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oman
2005-09-09, 04:22 PM
我今年32歲,今年8月因失業在家而利用網路找工作,在無意之間進到了XX貼圖(就是有賣色情光碟及提供網友張貼色情圖片的網站)。
因為它首頁上有教人如何貼圖,所以一時性起就依樣畫葫蘆,從它所提供的網站連結(當然是另一色情網站),將他人發表的文章原封不動的貼圖複製到它的貼圖區(有露第三點的照片)。原本以為只是一時好玩,但是就在經過了2個星期後,突然接到了警局的傳訊通知,上面原因是網路貼圖案件!!打電話去詢問員警才知我可能犯了"防礙風化罪"~~天啊!!因為我一時好玩卻造成了可能遺憾終生之事。
後來到警局接受詢問,我也將事情的原由告訴員警,詢問完畢後我希望警察大人能因我一時好玩能放我一馬,不過還是得靜待地檢署調查,當時我是真的嚇到了,不騙你我當時離開警局時身體是發抖的,一邊走一邊想如果因此而被定罪的話,那我一生不就完了!!~~我有家人有女朋友,我該如何面對他們呢。
從警局回到家後,我當然不敢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心堣@直不斷的在煎熬,我想我終於知道甚麼才叫真正的害怕。害怕家人及女友的眼神、害怕別人問及這件事,更害怕聽到郵差的機車聲,害怕聽到"某某某掛號"的叫聲,我每天活都在戒慎恐懼之中,每天吃不好也睡不好。
9/8收到了地院通知書,要我16號至地院,原本恐懼的心情又更加一層,煩惱會不會就因此被定罪,從此一生就因此而矇上陰影。
在此張貼我本身的遭遇,絕對是真人真事,在此敬告所有喜歡至色情網站貼圖的人要引以為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不要以為下一個不會是你。
補上防礙風化罪法律:
刑法 第16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 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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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php?t=14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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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到警局接受詢問,我也將事情的原由告訴員警,詢問完畢後我希望警察大人能因我一時好玩能放我一馬,不過還是得靜待地檢署調查,當時我是真的嚇到了,不騙你我當時離開警局時身體是發抖的,一邊走一邊想如果因此而被定罪的話,那我一生不就完了!!~~我有家人有女朋友,我該如何面對他們呢。
從警局回到家後,我當然不敢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心堣@直不斷的在煎熬,我想我終於知道甚麼才叫真正的害怕。害怕家人及女友的眼神、害怕別人問及這件事,更害怕聽到郵差的機車聲,害怕聽到"某某某掛號"的叫聲,我每天活都在戒慎恐懼之中,每天吃不好也睡不好。
9/8收到了地院通知書,要我16號至地院,原本恐懼的心情又更加一層,煩惱會不會就因此被定罪,從此一生就因此而矇上陰影。
在此張貼我本身的遭遇,絕對是真人真事,在此敬告所有喜歡至色情網站貼圖的人要引以為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不要以為下一個不會是你。
補上防礙風化罪法律:
刑法 第16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 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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