎?主題跟內文有點搭不上關係的樣子。。。

主題改成:「CHT耍大條,吃盡百姓不吐骨頭」。。。豈不快哉

個人的粗略看法,有錯請指教。:D

沒什麼大不了吧:p ....其實鵝的意思是CHT很明顯沒做好推這類業務的前置作業(既沒paper,又沒SOP:p ),在民智未開時或許還可以便宜行事,但在今日這類做法就未必行得通了,只要其做好前置作業,遇到的阻力應該會小很多才對(或說不必要的阻力正是其便宜行事的心態創造出來的:p :p )....

basuya
2006-06-20, 06:54 PM
沒什麼大不了吧:p ....其實鵝的意思是CHT很明顯沒做好推這類業務的前置作業(既沒paper,又沒SOP:p ),在民智未開時或許還可以便宜行事,但在今日這類做法就未必行得通了,只要其做好前置作業,遇到的阻力應該會小很多才對(或說不必要的阻力正是其便宜行事的心態創造出來的:p :p )....
喔喔!大大所言甚是!:)

rushoun
2006-06-21, 01: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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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A君:若貴方無法提出明確的書面說明,本人恐怕很難說服住戶會議耶:|||: ....

CHT: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building-telcom-facility-921216.shtml),管委會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第一類電信業者在電信室內設置提供服務所須的設備的(意思就是CHT只是來知會主委而已,至於答不答應是你家的事:p )....

....

我看了法規,真的有這個規定嗎?沒看到啊?
而且沒有電信室的建築物,如果有需求才要提供相關的空間。
如果只是住戶個人的需求,我想住戶本身就應該要提供這種空間。
只是,這種空間如果是公共區域的話,又會有其他的問題發生,因
為是共用空間,就不能做為私人用途,除非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同意,將這個區域變成約定專用。這些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都有明確的歸定。
管委會並非只能任電信業者宰割而已,不知道中華電信引用這個法
條,有什麼意義?

wangcm
2006-06-21, 10:07 AM
我看了法規,真的有這個規定嗎?沒看到啊?
而且沒有電信室的建築物,如果有需求才要提供相關的空間。
如果只是住戶個人的需求,我想住戶本身就應該要提供這種空間。
只是,這種空間如果是公共區域的話,又會有其他的問題發生,因
為是共用空間,就不能做為私人用途,除非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同意,將這個區域變成約定專用。這些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都有明確的歸定。
管委會並非只能任電信業者宰割而已,不知道中華電信引用這個法
條,有什麼意義?

為了更清楚起見鵝把電信法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1/Telecom-Acts.shtml)部份內文引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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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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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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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第一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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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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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電信總局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前項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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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building-telcom-facility-9212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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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PS:同電信法第三十八條部份)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電信總局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前項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 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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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築物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於建築物所有人改善或增設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通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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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解釋應該是社區應自備電信室/MDF/社區內線以備第一類業者進線所須,至於業者要如何進線(i.e.傳統銅纜或建置遠端機房)法規上並沒有詳細定義,那位CHT的人員恐怕是把FTTC(骨子裏想的是MOD吧:p )所須設備擴大解釋成遠端機房的一種,問題是既然已有市話/上網服務,FTTC算不算是提供電信服務所必須的設備就有疑問了,再說法規只規定業者得不提供服務,並沒有授權業者強行增設設備....其實FTTX並沒啥好反對的,真正令人反對(或說招來反感)的是其手段及心態----就算無法讓人贊成,至少要作到讓人可以不反對吧,偏偏其作為正是讓原先不反對者變成不得不反對罷了----反對的不是FTTX這件事,而是反對其手段及心態:p :p ....

rushoun
2006-06-21, 11:01 AM
原來這位CHT人員引用的是公有土地部分的解釋,私有土地還是要經管委會
同意,才可以施工的。否則私有土地也可以任由CHT使用,豈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