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又三個倒楣鬼因交流光碟被定罪,請大家最近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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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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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張家釧 等三人因交流盜版光碟,對社會風氣之不正影響非小,惟念其尚無不良

> 行,但犯後未能坦承全部犯行認 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

> 憑,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事後已坦承部份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 再犯之虞,故處有期徒刑壹年,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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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91,訴,2352
> 【裁判日期】:910411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裁判全文】:擅自以電腦及光碟燒錄機盜版光碟交流或散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
> 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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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王明釧等三人 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字第二七六

> 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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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判決如右: 主 文張家釧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

> 年。緩刑肆年。
>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貳佰貳拾柒片,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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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而 交付者,處二年以下

>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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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勝 銘