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BUNNY
2006-04-06, 10:25 AM
日前去函交通部確認新聞的正確性,昨天接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函,全文如下:
先生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經公路總局民意信箱轉交本局敬悉,說明如下: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二、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三、 台端所指「新聞報導警方已開始對行駛高速公路的3.49公噸小貨車要求過磅」乙節,查國道高速公路地磅站前,均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因此行經國道高速公路之載重貨車,不分大貨車、小貨車(不含空車),只要是載重貨車,均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在行經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之地磅站前,應依規定過磅,且該違規取締非僅近日始開始執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時,本局即依各項交通違規相關規定執法在案。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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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經公路總局民意信箱轉交本局敬悉,說明如下: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二、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三、 台端所指「新聞報導警方已開始對行駛高速公路的3.49公噸小貨車要求過磅」乙節,查國道高速公路地磅站前,均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因此行經國道高速公路之載重貨車,不分大貨車、小貨車(不含空車),只要是載重貨車,均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在行經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之地磅站前,應依規定過磅,且該違規取締非僅近日始開始執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時,本局即依各項交通違規相關規定執法在案。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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