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請用大眾的力量去影響江承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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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nic
2005-02-04, 12:49 PM
我著實也不想談了

我只說...無關江小姐皮草合不合法...在這種時候.如此的發言就像在人家家裡死人~還在旁邊嘻嘻哈哈..何況身為公眾人物...有違道德..著實為人類文明之污點

而我也把重點放在小動物就算要被犧牲也該能有人道毀滅的權力,而不是被眷養就可以被如此殘忍的接受死亡

其他無關皮草..江小姐本身的討論我不會再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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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oun
2005-02-04, 01:11 PM
我覺得,不論我們說些什麼,都是沒有立場的,因為你我都是用人類的立場去看這件事。可惜的是,動物並不會說話,否則可以詢問一下他們的意見。

我想,任何生命都是不願意被其他的生命奪走自己的性命,都會為了自己的生存奮鬥下去。用大自然的角度去看,獅子老虎餓了,就會去吃那些草食性動物,這件事的本身,
並沒有對與錯可言,只是因為生存的需求而已,對於獅子老虎本身來說,並不會有什麼
罪惡感可說,因為也是為了要活下去。被吃掉的生物,我想對它來說,它大概也不會去想它怎麼這麼倒楣,被吃了,因為這是一種自然循環,一個用死亡去換取生命進化的方式而已。被吃的生物或許看在我們的眼裡,感到可憐,可是實際上,這是素食動物與肉食動物間的競爭,至少立足點是平等的,被吃的生命它有逃跑掙扎的權利,肉食者不見得佔到便宜,也不見得每次都能吃得到食物。

這兩者間是一種競爭與互動的關係,當素食動物減少時,相對的,肉食動物亦受影響,數量亦會減少,牠的下一代會在食物不足的情形下死去,作為這些死去生命的肉食生物父母來說,也是一件悲傷的事情。但是,這一切都是大自然進化循環的一部份,沒有任何一個生物會怪罪大自然或是責怪另一個與其競爭的生物,這就是大自然。

而人類,進化於大自然中,卻又自私的,獨自自立於大自然之外,對於大自然,只有破壞攫取,毫無建樹可言。以其獨特進化的大腦,從事違背大自然的競爭循環,我們並沒有給對手公平的機會,放下手邊的工具,你我又有幾個人可以逃脫獅虎的攻擊,別說是只會欺負像浣熊這類比我們小的生物,就算是一隻豬或是一隻像黃金獵犬之類的生物,徒手空拳之下,你我都不是他們的對手,說難聽一點,你我豬狗不如!

對於這件事的看法,我只覺得,我沒有批評別人的立場,因為,我就是那個沒有給與對手公平競爭機會的人類,可是因為生命的需求,我需要一些蛋白質與脂肪,其實我也可以吃素,盡量的少吃肉類,這是我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少吃肉類,用其他的植物取代,這大概是我所能做的,還有就是抱持一顆感恩與慈悲之心,感謝這些犧牲自己生命,換取我的生命進化的所有生命。

對於江小姐的言語,我並沒有太多可以批評他的立場,只是我希望它能瞭解,每一種生命都是相同價值的,人類並沒有比它們來的高級或尊貴,如果你真的必須享用他們的生命去襯托你的高貴,我也同意,但是,請你進入大自然,在大自然的相同赤手空拳的條件之下,親自用你的手去剝奪牠的毛皮去襯托你的高貴吧!這樣,我就不會有任何的怨言了,否則別說你比較美或比較高貴,因為我會用你的思考標準,奪去你美麗的外表,來滿足我的高貴之心。

最後我只想說,天生萬物以養人,人無一物以報天!

augustus
2005-02-04, 02:16 PM
前略…
只是提醒不是人只有生存的權利....那自然閣下只用一句"人"的觀點...自然就不是很恰當

非常不想介入這個討論串的討論主題…(道德爭議問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只是…就法律面來談上面所談到的「權利」。

「權利」(right)是一種人類社會下的一種法律概念,不論是成文法或是不成文法,只要是人類社會所產生的法律就是一種人定法human law,是一種人類與人類之間所協定產生的法律,並非是自然法(這東東道家稱之為「道」、「自然」;釋家稱之為「達磨」;印度教稱之為「梵」;儒家稱之為「天理」。)。

即然法律是人類之間所產生的一種社會規範,自然的,其所保障與限制的主體當然是「人」(不論是「法人」或是「自然人」。)。而其它非人者在法律之內皆被定為「物」這個範圍。


