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要上網 也要有「法律常識」



贊助商連結


3q3q
2005-03-08, 10:18 AM
BBS站上劈腿事件文章,卻被報紙以頭版頭條報導,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不僅媒體侵權被強烈抨擊,網友們利用網路串連掀起撻伐戰等脫序的網路文化,也讓網路管理者認為,網友的基礎法學教育缺乏,只有網友互相約束、自制,才能避免類似事件重覆上演。

網路像媒體具有公眾性質?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卡維波表示,所謂的公共性或大眾性,其實是一個想像的社群,人們今天有沒有看報紙頭條、或電視新聞等都不得而知,更何況報紙或電視也並非人人都看。而大部分上BBS的學生,知道爸媽不會去看,教授也不會有閒工夫去推文,但是他們卻覺得爸媽可能會在報紙或電視上看到某個消息,這就是大眾媒體與網路媒體的差別。

網路劈腿新聞事件若未在媒體出現,當事人的傷害就會減低?PTT新聞部部長謝賢認為,固然媒體不該侵犯網友的隱私,可是將別人姓名、照片公布的脫序網友,也讓網路管理者也十分頭痛。尤其目前PTT使用者高達60萬人,PTT站上可同時容納3萬名使用者上線,管理困難度也增加。

但使用者並非躲在暱名的保護傘後。謝賢說,曾有網友在版上散布某業者的謠言,最後業者提出控告,PTT便從帳號查出使用者的資料送交警方,違反版規的網友不但會遭到其他網友的約束,一旦觸法,可從帳號循線找人,使用者應該要有基本的法學素養。【2005/03/06 星報】 @ http://udn.com

贊助商連結


3q3q
2005-03-10, 03:07 AM
罵狗娘養的 婦判拘役與鄰居爭車位 英文粗話脫口出


【吳詠平╱桃園報導】亂罵人三字經,不論用什麼語言,只要被罵者聽得懂,都要吃上官司,付出代價!一名女子與鄰居因爭停車位吵架,女子以英文罵對方「狗娘養的」,結果對方不甘受辱告上法院,當時簡易庭法官判決女子應賠償新台幣九千元,但女子不服上訴,又被證人指證她還多罵了一句「爛家庭」,法官乃改判十五天拘役,易科罰金一萬三千五百元。

無奇不有
罵人的陳姓女子與潘姓女子同住在楊梅鎮某社區內,由於陳女丈夫為美國籍,因此陳女的英文十分流利。前年八月二十二日晚間,潘、陳兩女因為爭社區內的停車位置,在巷內吵了起來,由於兩人爭吵相當激烈,驚動鄰居出來調解,當時陳女氣得失去理智,脫口說出「son of bitch」(狗娘養的)。


出租影片業者目擊
潘女不甘在眾人面前遭陳女以英文謾罵受辱,於是向派出所報案,指控陳女涉公然侮辱罪。但陳女根本不記得自己曾用英文罵人,矢口否認。因潘女堅持提出告訴,陳女被警方以公然侮辱罪嫌移送地檢署法辦,之後被檢察官起訴。
案移地院簡易庭審理,傳喚在附近經營錄影帶出租店目擊的羅姓婦人出庭作證;陳女當庭否認用英文罵人,而且質疑已五十多歲的證人羅女聽不懂英文,應該是聽錯了。但羅女表示,她經營錄影帶店生意,經常看外國影片,對英文罵人的粗話相當熟悉。法官採信羅女證詞,在去年十一月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陳女罰金九千元。


指證還罵「爛家庭」
陳女不服向地院上訴,堅持自己並沒有以英文罵人。地院召開合議庭審理,法官再度傳喚羅姓婦人作證,沒想到羅女出庭作證時,不但指證陳女罵了「son of bitch」外,還指證陳女多罵了一句「ugly family」(爛家庭),法官因此認定陳女有明顯惡意,不但撤銷原賠償九千元的判決,還改判拘役十五天,如易科罰金比原判還多了四千五百元,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英文髒話罵人示意圖
兩婦女因停車位當街起爭埶,一人脫口以英文髒話罵對方,被對方控告公然侮辱要罰錢,上訴判更重。

3q3q
2005-03-10, 03:09 AM
髒話口頭禪可能觸法

【吳詠平╱桃園報導】君子動口不動手,但動口也要小心不當的口頭禪,或隨便說髒話,都可能觸及《刑法》公然侮辱罪。
律師何啟熏表示,要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中的公然侮辱罪,是以被告是否有侮辱對方的故意,為法官首要確認的要件;意圖的認定通常由當事人所說出的言語,加上一般社會公認的常情及法官經驗法則認定。因此,習慣髒話掛在嘴邊的口頭禪,也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須證明非故意
若當事人認為自己只是無心口頭禪,並沒有罵人的故意,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平時說話就是如此,但成功機率並不高,所以最好還是養成好習慣,不要把「三字經」掛在嘴邊;且不管用哪種語言,只要對方認為有意圖,就可能得不償失。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loc=TP&sec_id=5&NewsType=twapple&showdate=20050309&ShowCat=&Header=&art_id=1628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