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D:盜用無線網路溢波有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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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m
2006-03-22, 07:52 AM
原文在iThome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36078),想撿便宜者不可不慎:p :p ....

盜用無線網路溢波有罪乎?
文/iThome (記者) 2006-03-20

目前常見盜用溢波而遭偵辦的案例,多是透過盜用無線溢波進行網路犯罪,當執法單位進行犯罪調查,循線追查網路IP位址時,往往僅能查到被盜用者之身分,而無法得知真正之犯罪者為何。

張耀中/資策會科法中心法律研究員

據媒體報導,刑事警察局偵九隊2006年2月14日逮捕一對夫妻駭客,專門尋找有無線上網免費溢波的住宅,並在隔壁或樓上樓下租屋,利用溢波以他人的信用卡大量盜刷,購買線上遊戲的虛擬貨幣,再透過虛擬寶物交易網站折價出售洗錢,不當獲利已逾千萬元。

大部分盜用他人無線溢波者,可能如同過去民眾盜接第四臺以節省收視費用之行為一般,單純基於節省上網費用。但亦有犯罪者藉由盜用溢波連上網路,竊取他人在網路上傳遞之資訊,甚而進行信用卡盜刷等犯罪行為。此類犯罪者選擇盜用無線溢波進行犯罪行為,主要亦是為了躲避執法單位之追查,當執法單位進行犯罪調查,循線追查網路IP位址時,往往僅能查到被盜用者之身分,而無法得知真正之犯罪者為何。

目前實務上常見盜用溢波而遭偵辦的案例,多是透過盜用無線溢波進行網路犯罪之行為,如盜用溢波竊取個人資料、盜刷信用卡等等。目前檢警偵辦溢波盜用之犯罪時,重點多著眼在後端的犯罪行為,而未重視前端溢波盜用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單純盜用他人溢波上網之行為並無違法之問題。綜觀我國之法律,單純盜用他人溢波上網之行為可能觸犯到下列之法律:

一、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且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同法第323條則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者,以動產論。」

無線網路之傳輸,乃透過電波傳送的方式進行,故在討論盜用無線電波是否屬於竊盜罪前,需釐清電波是否屬於刑法第323條之概念而被視為準動產。根據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產之概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二、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及其設備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者乃透過輸入或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與密碼以盜用無線網路,該行為已明確違反本條之規定,殊無疑問,但若被盜用之網路並無保護措施(如加密等),此時盜用者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則可能仍需進一步視個案論定。

三、電信法相關規定
依據電信法第56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明確規範了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行為,亦即盜用他人無線溢波而被發現者,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溢波盜用之行為,礙於調查上之困難,往往不易被發現,且若僅是單純的盜用而未進一步進行犯罪行為者,更不容易被察覺。然綜合上述之討論,單純的盜用他人溢波而被檢舉或查獲,仍可能會被依電信法第56條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若該盜用之行為乃透過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或密碼者,則又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規定。故於圖一時之便利而使用他人無線網路上網時,應謹慎思考其背後可能觸犯之法律,以免因小失大而遺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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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ng
2006-03-22, 09:28 AM
會被抓通常都是太囂張,有太多的線索讓警方抓,如果只是單純利用別人的無線上網,然後去入侵他人的網站或電腦,完畢後落跑然讓後乖乖不再做壞事....這樣要被抓到的機會實在是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