人權、基本權、權利,三者的解釋有所不同,這裡並非在考試,故在些將其義統一。上面所提到的「生存權」(生存的權利),就是一種「權利」(基本權),它是一種近代人類社會所產生的概念,是一種為了保障人們所發明的概念。
這個概念的產生是人類為了保障人類自己而創造的,並非是為了其它人類無法與之溝通的其它「物」而發明的。
人類在「創造」這個概念之後,並盡力的「實現」與「維護」,這一點是「權利」得以存在於這個世界的重要因素。

其它「物」是否有「權利」呢?
在自然法「或許」有…(前提是這些「物」擁有「權利」的概念,並能實現與維護它),但這不屬於人們能夠討論的範圍。

在人定法下…抱歉,沒有。

人定法下有若干的動物保護法甚麼的,其保護的法益是人類的生存權,而非動物。

除非「物」能夠理解、服從與參與人類法律的規定,否則它(牠)們永遠都只是人類法律客體。
======================================
以上。

meidoku
2005-02-04, 02:23 PM
結果還是有人下意識的把江小姐與殺害動物相提並論,給予套上道德的標簽了,我還是說明一下

第一,早期的皮草,是用野生動物為來源,直到近幾年已經全面性的改用養殖性的動物毛皮,目的就是為了降低世人對其道德上的非議,如果這樣也不行,那養殖豬來殺了吃豈不是也不行?眾生平等,請一視同仁

第二,虐殺動物與喜愛皮草兩者不是同一人,雙方無關,不要跟我說有需求就有供給,那吃豬肉造成需求,豈不代表吃豬肉有道德的爭議?

第三,偏執狂心態的保護動物團體,為了自已偏執的正義,而操作煤體做這種偏執的報導,用大陸殘殺的影片,博取世人的同情心,好模糊焦點,變的合法的皮草也變成罪大惡極。這種的行為實不可取。

第四,皮草到底是不是必需品?個人價值觀不同,只要不違法,我不明白其它人用什麼立場來質疑其必要性,話說我現在買一台MAC,別人也來質疑我買這個的必要性,你會怎麼想?有沒有必要性,每個人價值觀不同,如果有衝突,那也只能用法律來定奪,比如說若是保育動物,那就沒爭議。若是真的覺得不平,那就想辨法爭取皮草全面性違法吧。

jeff7364
2005-02-04, 04:01 PM
皮草的新聞影片
http://myweb.hinet.net/home8/drcolin/fur.wmv

dominic
2005-02-04, 04:37 PM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1990000/newsid_1994200/1994243.stm

而且已經通過了...
文明進步這是必然..再從未來看現在..就相對是一種黑暗

augustus
2005-02-04, 05:14 PM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1990000/newsid_1994200/1994243.stm

而且已經通過了...
文明進步這是必然..再從未來看現在..就相對是一種黑暗

看了一下…心得是:原來不是只有台灣的記者沒水準。

首先…目前的德國沒有憲法,只有基本法。(歷史因素使然)
二、該新聞中所提之第20a條之條文是放在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七條)聯邦與各邦之中,而基本權利是第一章(本文第一條至第十九條)。而這一章提的是聯邦與各邦政府的權力來源及聯邦與各邦政府的義務、責任。


目前第20a條的本文如下:國家為將來之世世代代,負有責任以立法,及根據法律與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於合憲秩序範圍內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


根據該新聞報導所說的「加上『加動物』」三字,最多只能放在20a條之後,也就是變成「於合憲秩序範圍內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和動物」(隨便加的)
我們能說國家維護自然環境是因自然環境有權利嗎?不,這是因為人們認為人們需要自然環境,故國家維護之。

同樣的,國家保護動物(如何保護是另一回事),不是動物有權利(如果是,應該放在第一章第二條或是另立一章,而非放在第二章20a條),而是人們認為人們需要保護牠們(原因不一定)。(上述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或再加上保護動物))之國家責任是屬於保障基本人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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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不好聽,但蠻實在的…新聞要看,但更要查證。
以上。

dominic
2005-02-04, 05:22 PM
不太懂你的意思~~何謂要求證?

我並沒有說到德國有沒憲法這件事~~而這件事也的的確確是真的~~只是差別在你說這是基本法他們沒有憲法...
那就請你問bbc~~我只是轉貼並且告訴你~~動物權利並不是沒有~~
所以應該是你自己打到自己嘴巴了..
不管基本法憲法~都已經符合法定文件了

apage
2005-02-04, 06:51 PM
強烈同意江小姐展示美體
並且到日本拍攝藝術片

LDS的呆婆
2005-02-04, 09:20 PM
她觀念如此
我想很難改變
因為殺戮不會因為她而停止
但是會因為這件事
而讓更多愛護動物的人凝聚更大向心力

不能要求身價百萬的人
跟乞丐一樣.....每天節食度日

做好自己,對得起自己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